無子女該由誰繼承
要知道遺產繼承的所有人可分為父母、配偶、子女等,那么當家庭中無子女的情況是,我們死后留下的財產又該有誰繼承呢?本期我們就來聊一聊。
若被繼承人未立有遺囑,其死亡后,由其配偶和父母作為第一順繼承人,繼承遺產。在繼承時應先區分夫妻共有財產。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
1、遺囑繼承,即被繼承人在生前訂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
2、遺贈即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3、遺贈撫養協議即被繼承人與扶養人訂立協議,由扶養人負擔被繼承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被繼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其死后轉歸扶養人所有。該方式主要出現在老人無人贍養的情況下。
4、法定繼承,即在上面三種情況都不存在的情況下,法律根據親屬關系的遠近確定的順序。如果同時出現2種以上的繼承情況,在這4種繼承方式中,遺囑扶養協議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遺贈,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繼承。
繼承權作為一項權利,繼承人有放棄的自由。然而,一項放棄繼承權的表示,在以下的情況下能夠被認為有效:
首先,必需是繼承人本人作出放棄的表示,他人包括繼承人的監護人都無權放棄。
其次,繼承人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放棄繼承權須在特定時間作出。《繼承法》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須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作出表示。遺產分割后,遺產已經變成繼承人的財產,此時放棄的是所有權而不是繼承權。
第四,繼承人放棄繼承不得損害他人利益。比如,放棄繼承權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的撫養、扶養、贍養義務,或其他債務履行的,放棄無效。
第五,放棄繼承權須以法定方式作出。在訴訟前放棄的,須以書面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表示,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為有效;在訴訟中,繼承人口頭向法院表示放棄的,繼承人在筆錄中簽名,該放棄也有效。繼承人放棄繼承后翻悔的,須在遺產處理前提出,并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承認。
綜上:公民死亡以后,凡是沒有法定繼承人,生前又沒有立下遺囑的,他的遺產除了清償死者生前債務,支付殯葬費用和適當分給曾經照顧過死者生前生活或者幫助照料喪事的親屬及朋友以外,如果死者是國家職工,遺產歸國家所有;屬集體企業職工的,遺產歸集體所有;沒有工作的社會閑散人員,由居民委員會清理遺產以后,上交財政部門。如果遺物中有重要的歷史文物,有關單位應該主動獻給國家,專業文件要及時轉交檔案部門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