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自己銀行卡是什么罪
近日剛好也有家屬來訪咨詢鄧世運律師這類問題,某當事人叫親朋好友幫他辦了20-30張儲蓄卡給了他朋友,他朋友轉了6,7萬給他當辛苦費,由于他朋友拿這些卡給別人做違法的事,現在被警方認為涉嫌妨礙信用卡管理罪,問該當事人是否構成犯罪。
該當事人把親朋好友幫辦的儲蓄卡給他朋友,并收取6,7萬辛苦費,實際是一種出售他人儲蓄卡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沒有證據證明從事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符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責任。問題是,該當事人的行為,可否認定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行為?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刑法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因此,銀行發行的儲蓄卡,屬于刑法規定的“信用卡”。
就鄧世運律師對司法判例的研究,獲得信用卡的行為是否違法,不直接決定持有行為是否違法,即使合法獲得他人信用卡,但持有他人信用卡用于非法用途,也會被認定為非法持有。
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者轉借賬戶。據此,信用卡不得出售。行為人收集他人的信用卡并出售,收集行為形成的持有,屬于非法持有(“曾經持有”可成立“非法持有”),符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可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責任。
構成犯罪。但應具體分析情況來認定屬于何種犯罪。
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者轉借賬戶。由此不能推論出曾經持有構成持有信用卡犯罪。
任何持有型的犯罪均為狀態犯,也就是查獲當時是否可以控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持有物。對于倒賣信用卡的行為,信用卡已經被他人買走,已經不在倒賣人的控制范圍內,當然不屬于持有。
買賣銀行卡,屬違法犯罪行為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條規定:個人申領銀行卡,應當向發卡銀行提供公安部門規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發卡銀行審查合格后,為其開立記名賬戶,銀行卡及其賬戶只限經發卡銀行批準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明確規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