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手機號碼使用權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關于手機號碼使用權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關于手機號碼使用權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根據我國現行相關法律、法規,《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規定手機號碼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對手機號碼使用權規定并不是特別明確。
個人認為手機號碼應當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物的一種——無形物。既然屬于物,就受到《物權法》的調整。
而由于我們每個人不僅可以使用手機號碼,且法院也可以通過司法拍賣對手機號碼進行處分,因此看來,我們對手機號碼享有的不僅僅是使用權,而是用益物權。
手機號碼是否為“物權法”中的物?
首先《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辦法》第三條明確規定,碼號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因此手機號碼的所有權人應該毫無爭議的認定為國家。而所有權,是物權中的一個法律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條明確規定,物包括動產、不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也適用于物權法。
隨著社會的發展,法律也在不斷地更新,目前法律中的物,包括有形物、無形物。有形物,顧名思義能夠被外界看見、感受,有外在形體的物,比如土地、輪船、手機等等。無形物,不能被外界看到、摸到,沒有外在形體,但客觀存在的物,如無線網絡、電、空氣等等。
因此在201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對無形物保護進行了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通過上述分析,既然我國法律承認無形物,無形物也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調整,因此個人認為手機號碼應該屬于無形物,可以適用《物權法》。
普通人對手機號碼享有什么權利?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已經知道手機號碼所有權屬于國家,那很多人可能會問,為什么手機號碼是從運營商那里辦?
這是因為,《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碼號使用者,是指獲準使用碼號資源的電信業務經營者、專用電信網單位、政府部分、社會團體和其它企事業單位等。因此運營商也是國家批準的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對物的權利最大的就是所有權,所有權的權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正是因為國家是手機號碼的所有權人,因此才可以授權給運營商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40條規定,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物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國家作為手機號碼的所有權人,完全有權利在手機號碼上設立“用益物權”。用益物權簡單的說是指,所有人把對物的大部分權利授予他人,只保留對物的最終控制權利。
而我們個人通常都是在運營商處辦理的選好業務,運營商此時是將從國家獲得的號碼使用權轉讓給了我們個人。
但我們個人取得的不僅僅是號碼的使用權。因為在司法拍賣程序中,法院拍賣了被執行人的手機號碼。如果個人對手機號碼僅僅是使用權,為什么還要通過拍賣?
因此個人對手機號碼遠遠不止是使用權,那么不是使用權,又不可能是所有權,就只能是“用益物權”了。
總結
關于手機號碼的使用權,尤其是個人對手機號碼的使用權,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可以肯定的是,手機號碼的所有權屬于國家,運營商從國家取得手機號碼的使用權(應該也屬于用益物權)。而個人又通過與運營商簽訂合同,有償使用手機號碼,在每日講法看來,個人對手機號碼享有的是用益物權。
運營商與個人之間的入網協議,其實是約定了手機號碼的物權,同時也約定了相關服務費用等的債權。
現行法律雖然并沒有明確個人對手機號碼的權利具體是否屬于用益物權,但是實踐中的案例卻告訴我們,個人對手機號碼享有用益物權。
在民法上,物分為有形物和無形物。無形物指看不見、摸不到,沒有外在形體,但客觀事實存在的物,比如無線電頻譜、電子,空氣等。依照這個分類,手機號碼應該屬于第二種,無形物。因為《物權法》第五十條規定,無線電頻譜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在《物權法》里出現了無線電頻譜資源的規定,可以肯定說無線電頻譜屬于“物”,這種看不見、摸不到的無線電頻譜都屬于物,手機號碼這種更為直觀的數字資源,應該也屬于“物”的范疇,可以適用物權法。
根據《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碼號使用者”,是指獲準使用碼號資源的電信業務經營者、專用電信網單位、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其它企事業單位等。從這個角度來說,運營商從國家取得是號碼的使用權。手機用戶在運營商辦理入網手續,運營商將自己從國家獲得的手機號碼使用權通過合同的方式轉讓給了手機用戶,那么手機用戶即取得號碼的使用權。司法實踐中會見到法院拍賣手機號的使用權。
如果用戶只是有號碼的使用權,那么又以什么權利將從某一運營商申請的號碼攜帶到另外一個運營商呢?所以為了解釋用戶攜號轉網的合法性,用戶獲得的號碼權利,應該不只是使用權。但《物權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專屬于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手機號碼既然是國家所有,無論如何個人和企業都不可能取得所有權。
手機號在性質上更像是一種用益物權。運營商從國家獲得的號碼權也是用益物權,因為根據物權法規定,運營商可以利用國家的資源進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用戶從運營商入網獲得是也用益物權,這是運營商與用戶通過合同對用益物權的轉讓。用戶從運營商獲得號碼的用益物權以后,實名登記為機主,可以將自己的使用權賦予家人朋友等人使用。而機主依然可以保留回收使用權的權利,即使用人不歸還號碼,機主可以憑身份證到運營商進行補卡的操作。既然用戶獲得用益物權,那么用益物權也是一種財產權,所以手機號碼可以被法院當作財產進行拍賣。當然,目前法律可能沒有明確手機號的權利屬性是什么,未來修法肯定會慢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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