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稱變更合同是否有效
公司名稱變更合同是否有效
公司更名后,原來的合同繼續有效。《合同法》第七十六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企業更改新的名稱分情況區別對待。
第一,企業確實是在原來的基礎上變更了企業名稱,更名前后的企業為同一個法人主體。這種情況下簽訂的勞動合同,對員工沒有什么影響。
第二、說是更名,實為新成立的公司或者用另外一個企業名稱,兩個公司屬于完全獨立的法人主體,這種情況下重新簽訂的勞動合同實際是勞動合同主體發生了變動,但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和工作地點并沒有發生變化。這種情況下簽訂的勞動合同,對員工的工作年限有影響。如果因某種原因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或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會以此為由切斷工作年限。
但法律有明確規定,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變更勞動合同主體的,連續計算工作年限。
很高興回答這個問題,希望對您有幫助。
你這個問題應該是公司名字修改及法定代表人修改后簽訂的合同協議的效力吧?
目前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名字變更以及法定代表人變更,這些都是屬于公司形式變更,原公司名下的債權債務并不改變權利義務主體。也就是說,原來簽的合同對新公司仍然有效,之后簽的合同協議當然也是有效的。
比如,你原來和芝麻開門有限公司簽訂了買賣合同,當時芝麻開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張三。但是,一年后芝麻開門有限公司改稱小鬼當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改成了李四,根據法律規定,芝麻開門有限公司要按照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到當地市監局登記變更事項。這種就是非常明顯的公司形式變更,因為雖然變了個名字,但是新公司還是原來的公司,你之前和芝麻開門有限公司簽的合同仍然適用于小鬼當家有限公司,你后面和小鬼當家有限公司簽的合同當然有效。
總之,有關公司形式變更的,那么該公司原來簽的合同繼續約束于合同主體,后來簽的合同繼續有效,債權人就原公司的債務繼續可以向新公司追討。
公司名字變成張三還是李四,公司本身沒有變,只是公司的對外稱謂變化而已。公司名字的變更在法律上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寫離職和重新簽合同,法律效果就是讓你以前的工齡歸零。這樣在解除勞動關系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時候以前的工齡不算。
公司這么做,就是利用勞動者不懂法,規避工齡,想在以后解除勞動者的時候少賠償。所以,勞動者要注意,一定不要寫個人原因離職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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