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開離職證明有什么影響
不是每一個員工都需要離職證明的,如果員工不需要,企業不開具也是很正常的,如果員工需要,只要員工不是特別差勁,在企業的表現特別差,一般都會配合出證明的。
而且企業出不出這個離職證明,沒有任何的風險的,如果非要說風險,那就是如果員工要離職證明,企業不給,就會導致該員工對企業做出一些損害的事情。
一般需要離職證明的,都是一些比較正規的企業,或者是一些企業的重要崗位,為了摸清新進職員的人品的能力進行的調查,而如果是這些人員一般來說都是一些重要的崗位,想要一個離職證明,原單位多少還是會給點面子的。
單位能否拒開離職證明?
雖然《勞動合同法》第50條有規定,單位應該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同時開具離職證明給離職員工,并且在15天內為其辦理檔案和社保轉移手續,但是實際情況中,還是存在很多違法操作的企業,不僅克扣了員工當月的離職工資,還拒開離職證明,導致勞動者無法順利就業。
實際操作中,很多單位的負責人表明,公司之所不肯開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的原因,那是因為勞動者不肯配合公司進行離職交接的必要程序。那么問題來了,勞動者如果真的不愿意配合單位進行離職交接,單位是否能以這個理由規避之后面臨的法律風險呢?
答案是否定的,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出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跟勞動者是否配合公司進行工作交接無任何關系,所以用人的單位并不能以這個為由,拒開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文件,但可以在離職員工辦理工作交接前,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
為什么入職需要提供前單位的離職證明?
通常勞動者在辦理入職手續的時候,單位都會在錄用郵件中通知他們帶上相關的資料,其中就包括了上一家公司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文件,這么做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單位招到尚未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所帶來的連帶責任。
從這一點就可以看得出來,大多數企業都會要求入職者帶上離職證明文件,如果勞動者無法出示離職證明,那很大程度上將會無法順利入職新的公司,而因為無法出示離職證明導致的經濟損失和,則需要由上一家不肯開具離職證明的單位承擔。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9條明確規定了,若是單位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拒絕開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的話,此時將由勞動部門出面責令其改正,而改成期間給勞動者帶來損失的話,單位需要承擔賠償的責任。
沒有什么情況是企業可以拒絕開離職證明的,企業是有義務給員工開離職證明的。若公司不開具離職證明,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若因不開離職證明造成勞動者損失的,需要賠償損失。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解除勞動關系后的權利與義務:
1.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2.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3.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5.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