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公司名稱可以手寫嗎
合同中公司名稱可以手寫嗎
合同上甲方公司名稱全稱少了兩個字,可以手寫修改然后在修改處蓋章。
你好,你在這個公司干了將近10年了,沒想到公司跟你簽合同時用的卻是其他公司的名稱,這顯然不合理;非但不合理,更不合法。加上公司從來沒有給你買過社保,所以說你這樣的勞動合同可以認定為無效合同。而能夠認定勞動合同無效的機構,只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當地的人民法院,我建議你拿著這樣的合同到仲裁委員會去申請認定,一旦被認定為無效合同,那么自然可以要求公司補簽有效的勞動合同。
你知道你們公司為什么在跟你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故意寫成其他公司的名稱嗎?那是因為公司覺得可以避免給你繳納社保,而且一旦你用合同維權的時候,公司可以否認與你簽過勞動合同,因為合同上的公司名稱不是你工作的這個公司。你去投訴這個公司,人家都不會受理,這就是公司的本意。所以你想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首先就是要認定合同是否有效。
一旦合同認定為無效合同,你必須要求公司立馬和你補簽勞動合同。當正規的勞動合同簽訂好后,你就可以要求公司給你補繳近10年的社保。如果公司不給你補繳社保,那么你可以選擇在職投訴公司,也可以選擇解除勞動合同。
不過通常情況下,一旦你與公司產生勞動糾紛,你就很難繼續在公司待下去了,所以你可以選擇解除勞動合同,以維護自己更多的權益。解除勞動合同后你可以有兩個權益主張,一是要求公司補繳近10年的社保,二是要求公司支付10個月的經濟補償。但要注意解除勞動合同內容一定要寫公司未依法為本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你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3款之規定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我建議你先去勞動局咨詢一下這個事,然后再采取我講的三個行動,一是認定合同無效,二是要求公司補簽合法的勞動合同,三是申請勞動仲裁主張社保補繳和經濟補償金。以上就是我的一點個人看法,希望對你有用。
勞動合同,手寫和打印都是合法有效的。法律并無明確規定必須是手寫或打印。
不過最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負責人的名字需要雙方簽字,而不能打印。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在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手寫的部分有:勞動者的基本信息、用人單位名稱、詳細住所,合同類型如: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等約定的時間、工作崗位、工作制度(就是:標準工時、綜合計算工時、不定時)、支付工資時間、工資待遇(包括試用期)、其他約定項目、您的簽名(按手印)。
如果甲方是單位,可以打印單位名,然后加蓋單位的公章即可;如果甲方是個人,當然簽名是最好的,如果不是簽名而是電腦打印的名字,那么一定要求甲方用右手食指按上紅色手印,這樣才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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