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有對于年終獎知情權
員工有對于年終獎知情權
2016年最新勞動法關于年終獎發放的幾條規定:
離告別2015年只剩下十幾天了,與即將到來的新年并行而至的,當然還有上班一族最關注的年終獎。下面,我們綜合梳理關于年終獎你必須要知道的五件事,告訴你領取年終獎的正確姿勢。
一、誰有資格拿年終獎?
年終獎雖然被看做員工獎金的一部分,但首先大家要明確,發放年終獎是各個公司企業根據自身盈利情況年底向員工發放的獎金。
目前的法律、法規并無要求用人單位發放年終獎的具體規定,一般來說,年終獎的計算應該根據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用的規章制度發放。
簡單來說就是:看、老、板、心、情!
二、用人單位有權隨意扣發年終獎金嗎?
如果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年終獎金屬于勞動報酬的一部分,或者用人單位將發放年終獎金明確規定在規章制度里,那么用人單位不能無故扣發員工的年終獎金。
第二種情況是,年終獎金是用人單位給員工的一種特殊獎勵,不適用所有員工,不屬于勞動報酬的一部分,這部分情況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經營狀況和員工的工作表現自主決定是否可以發放此類年終獎。
還是一句話:看、老、板、心、情!
三、提前離職、新進職工當年可以拿到年終獎嗎?
如果勞動合同或公司規章制度都未對年終獎有明確規定,按同工同酬原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法院一般會支持離職職工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終獎。
和離職員工一樣,如果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都未對年終獎明確規定,按同工同酬原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法院一般會支持“新進員工”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終獎。
四、實物折抵年終獎的做法合理嗎?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由于年終獎屬于工資性質,因此年終獎的發放不能以實物抵發。
五、年終獎多發一元,少拿一千?!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年終獎的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最郁悶的莫過于老板一高興,年終獎多發一元錢,但結果拿到手的獎金卻少了一千多元。年終獎在1.8萬、5.4萬、10.8萬、42萬、66萬和96萬這幾個臨界點,會出現年終獎多發1元,稅后收入反而減少的情況。比如:發18001元比18000元多納稅1155.1元;而如果發960001元則比960000元多納稅88000.45元。
看來,年終獎并不是越多越好,而是要“又多又巧”。這對公司財務人員采取合適的發獎方式,以及調整年終獎額,是一項高智商的考驗
我認為年終獎是對職工工作成績的肯定,同時也起到一種鼓勵的作用,讓更多的職工努力工作,這種做法是值得肯定的。
充滿正能量的東西 ,沒有違規違法, 何必要隱瞞呢?有的人理解錯誤,認為發年終獎有問題所以不公開 。每個單位有自己的實際情況,有一定的考核細則 ,發年終光明正大 。我認為就應該公開。
年終獎是獎勵給員工的,也是激勵員工的,不是說只干滿一年就有可能拿年終獎,公司的激勵政策每個員工都應該享有。
國企,領導的工資條都不敢讓其他人看,差距太大,
謝邀,年終獎必須要有的,本人認為,這到也需要的,這也是長久以來職場中的一種習慣,年終到了,一年做到頭,家家戶戶需買這買那,其中孝敬長輩,逗愛小輩發紅包討個吉利,熱鬧開心,共賀新年等等方面的用錢,所以上班的人們所期盼能拿到年終最后一筆獎金的欲望,自進企業至今,是絕大多數企業的做法,也是對全體員工的一種鼓勵,激發人的精神面貌。
當然這也不是絕對的,你領導也可以年初制定分配方案時,用各種形式向職工講明今年的年終獎金分配,根據生產任務訂單完成的情況,每月按個人完成經濟指標增加分攤到個人工資中,或是發季度獎一年四次。這種做法雖可以,但總覺得年終時職工缺少點喜悅心情。
一般情況下,人的習慣是月收入或季度獎都會在日常生活中安排著用,根據收入,作為家庭也略存點余錢防備急用,但有的人月薪月獎由于生活的增加開銷而用光,幾乎用盡,尤其是年輕人房貸車貸。而年終獎恰恰是人們所期盼的收入。
而且是常年習慣了的分配,為什么呢?因為前面已說,年終高興,過年突擊化錢,討吉利,以前在城市允許,光鞭炮煙花錢就化不少,更不要說親戚朋友生活鎖事,過年高興勁兒事多,當然化錢也就多,並且也集中在年終獎發放的多少。既是外企或合資企業年終還發十三次獎,也懂得對職工的付出給予的回報,是種關愛。
因此,個人觀點,年終獎對正常經營企業而言是不應該沒有的,這是習慣,職工們包括企業領導一年做到頭很辛苦,再說過年又是中國人的傳統意識,老老小小都盼來年是個好兆頭,就象過年家家戶戶掛燈結彩,張貼門聯一樣。至于發放多少要看企業經營盈利情況,老百姓開心快樂的事要做好,來年工作積極性更高,企業更興旺,下次年終獎發得更多!
你好!!說到年終獎,這個話題值得一聊。
在企業內部對于年終獎勵應該是有明確規定的,并且是曉之與眾的。如果說只是掌握在小部分或者是老板的手里,那這個企業的員工工作積極性和主人翁的意識會慢慢減弱的。這樣,不利于企業的增效和長遠的發展。年終獎應該是企業的每個員工都享受的一種對工作的獎勵和褒獎!!大家不知道或者暗箱操作是不對的。所以說:年終獎是企業每個員工都應該享受的,應該寫入企業的規章制度中,讓大家都該有知情權。你看這樣回答你滿意嗎??
感謝邀請,這個問題是很多中小企業面臨的問題。
在我這么多年的職業生涯中,有關年終獎發生過兩個小故事:
1.一個員工在當年8月份離職,在離職之前什么都沒說,也沒有和公司協商。離職之后告發公司,說要補發年終獎。最后,員工敗訴。
2.有一個員工踏踏實實做了一年,最后公司發給她88塊的紅包,作為年終獎。這位員工把年終獎砸到領導面前,當場離職。
當然,你可以把這兩個故事當笑話聽,但卻是我實實在在的經歷。
不要說年終獎了,有些企業當員工離職的時候,連銷售提成也不發,或者緩發。
我覺得這個問題是要區別對待的: 對公司來說,做出離職員工不享受年終獎這樣的規定,是否合法? 我認為既然做了規定,并且年終獎作為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予以明確,那么肯定是合法的。 只要規章制度的制定通過了合法的程序,經過了公示,并且是全員通過的,那么該規章制度就是有效的,應當按該規章制度予以處理。 所以上述規定:離職不享受年終獎,其實是合法的。
這種算是制度比較完善的。
還有一些企業會把離職員工,在離職那一刻,默認為沒有年終獎的。 這個其實是要看離職時候的時間,一般的來說,我們說的年終獎是以一整年為計算單位的,即當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而往往年終獎發放的時間會在春節前1-2個月時間。 有些很摳的單位,還會把年終獎分到第二年的春節之后,就是為了防止員工一拿到年終獎就離職。
比如員工是在當年的10月份之前離職的,我覺得沒有年終獎也算正常的,因為即使去告發公司,不要說取證比較難。而且有些企業發放年終獎是靈活的,是企業自主安排的,勞動法或者說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地這么細。
當然員工考慮離職的,我也會勸說,盡量是拿到年終獎再離職。
再者說,如果新單位是把你挖過去的,年終獎這些補償都會給你,那么,另當別論。
再怎么樣,要不要和錢過不去。
我是@燕妮在職場,專注職場分享。如果認可我的回答,多謝點個關注、點個贊!
考核的目的就是希望讓員工自我評價外,也可以了解公司對他的評價。
藉由這樣的方式讓勞資雙方可以有更深入 的對談,說明彼此認知的差異。既然有安排考核,就要充分發揮考核的作用:建立共識、提高績效。沒有與員工溝通、談話的考核,對公司發展意義不大。以上。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員工有對于年終獎知情權“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