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看望孩子的權利
離婚后看望孩子的權利
我國婚姻法規定了探視權,夫妻離婚了未和孩子生活的一方有權看望孩子,另一方要給予支持的。
1.法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多久可以看望孩子但是雙方可以協商處理,一周還是半個月的。夫妻做不成了但是孩子的父母,兩個成年人都要考慮孩子的身心健康并為之付出行動,一方不能因為離婚而阻撓對方看望孩子,這樣不利于親子關系的培養,孩子需要父愛也需要母愛。
2.如果一方不準對方看望孩子,對方可以到法院起訴。但探望權是人身權利又是家庭糾紛很難被強制執行,雙方有問題就要換位思考共同為孩子營造健康的成長環境。
3.一方如果平時對孩子不好,有虐待行為未和孩子生活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變更監護權。孩子身心發展不健康童年也會快樂,法官會根據孩子和誰生活有利于其成長為由將孩子判決給誰。
當然有,不管怎么說那也是孩子的爸爸嗎?你是沒有理由拒絕除非孩子本人不想見,凡事不要做的太絕,給別人留余地就是給自己留后路嗎?
孩子是父母的心頭肉,那怕離婚了,不管孩子判歸誰,從道義上,從法律上都是有權利看望孩子的,也有責伙撫養孩子的。但夫妻離婚了,孩子判歸一方,另一方看望時,要會考慮一些問題。如果夫妻是協議離婚的,要守協議,不要有違協議。夫妻是和平友好離婚的,離婚后還友好,多看望孩子不會造成雙方其他不良影響,是大可的。如果夫妻離婚已成仇敵般,就要注意了,常去看望孩子,會更加激化矛盾,使仇情無法平靜而又激化,對雙方都不利,就要忍一忍,不宜過多,更不要明著來,又添激刺,這對孩子的成長也很不利。凡事多作思考分析,而后做之,會更好,離婚后看孩子也如此。母愛子之兒是可理解的,如有可能,雙方有悔意,可以破鏡重圓,那多看勤看大有好處,不然,卻不宜太密,適可就好。如果雙方已再婚成象了,探訪過密,又使雙方家庭有因此而多生矛盾的。于雙方以后都不好。
謝謝邀請!離婚本來就已經對孩子有影響了,如果不去看孩子那不是拿大人的過錯去懲罰孩子嗎?不應該有這種該不該去看孩子的想法,孩子是你們共同的責任是必須要承擔的,離婚不離婚都不應該把這些糾紛帶到孩子身上,不管你們夫妻之間有什么怨恨和矛盾,不能再讓孩子成為犧牲品。
為什么很多人離婚了,表面上還是維持著很和諧,還會輪流照看孩子,就是希望能夠多少彌補一些離婚給孩子帶來的過失和遺憾。想要對孩子傷害小點,你們相互之間都不能在孩子面前互相揭對方的傷疤和過錯,很多大人的事情小孩子根本沒辦法理解,如果真的有什么需要解釋的,也要等孩子能理解的時候再說,但是在他成長的這個過程中盡量不能因為父母離異給他留下陰影或者有過激心理。
就算父母不在一起了,還要經常打電話給孩子和他聊天或者陪伴他帶他出去,讓他感覺到你們沒有放棄他,他還是有父母疼愛的孩子,不要讓這么小的心靈失去對生活的熱愛。記住,不管發生什么事情,孩子永遠是自己的,我們永遠逃脫不了這個責任,不管遇到多大困難,我們必須背負起這個責任,不管孩子在不在你的身邊都要承擔起這份責任。
謝謝邀請,夫妻離婚,有監護權的一方,沒有任何理由拒絕和剝奪沒有監護權的一方探視孩子的權利。
依據婚姻法的規定,離婚的男女雙方有責任和義務承擔起對未成年孩子的撫養費用。同時還規定,沒有監護權的一方依法有對孩子的探視權,孩子也有探視父親或者是母親的權利。這是法律賦予的權利,受到法律的保護,是任何人不能剝奪的。
如果沒有孩子監護權的一方,有穩定的經濟收入,或者是其它的經濟來源,但又拒不履行對孩子的撫養義務。有孩子監護權的一方拒絕對方探視孩子,這是屬于民事矛盾糾紛。要是沒有監護權的一方,喪失了體力勞動的能力,既沒有收入,又沒有任何經濟來源,不撫養孩子,要探視孩子,遭到對方拒絕,對方的拒絕行為是屬于違法的行為。
如果對孩子沒有監護權的一方,正常的繳納了對孩子的撫養費用,履行了自己對孩子的義務。無故被對方拒絕探視孩子,可以將對方告上法院,依法正常行使對孩子的探視權或者是更換對孩子的監護權。
相信問這個問題的是母親,而且心里已經有打算了,不想去看孩子,而是想等孩子長大了用錢在收買孩子的心。
我不評判母親這種想法的對錯,我只說我的看法,哪種更容易獲得孩子的愛。
需求決定著我們的反饋。
有一句古話:錦上添花到處有,雪中送碳世間無。意思很明顯,當我們缺少什么時,你提供了,別人的反饋是最激烈的,最感恩的。
而我們看看題主的行為。
小的時候,不去看孩子,等于不給孩子關心和愛。大了后,提供孩子錢。
小的時候,孩子最需要的是什么?
肯定是關懷和愛。因為孩子小,無法養育和保護自己,所以這時候最需要父母的養育和保護。
而大了以后呢,是不是最需要錢呢?
不一定,看孩子多大,不同年齡對金錢的渴求度是不同的。只有極度缺乏錢的時候(比如欠債),才最需要錢,這時候給孩子錢,孩子可能最容易感激母親。但是一般時候,錢都不是最需要的。那么母親提供的錢也就是錦上添花,無可無不可。
相信,我說到這里題主也明白自己應該怎么做了。
我是合肥人,5年前與妻子離婚,兒子判給了母親。判決書上說,節假日我可以接孩子過來住,但離婚之后前妻帶孩 子去了外地,不給見孩子,還換了聯系方式。請問律師,下一步我該怎么辦?
從法律的角度上來解答這種情況,可以申請強制執行要求他的前妻來配合他來看望孩子,因為看望孩子不僅僅是權利,也是一個義務,這個義務就是:作為父母要盡到對子女的扶養義務,即使不是他自己來照顧孩子,那么他依然有教育這方面的權利,法律不能剝奪,這是第一個問題。
第二個問題是,他們已經是屬于離婚了,之間肯定還存在著矛盾,但是還是那一句話:和為貴,只要雙方溝通好,一切從孩子的角度出發,我相信他的前妻也會配合他來看望孩子的。
謝謝邀請;依照中國人千百年來血濃于親情關系習慣,特別是中國的老年人都有隔代親的心理愿望,祖孫之間的關系是永遠割不斷,爺爺奶奶呵護孫子,孫子心系爺爺奶奶,這是人之常情。
夫妻感情不和離了婚,已經給未成年孩子造成了創傷,但不能將恩怨繼續下去,人為的阻斷祖孫之間的聯系,這不僅是對孩子的又一個傷害,同時爺爺奶奶和孫子都成了無辜的受害者,這不是對一老一小太殘忍了嘛。只要是個活著的人,在良心上來說也過不去吧。
就如樓主所提;父母離婚以后,爺爺奶奶是否有探視孫子的權利這個問題,在法律上雖然沒有明確的規定,也就是說,有這個權利,也沒有這個權利。這就需要互相諒解,互相溝通了,在包容的前提下,人總是要講情的吧!
依據婚姻法規定,離婚的雙方有共同擔負起對未成年孩子的撫養責任和義務。同時還規定,對孩子有監護權的一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另一方來探視孩子的權利,也不能阻隔孩子探視父親或者是母親的權利。恰恰就沒有規定,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有探視孫子和外孫的權利,這不能不說是一個遺憾。
依我說,要是爺爺奶奶想探視孫子的話,作為女方應該大度,就讓這一對祖孫見一面又何妨,前公公婆婆和孩子心里面高興,這不是兩全其美的事情嘛,多一個人關心孩子,對孩子來說,只有益而無害,又何必那么狠心,這還真成了城門失火,殃及池魚了。
下面我要說的是,如果說離婚就是這對爺爺奶奶瞎摻和,硬要把小兩口攪黃的。如今離了婚,他們也滿足了心愿,使孫子失去了圓滿的家庭,又想看孫子的話,這就是貓哭耗子假慈悲了。女方拒絕爺爺奶奶探視孫子,我不僅同情女方,而且支持!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離婚后看望孩子的權利“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