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選舉制度有哪些基本原則
我國選舉制度有哪些基本原則
1、普遍選舉原則;
2、平等選舉原則;
3、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并用原則;
4、無記名投票原則,又稱秘密選舉原則;
5、差額選舉原則;
6、選舉權利保障原則。
答:我國選舉制度的特點:
(一)選舉權的普遍性
選舉權的普遍性,指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普遍性,即所有公民根據法律規定不受限制地參加選舉,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具體表現為:凡年滿18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除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外,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選舉權的平等性
選舉權的平等性是指每個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所有選舉不得因民族、種族、性別等差別而享有特權或受到限制和岐視。
我國選舉權的平等性著眼于實質上的平等,不是單純的形式上的平等。這主要表現為:對農村與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作了不同的規定,即為4:1;對少數民族,選舉法在保證他們享有平等選舉權的基礎上,還對其代表名額給予特別照顧。
(三)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并用
直接選舉是由選民直接投票選舉代表機關的代表。在我國,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舉直接選出。
直接選舉的優越性在于:便于選民直接挑選自己所信任的人進入到政權機關中去代表他們管理國家;便于選民直接向代表反映意見和要求,并監督代表的工作;同時也便于代表聯系選民,向選民負責并報告工作;有利于增強廣大選民的主人翁意識和參政、議政的積極性,同時也有利于激發代表作為人民公仆的責任感。
間接選舉就是代表機關的代表不由選民直接選出,而由下一級代表機關的代表選舉上一級代表機關的代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
(四)無記名投票
無記名投票是要求選舉人在選舉時只需在正式代表候選人姓名下注明同意或不同意,也可以另選他人或者棄權而無需署名的選舉方法。
無記名投票保障了選舉人能真正按照自己的意愿參加選舉,選舉自己所信任的人。
(五)選舉的物質保障和法律保障
我國選舉法規定從物質上和法律上給選民行使選舉權利以切實保障。主要表現在:選舉經費由國庫開支,國家提供選舉所需的一切物質設施。此外,我國選舉法還專章規定了對破壞選舉的制裁。
現代國家通常實行普遍、 平等、 直接(或間接)選舉和秘密投票等選舉原則。
1、普遍選舉
凡達到選舉年齡的公民,除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外, 普遍享有選舉權。 資產階級雖然最早提出“普遍選舉”的口號,用來動員人民群眾參加反封建專制的斗爭。
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制度規定,凡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享有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2、平等選舉
選民在平等的基礎上參加選舉。每個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每張選票的效力相等。西方國家曾實行過一人多票原則。如英國曾實行復數選票制,即選舉人除可在其住地選區投票外,如占有一定數量的財產或達到一定學歷,還可在其營業地選區或大學選區再次投票。
這種不平等的選舉資格直到1948年才廢除。“一人一票,一票一價”已成為各國普遍采用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選舉制度也采用這一原則。
3、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
直接選舉指國家代表機關的代表(議員)或其他公職人員由選民直接投票選出。間接選舉指先由選民選出代表或選舉人,再由代表或選舉人選出上一級代表或國家公職人員。西方國家的議會,下院議員一般由選民直接投票選出;
上院議員或總統,有的國家采用直接選舉,有的國家采用間接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土地遼闊、人口眾多、交通不便、經濟文化發展水平還比較低等國情,采取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并用的選舉制度。
即縣級及其以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實行直接選舉,縣級以上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實行間接選舉。這種制度有利于人民能真正選出自己了解的、信得過的代表。
4、秘密投票
又稱無記名投票。指選舉時投票人不在選票上署名,填寫的選票不向他人公開,并親自將選票投入票箱。秘密投票有利于選民更真實地表達自己的意愿。
法國在18世紀大革命時開始承認秘密投票。美國獨立戰爭(1775~1783)時《紐約州憲法》已有秘密投票的規定。后為許多國家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都實行無記名投票。
我國之所以實行選舉是因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這一制度的內容其中一條是:各級人大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民主選舉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礎。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重要標志。選民(在直接選舉中)或選舉單位(在間接選舉中)有權依照法定程序選舉代表,并有權依照法定程序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這對于保證各級人大真正按照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行使國家權力,是非常重要的。
選官制度又叫做仕進制度,選官是否得當直接關系到社會的興衰,因此古代的統治者們都非常重視官員的選拔。根據歷史的發展進程,選官制度也由最初的家世、地位決定,漸漸發展為以才學來決定的一個過程。
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國古代的選官制度也大致經歷了以下幾種方式:
一、禪讓制。禪讓制主要發生在我國早期原始社會和奴隸社會更替的時期,我們所熟知的堯舜禹時期,采用的就是禪讓制。
二、世襲制。世襲制興起于夏朝,傳說中“舜”將部落首領的位置禪讓給了”禹“,禹卻暗中給自己的兒子“啟”培養了不少勢力,最后啟奪得了部落首領的位置,并改禪讓制為世襲制。這就是世襲制的由來,后來漸漸發展到不光是首領的位置可以世襲,許多官員的位置也可以世襲。
比如清朝的大貪官和珅,最初就是承襲他父親的爵位。世襲制出現后,貫穿了我國古代的整個時期。
三、軍功爵祿制。這種制度興起于戰國時期,為商鞅變法時開時實行。用于獎勵軍功,按功授爵。
四、察舉制度,察舉制度興起于兩漢時期。察舉又分為兩種方式進行,一種方式為自下而上,另一種則是自上而下。
自下而上是兩漢時選官最主要的途徑之一,主要是由在職官員推舉有才能的人擔任合適的官職。這種方式啟用的初衷是為國家選拔合適的人才,但發展到東漢后期,卻逐漸演變為世家大族壯大自己勢力的工具。
即使如此,這種制度也沒有被完全廢除,直到北宋時,這個制度仍然在沿用。蘇東坡的父親蘇詢就是走的察舉制踏上仕途的。
自上而下的方式又被為征辟,主要有皇帝征騁和政府征騁兩種方式。皇帝征騁是漢代時期最尊榮、最有面兒的出仕方式。
五、九品中正制度。這是一種于魏晉南北朝時期興起的選官制度,主要以門第為選官標準。這種制度的興起,極大的促進了魏晉時期豪門世家的興起,鞏固了世族的地位、權勢。很快,他的弊端就顯現出現,那就是極大的削弱了皇帝手中的權力。因此,這種制度沒能持續很長時間,隋文帝時期,就被廢除了。
六、科舉制度。科舉制度從隋朝開始實行,一直沿用到清光緒年間。成為我國封建時期使用最多的一種選官制度。
考生從童生開始,一步一步向上考,有點像我們今天的學歷考核。童生以后分別是秀才、舉人、貢士、最后為進士。進士的前三名分別被稱為:狀元、榜眼、探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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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選舉制度是真正的民主選舉制度,分為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相結合。
1.普遍原則又稱普選制,是西方國家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
普遍制強調的是選舉權、被選舉權范圍(即選舉主體、客體)的廣泛性。現代西方國家一般都根據“主權在民”原則規定,公民達到房頂年齡,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者,均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平等原則。平等原則是指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能有一次投票權,每一選民所投的票的價值和效力是相同的,簡單來說,即“一人一票,每票等值”。它包含的是每人平等參加選舉、平等接受挑選的權力。平等原則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在選舉中的體現;
3.秘密原則
秘密原則又稱無記名投票原則,是指選民依法按自己的意愿投票,不受他人干擾;
4.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原則。
直接選舉指由選民直接投票選出代表等。間接選舉指先由選民選出代表或選舉人,再由他們選出上一級代表或國家公職人員。一般來說,西方國家下院議員由直接選舉產生,上院議員和總統,有的國家采用直接選舉,有的國家采用間接選舉
根據憲法和選舉法的規定,我國選舉制度基本原則有,選舉權的普遍性原則;選舉權的平等性原則;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并用的原則;秘密投票的原則;選舉的保障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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