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您好,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同等原則和對等原則;法院調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則;辯論原則;支持起訴原則;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是在審理解決民事案件的整個過程中和在民事訴訟的主要階段上起著指導作用的準則。體現民事訴訟法的立法指導思想和精神實質,對民事訴訟法具有普遍指導意義。中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基本原則有:民事案件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原則;人民法院依法對民事案件獨立審判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對訴訟當事人適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則*兩審終審原則;公開審判原則;回避原則;合議原則;以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原則;人民檢察院對民事審判實行法律監督原則;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變通或補充規定原則;保證訴訟當事人平等地行使訴訟權利原則;辯論原則;處分原則;支持起訴原則;著重調解原則;巡回審理,就地辦案原則;人民調解原則。基本原則可分為憲法和法院組織法規定的原則和民事訴訟法特有的原則。
在民事訴訟中,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具體情況,請當事人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核實,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則;(2)行政訴訟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原則;(3)被告負舉證責任原則;(4)不適用調解原則;(5)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的原則;(6)司法變更權有限原則等。
不告不理應屬于法院中立性的范疇,指在民事訴訟中,法院不能長臂管轄未經當事人提及到法院的案件,是對當事人訴權的尊重。而處分原則是指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爭點和證據的審理要以當事人提起為準,不能對未經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和事實進行審理。所以,不告不理是基于訴前程序;而處分原則是適用于訴中程序。ps:我國民訴法中沒有真正意義上的處分原則。但是,不告不理卻是指導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
《行政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就是第一章描述的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第四條 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設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 第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第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第八條 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條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行政訴訟的權利。 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理和發布法律文書。 人民法院應當對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 第十條 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有權進行辯論。 第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民事訴訟法》第一章規定了一系列基本原則,這些原則分為兩大類:第一類基本原則的特點是它不僅適用于民事訴訟,而且也適用于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等,簡稱共有原則。第二類是根據民事訴訟的特殊要求制定的基本原則,反映了民事訴訟的特殊規律性,因此是民事訴訟法的特有原則,簡稱特有原則。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訴訟法的基本原則“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