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人離婚孩子的撫養權歸誰
大人離婚孩子的撫養權歸誰
夫妻離婚,孩子撫養權歸誰是離婚案件審理的重點,這個問題大家都非常關注。
孩子的撫養權歸誰,依據孩子的年齡不同三種情況:
一、孩子如果是兩周歲以下,原則上一定是跟隨母親的。因為兩周歲以下的孩子在法律上還在哺乳期,哺乳期的孩子撫養權歸母親,除非孩子的母親放棄。
二、如果孩子是在兩歲到八周歲之間,那么看誰的條件更利于撫養孩子成長。這里的條件呢,不只是指收入,還包括您的學歷,您的住所,以及是否有時間來去照顧孩子等,目前孩子跟著誰生活等綜合判斷;
三、如果孩子8周歲以上,法官會單獨詢問孩子問孩子的意見,是喜歡跟爸爸還是喜歡跟媽媽,問題雖然殘酷,但是這個年齡階段的孩子一般都有了自己一定的認知和判斷,其有權根據自己的判斷做出選擇。
總之,無論大人之間的恩怨如何,都盡量減少對孩子的傷害,孩子跟著哪一方更適合孩子的健康成長更重要。
對于離婚后孩子撫養權問題,首先要由夫妻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從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角度考慮,予以判決確定。
主要分三個年齡段:
一,兩周歲以下的,一般隨母親生活。
如果母親有:1.患有傳染性或其他嚴重疾病的; 2.不盡撫養義務的; 3.其他原因無法隨母親的;4.雙方協商同意隨父親的。也可以隨父親生活。
二,兩周歲以上的,父母具備以下條件的一方,可優先考慮隨其生活:1.再無生育能力的; 2.長期隨其生活的一方; 3.無其他子女的一方;4.患有傳染性或其他嚴重疾病一方,不適宜隨其生活;5.單獨長時間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愿意幫助照顧,可隨這方的父親或者母親一起生活。
三,十周歲以上的,隨父親還是隨母親生活,應考慮孩子的意見。
此外,父母雙方協商輪流撫養孩子的,也可以。
總之,雖然夫妻雙方離婚,但是不因為離婚而改變和孩子的親子和血緣關系,希望都善待孩子。
很多人第一反應是歸媽媽,但細想之后,我覺得母親并非是那個最能給孩子愛和呵護的人,需要分情況:
1.離婚時,小孩多大?如果還在哺乳期,那責無旁貸,是要跟著媽媽的,唯有母親可以給她世上最美味的食物和營養。
2.如果孩子是1-3歲的學齡前幼兒,那此時他對經常帶他,陪他玩的人依賴感是最強的。如果那個人是奶奶,那小孩可能需要跟著爸爸,如果那個人是外婆,那就得判給媽媽了。當然,如果孩子從小就是爸爸或者媽媽其中一個全身心帶大的,我想他的選擇就不言而喻了。
父母離婚帶給孩子的傷害原本就大,如果能從情感上滿足他,給他補充額外的安全感,那就盡量彌補吧。
以上兩個情況,基本是脫離經濟狀況,在父母勢均力敵的情況下做情感方面的分析,如果以下情況另當別論。
1.父母其中一方無經濟來源,自己生活都成問題的,在離婚之后不建議申請要孩子的撫養權。
2.父母其中一方的家庭是不完整,或者不幸福的,不建議再由這個家庭獲得撫養權。
3.父母離婚的原因是因為一方出軌,我想出軌方就不要去想著要孩子了。你會不顧家庭和孩子選擇小三,你哪里還有撫養孩子的責任感。誠然,你還是爭取了撫養權,我想由你養大的孩子也是缺愛的,或許你會誤了這個孩子。
特殊情況特殊分析,在離婚案件中判決孩子歸誰的問題,無非兩個決定因素:情感和經濟實力,我想法官會根據現實給出一定的建議和決策。
在這里我想奉勸所有父母,為了小孩的身心健康,能不離婚就不離吧。實在情非得已,那就從如何給孩子一個最好的未來考慮問題,放棄自私,幫孩子做一個最好的決定。
主要看人哪。一般情況下,女方放棄了撫養權,就難以見到孩子的面了。男方家庭才不會管孩子需要母愛這種事,他們覺得既然離婚了,你這個女人已經不是我家的人了,有多遠滾多遠。心壞一點的,還會往小孩心里種下仇恨自己母親的種子?!澳銒尣灰懔??!比绻麚狃B權在女方,一般情況下,男方來看孩子,女方都會配合。因為“他畢竟是孩子的親爸爸?!蔽抑皇窍胩嵝?,如果離婚,女方一定要爭取撫養權。主動放棄的話,以后有你哭的。我一個朋友剛剛經歷這種事。她老公是公務員,相對于她,環境更好,她主動放棄了撫養權。本來說好她有探視權。然后離婚后,她有家族聚會,她想帶孩子參加,跟她前夫聯系。前夫說:“你可以來看孩子,但是孩子能不能跟你出門我說了算?!彼胺虿辉试S她的小孩跟她家族的人有任何接觸。她到這一刻才感受到失去一個孩子的感受??抟呀泚聿患傲?。撫養權,就是主動和被動的關系。永遠不要放棄主動權。
謝邀請。無論是自己協商、孩子選擇、或者是法院判決,都會選擇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一方。主要參考因素有:
1.居住環境;
2.經濟條件;
3.受教育程度;
4.道德品質。
另外,哺乳期內的孩子歸女方撫養。無論誰撫養,父(母)子(女)關都不變,血緣關系不容割裂。
從我國法律中很明顯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父母一方死亡之后,另一方可依法取得監護權。離婚后帶孩子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作為孩子的親生父母,對孩子具有監護撫養的權利。此時如果另一方對孩子有撫養監護的能力,那么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主張該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
同時,如果另一方沒有能力撫養孩子的話,那么孩子的撫養監護責任就由死亡一方的父母家人來承擔。如果死亡一方的父母也想要爭奪孩子的撫養權時,那么需要舉證另一方沒有撫養監護的能力或者孩子同另一方生活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否則法院將支持孩子的親生父母對于孩子的撫養權。
《婚姻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
3、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理由需要變更的。
此外,我國法律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按照這個規定,撫養權只是因夫妻雙方離婚,才要確定由哪一方撫養,父母都是未成年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取得撫養權一方去世,另一法定監護人當然取得撫養權,這是無須變更的,但若孩子的其他親屬如爺爺奶奶想取得撫養權,需起訴,能證明孩子生母(或生父)不適合撫養孩子的,法院可確定撫養權的歸屬。
擴展資料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參考資料來源: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边@是因為用母乳哺養,對嬰兒的生長發育最為有利。從嬰兒的生長發育的利益考慮,夫妻離婚后,凡是正處于用母乳喂養的子女,應依法由哺乳的母親撫養。
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親生活:一是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并對子女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的;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如母親的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或母親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長的,或因違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撫養子女的等等。
二、兩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撫養。
本條還規定:“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狈蚱揠x婚后,對兩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議決定。因此,當父母雙方對撫養未成年子女發生爭議時,法院應當進行調解,盡可能爭取當事人以協議方式解決。在當事人雙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協商決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撫養,或隨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雙方輪流撫養,對上述幾種撫養方式的解決,法院都是可以準許的。
法律規定兩歲以下的孩子一般判歸女方, 主要是因為孩子比較小, 需要母親進行哺乳喂養等。當然 如果女方確實不具備扶養條件或者有嚴重不利于孩子成長的因素 也可以判歸男方所有。
十歲以上的孩子,可以聽取孩子的意見,孩子 愿意跟隨哪方,可以以孩子的意見優先。
兩歲到十歲的孩子,雙方可以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去法院起訴解決。 法院主要依據雙方的經濟收入,哪方更有利于孩子成長等因素來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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