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負刑事責任八大罪
相對負刑事責任八大罪
沒錯,放火、投毒、故意殺人等指的都是犯罪行為,對應的罪名也是依據這些犯罪行為來定的,所以個人意見你理解的是對的,最后定罪也只有這八種罪名。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
1、故意殺人。
2、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
3、強奸。
4、搶劫。
5、販賣毒品。
6、放火。
7、爆炸。
8、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是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處在此年齡段的人只對法律明文列舉的上述幾種犯罪負刑事責任,而對其他犯罪不負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刑法》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量刑太輕,年齡標準訂的太高,立法者都是人生過半的了,看誰都是孩子,都覺得涉世未深,什么都不懂,應該原諒。mmp,現在孩子10歲的時候懂的比你20歲30歲的時候還多呢,法盲畢竟是極少極少極少數,大部分都懂法,都知道年齡小,殺人都沒事,更何況一般犯罪。有恃無恐,現在寬于量刑,將來造成更大危害,看看前段時間國外對校園欺凌事件的判決,然后我們在拭目以待,看看最近的北京中學生被逼摸屎舔屎事件的判決,小小年紀,心思何其陰損歹毒。法律本身就是為了規范管理,震懾犯罪的,何以最終成了未成年人犯罪的保護傘。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同理,少年犯法與成人同罪。那些菩薩心腸的,不喜勿噴,法不容情。
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涉嫌犯罪,就是相對負刑事責任。 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是指刑法中規定具有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但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主體。 刑法規定的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包括四種情況:
1、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4周歲以下的,14以下是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也屬于完全不負刑事責任階段)
3、 盲人
4、 又聾又啞的人
完全同意人大代表的這個建議。最近幾年,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問題越來越嚴重。尤其是在去年發生的大連女童被殺一事,因為沒有到達法定年齡,一個劊子手僅僅被判收容教養,期限三年。女孩兒的父母至今還在為將兇手繩之以法而奔波。
現在的孩子普遍比較早熟,早已經不是幾十年前那樣天真無邪了。他們對事情的判斷能力也不是以前的孩子能比的,尤其是在這個網絡時代,他們也不可能對法律一無所知。記得我上中學的時候,還和比我年紀小一歲的同學開過這樣一個玩笑:別惹我,我還沒滿14,殺人不判死刑……(純粹是玩笑,別當真啊)
目前我國刑法規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是14歲,不滿14歲的無需對自己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這個法律本是保護未成年人,卻給了那些心術不正的人一個作惡的機會。
小偷小摸的行為也就罷了,最近幾年出現的性質惡劣的未成年人犯罪因為年齡問題逃脫制裁,甚至有的還會再次犯罪,這些也讓我看新聞的時候感到很憤怒,這對被害人不公平,對社會公民也不公平,但也沒有辦法,誰讓法律在那兒寫著呢。
再聯想到去年的那個大連女孩被害事件,未成年保護法保護了兇手的利益,但是又誰保護那個女孩的利益,同樣是未成年人,也太不公平了。
這次人大代表的這個建議,我覺得應該通過,我相信大多數人也都愿意通過。不能讓未成年人保護法被一些心術不正的人鉆了空子。而且我覺得對于年齡和審判結果不應該太死板,如果所做事情過于惡劣,也可以不用考慮年齡……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相對負刑事責任八大罪“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