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一般不加重被告人刑罰
再審一般不加重被告人刑罰
我國有再審不加刑原則。但是,不加刑僅限于被告人申請再審。如果是檢察院抗訴,是不受不加刑限制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的解釋》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除人民檢察院抗訴的以外,再審一般不得加重原審被告人的刑罰。再審決定書或者抗訴書只針對部分原審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審被告人的刑罰。
就目前施行的法律來說,只有增加罪名,沒有變更罪名,也就是重審中不會更改原一審所定的罪名。為了彰顯法律的強硬性,司法秉持著寧錯勿過,寧重勿輕的原則。
再審可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如果重新審判的案件,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此時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二是如果重新審判的案件,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此時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 相關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零九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再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序的具體規定》
第八條 除人民檢察院抗訴的以外,再審一般不得加重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的刑罰。 根據本規定第六條第(二)、(三)、(四)、(五)、(六)項、第七條的規定,不具備開庭條件可以不開庭審理的,或者可以不出庭參加訴訟的,不得加重未出庭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同案原審被告人(同案原審上訴人)的刑罰。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上訴不加刑一般指二審。
問題中的“除檢察院抗訴外,一般不得加重對被告人的刑罰”出自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386條及最高院《關于刑事再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序的具體規定》的規定,關于例外情況目前尚無明確規定,參考理論界的觀點,以下幾種情況可以視為例外情況:
一、被害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經審查后啟動再審程序的,如果確有新的事實、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不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會嚴重背離實體正義的;
????二、原審中被告人一方強迫、威脅、利誘證人、鑒定人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并被法庭采納的虛假證言或鑒定結論;
????三、原審中被告人一方對法官有強迫、威脅、行賄、利誘等非法行為且該行為對原審判決的形成起到一定作用;
????四、原審作出的不當判決是基于原審中被告人一方的其他非法行為。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再審一般不加重被告人刑罰“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