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簽訂后未實際履行
勞動合同簽訂后未實際履行
根據問答的問題,這需要有法律專業知識者回答才可能比較全面。作為普通大眾,我們只能是將心放在公平公正的角度來思考分析。
個人認為既然問答中已說明,在簽定勞務合同后,公司并未履行合同職責,那么作為受損害利益的一方,是有權根據合同條款,來維護自身利益的權力的。
是否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作為有履行法律行為能力的人,我們不可盲目單方面解除合同,我們須要根據勞動法,合同法以及合同本身條款約定來做出決定。但有一點是肯定的,那就是違約公司,必須對受損害利益方作出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如果沒有簽訂其他補充協議,那么公司這樣做是不合法的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勞動文本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各執一份,也就是說員工自己要保存一份。即便是勞動合同變更,雙方也在各執一份。但是如果勞動者簽訂是集體合同,可以由工會代為保存,沒有工會的,由代表人代為保存。
但很多情況下,一些部位的員工往往不愿意自己保存勞動合同,一是怕弄丟了,二是覺得信任單位。
比如我們這樣的國企單位,大多數員工都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員工不會主動離職,單位也不會輕易辭退一名員工。因此,勞動合同簽好之后,給員工,員工都嫌自己保存著麻煩,怕丟了,平時基本上也用不著。所以我們的勞動合同都保存在人力資源部的檔案柜里,員工也很少有人來查閱。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也規定,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雖然說如果單位不給員工勞動合同,如果造成損失或損害,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就實際工作中,這個損失或損害很難確定,勞動者也不好取證,如果有糾紛,可以從其他方面進行賠償。
如果遇到把勞動合同交給員工,員工自己不保存的情況,單位為了規避自己的責任,要說服勞動者自己保存。說服不了的,讓勞動者簽字,證明是自己委托單位代為保存的。
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這個問題前提是勞動者有沒有違反有法律效應并簽訂的《勞動合同》,如果已違反了這個《勞動合同》,就要對照相應的違反合同處罰規定執行,如果違反勞動合同嚴重到終止《勞動合同》,那單位主動提出終止《勞動合同》就不是違法行為。如果沒有違反終止《勞動合同》那一條,就要根據《勞動法》規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超過半年不足一年的,支付一個月工資,不足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資,以勞動者本人實際工資計算”
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如果沒有提前通知的,需要另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
其實,在司法實踐中,經濟補償金和代通知金通常只有一項會得到支持,你可以自己選擇.
說明一下,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您提到的這種情況在不少企業都有,和你簽訂勞動合同,但是不給你。
這種合同肯定是生效的,但是單位的做法不合法。
一、公司為什簽了勞動合同不給員工
1.合同可能不是規范的文本。
有些企業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合同并不符合勞動法的要求,合同的格式或者條款是公司更改過的,為了避免有不利證據落在勞動者手里,故意不給勞動者。
2.為了彈性繳納保險
按照國家勞動法規定,公司必須給員工繳納保險。但是,有些單位為了節省成本,不繳保險。如果想要給員工繳納或者不繳納保險,有兩份合同在手,一定程度上,企業就有了主動權。
3.防止監管機構審查
為了在員工人數、合同簽訂等方面應對監管部門的檢查,企業在員工姓名、應有人數和實際人數方面能夠與做的貓膩統一起來,也會采用這些措施。
4.減少企業勞動糾紛的風險和損失
一旦員工與企業發生勞動糾紛,企業可以在合同簽訂、利益協定和工作崗位及職能等方面主動發揮,占據上風。
一句話,不給你合同是為了企業的利益。
這樣做合法嗎?
這樣做肯定是不合法的。
1.《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2.《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這種合同有效嗎?
1.公司只簽了一份勞動合同,只要勞動合同內容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訂立就有效。
2.勞動者有權利要求單位提供一份給勞動者,如果公司拒不提供,勞動者可以反饋的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提供一份勞動合同給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怎么辦?
1.保留證據
能夠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和自己收入的證據。比如工資流水,工作證明等。注意,工資流水的支付方需要是你所在的單位。
2.不必過度緊張
這樣的情況很多,一般情況下,與企業協商是能夠解決的。在特殊情況下,可以申請使用或者要回自己的那一份合同。
3.必要時大膽付諸法律
對于企業的違法行為,個人的利益或者合法權益遭到侵害時要大膽拿起法律的武器。一般情況下都會勝訴。
4.熟悉當地的具體維權環境和維權方法
盡管勞動法是全國性的,但是不同區域勞動仲裁的程序是有差異的,地方對于勞動者權益保護的意識和力度也大不相同,可以多熟悉一下當地的實際情況。
現在,雖然國家一再強調尊重勞動者合法權益,但是勞動糾紛還是不斷,在有些地方勞動者的權益還是很難得到保證。再遇到個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一定要有高度的維權意識,否則這種行為會越來越猖獗。
回答不到之處見諒
更多職場觀點,請關注我的號“指尖視野”,謝謝!
謝謝邀請,
所提問題沒有勞動合同,只有事實勞動,就《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來講,這個廠或老板就已經是違法了,僅就事實勞動是可以維權的。
需備資料包括:工衣、工卡、工資條,以及打卡記錄等等,最好是自己先考慮清楚后,先與有識的朋友商量(講講情況,分析分析,權衡權衡)然后再去咨詢律師,這事只能以親歷的話告知你,一點意見與個人觀點以作參考
先說觀點:單位簽合同后沒有給員工本人一份,員工不可以據此理由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員工想要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只需要提前三天(轉正員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即視為履行完法定的勞動合同解除程序。
現在很多民企在員工入職后,發放一份空白勞動合同,讓員工自己簽寫完后會收繳上去,美其名曰是進行審批程序后蓋章,蓋完章后發放給員工,但是真正的發給員工的卻沒有幾家企業。只是給自己找一個很好的理由而已。這樣的行為核心目的在于他們對于勞動合同法的法律意識淡薄,認為這樣就可以逃避企業應該有的責任。
合同簽訂后沒有給員工是一種違法行為:
勞動合同的簽訂是勞資雙方本著自愿平等和協商一致的意愿下的行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簽訂以后,勞資雙方必須各持一份。
勞動合同的生效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常規上來說,很多用人企業一般在員工錄用到崗以后才會和員工簽訂書面性的勞動合同。同時勞動合同法也規定了只要用人企業在員工到崗以后的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就屬于合法行為。但是無論企業方是否發給員工書面性的勞動合同,只要員工已經到崗上班,就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合同關系。
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幾種辦法:
1)試用期員工想要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只需要提前三天向企業提出書面性辭職通知,(轉正員工提前30天)用人單位即視為履行完法定的勞動合同解除程序。無論用人單位是否批準,均視為合法的離職程序已經履行完畢。
2)如果用人單位有違法解除合同行為出現,員工即可隨時離職,無需提前給用人企業通知。同時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在這種情況下,員工辭職企業方是需要向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具體而言的違法行為值得是以下這六種情況:很顯而易見的是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里面,并不包含企業方不給員工勞動合同這種狀況。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綜上所述,單位簽合同后沒有給員工本人一份,員工不可以據此理由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員工想要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只需要提前三天(轉正員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即視為履行完法定的勞動合同解除程序。
企業方不給員工勞動合同時的解決辦法: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原則上來說勞動合同企業方必須和員工各持一份,如果企業方沒有給與員工個人,員工可以就此問題和企業方的HR予以溝通,建議通過溝通尋求積極地解決辦法。同時這樣的事情企業方不一定能夠給你,而員工為了保住工作機會,一般不愿意為此事和企業方鬧得太僵,畢竟一個好的工作機會不是很好找。所以在這種時候,員工就需要留意了,一定在工作的過程中留下你和企業方存在勞動關系的一切證據和資料,以備萬一和企業方發生了勞動糾紛案件,有據可查。
聚焦職場生態構建,關注企業管理實踐;長期堅持原創不容易,希望大家喜歡!加我關注私信與我,粉必回。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勞動合同簽訂后未實際履行“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