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工作最好簽合同收勞動保護。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支付賠償金。
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程序解決問題。
一、關于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如果單位無故解除勞動關系,可以以此為由主張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關于雙倍工資
本問題還存在一個“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但如果主張雙倍工資,可能存在不予受理的風險。因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沒有和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個人該怎么要求賠償?
根據樓主的描述,需要二方面看待問題,因為和你同一批進單位的勞動者,他們都簽訂了勞動合同,唯獨只有你一個人沒有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光憑這一點,你沒有任何理由找單位要求賠償,因為《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是雙向的,是維護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同時也適應任何企業。
請問樓主第一個問題:您在企業工作二年多時間了,難道單位沒有替你代繳社會保險嗎?至少單位替你繳納了五險一金當中的‘’五險‘’。
‘’五險‘’指的是: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這五險是國家規定的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只要您參加工作,單位就應當履行繳費義務。
‘’一金‘’即: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不是法律法規的,視企業經濟效益而定。
請問樓主第二個問題:在該單位工作二年多時間,難道你身體上沒有出現過毛病?住過醫院嗎?你至今還沒有醫保卡嗎?
鑒于這二點,我認為樓主描述的問題是假的,哪有工作兩年多對自己的養老、醫保不關心的人很少。
如果確切地的說,反映的情況是真實的,請按照勞動法,要求單位給予經濟補償是合理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半年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你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一條適合你》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沒有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現在要勞動仲裁了,該怎么辦?
在《勞動合同法》中有明確規定,一段勞動關系開始的時候單位就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好工資報酬、工作內容、工作地點等重要的信息。關于勞動合同簽訂的時間,是有相關明確規定的。應當自與勞動者建立起勞動關系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單位就是存在違法行為的,針對單位的侵權行為,勞動者有權利向勞動保障監察進行投訴,或者去仲裁你們之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但是沒有簽訂合同。
一旦勞動者投訴,單位要面臨的就是支付勞動者超過一個月至不滿一年期間的雙倍工資。大概計算一下,如果員工一個月的工資是五千元,工作了10個月,那么單位在已經支付了每個月五千元工資的基礎上還需要支付5000*9=45000元的工資賠償。對小企業來說,還是得不償失。
所以,雖說單位和勞動者比起來是強勢的一方,但是也不要在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情況下還保持著這么的強勢。同事一場,遇事兒好商量,畢竟對勞動者老說,申請監察和仲裁都是不愿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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