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復陷害罪和誣告陷害罪的區別
報復陷害罪和誣告陷害罪的區別
一、最新報復陷害罪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9高檢發釋字[1999]2號)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受到嚴重損害的;
2.致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殺的;
3.手段惡劣、后果嚴重的。
最新報復陷害罪立案標準
二、報復陷害罪的處罰
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情節嚴重,是指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或其他權利受到嚴重損害的:手段惡劣的;致使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的;引起公眾不滿的;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的等等。
三、報復陷害罪與誣告陷害罪的區別
報復陷害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行為。
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為。
這兩種犯罪都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都有陷害他人的故意。其主要區別在于,
1、主體要件不同。報復陷害罪的主體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誣告陷害罪的主體則可以是任何公民;
2、犯罪目的不同。報復陷害罪的目的是打擊報復陷害他人而誣告陷害罪的目的則是意圖使他人枉受刑事追究;
3、犯罪手段不同。報復陷害罪必須是基于職務,濫用職權或假公濟私,誣告陷害罪則不要求必須利用職權;
4、陷害的對象不同。報復陷害罪只限于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這四種人,而誣告陷害罪可以是任何干部和群眾。
二者的主要區別是:(1)犯罪客體不同。誣告陷害罪的犯罪客體是他人的人身權利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報復陷害罪的犯罪客體是公民的控告權、申訴權、批評權、舉報權等民主權利和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2)犯罪對象不同。對于誣告陷害罪的犯罪對象,法律未作限制性的規定;而報復陷害罪的犯罪對象僅限于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和舉報人。(3)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同。誣告陷害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捏造犯罪事實,向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作虛假告發的行為;報復陷害罪則表現為行為人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進行報復陷害的行為。(4)犯罪主體不同。誣告陷害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報復陷害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只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能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5)犯罪主觀方面不同。誣告陷害罪在主觀方面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為目的;報復陷害罪則是為了報復陷害他人。
實名舉報,是一種莫大的勇氣,現在敢于實名舉報的,往往都是事件的親歷者和知情人,甚至是要面臨被舉報人打擊報復的。在去年的時候,山東某地一個實名舉報企業亂放建筑垃圾的人舉報后,沒過幾天就接到了該企業負責人的電話,害怕的他將此事曝光在網上,最終查證后,是由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告知了該企業負責人實名舉報人的信息,而且該政府某部門的工作人員恰好和該企業負責人是親屬關系。
面對這樣的實名舉報,實名舉報人信息不被泄露都難。其實,實名舉報,就是將相關線索反映給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接到線索后,就會進行核查,也會要求被舉報人限期接受詢問,答復疑點,整合證據后,才會有下一步動作。
而實名舉報算不算誣告,刑法上有誣告陷害罪,即讓被舉報人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是憑空捏造,當然要承擔責任,但是如果確實提供了線索,查證后,即便線索指向被舉報人涉及到一般違紀,也不算是誣告。
徇私枉法,是法官裁判的時候不公正,向著某方。
誣告陷害是普通人犯的罪。
報復陷害的犯罪主題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是特殊主體。
這兩個罪很容易被混淆,是因為有許多相同的地方,當然重點在于不同的地方.
誣告陷害罪與誹謗罪的共同點表現在都是捏造事實,而且誹謗罪也可能捏造犯罪事實。但在二者還是存在多方面的不同,它們的主要區別是:
一、客體要件不同:誣告陷害罪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權利;誹謗罪侵犯的是公民的名譽。
二、主觀方面不同:誣告陷害罪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誹謗罪的目的是破壞他人名譽。
三、客觀行為不同:誣告陷害罪是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通常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誹謗罪是捏造有損他人名譽的事實,散布于第三者或更多的人,但不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如果行為人雖然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但并不告發,而是私下散布,旨在損害他人名譽,就構成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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