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認識的過失和間接故意
有認識的過失和間接故意
間接故意與過于自信的過失在認識因素、意志因素方面均存在不同。
一是認識因素,間接故意和過于自信的過失雖都是預見到行為發生危害結果的可能性,但對這種可能性是否會轉化為現實性的估計是不同的,間接故意的心理對可能性轉化為現實性,并未發生錯誤的認識和估計,不是認為這種可能性不會轉化為現實性,因而在可能性轉化為現實性即發生危害結果的情況下,行為人的主觀認識與客觀結果之間并未產生錯誤,主觀與客觀一致的。而過于自信的過失心理則不同,具有這種心理者雖然也預見到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但主觀上認為,由于自身能力、技術、經驗和某些尾部條件,實施行為時,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不會轉化為現實性,即對可能性轉化為現實性的客觀事實發生了錯誤認識。在危害結果發生的情況下,其主觀與客觀是不一致的。
二是意志因素,間
接故意與過于自信過失雖然都不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但深入考察,二者對危害結果的態度仍是不同的。間接故意的行為人雖不希望結果發生,但也并不反對不排斥危害結果的發生,因而就不會憑借什么條件和采取什么措施,去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而是聽之任之,有意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過于自信過失的行為人不僅不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同時也不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而是希望危害結果不要發生,希望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即排斥、反對危害結果的發生。在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的情況下,行為人仍然自信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并因而實施該種行為,必然是憑借了一定的自認為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發生的因素,如行為人自身能力方面的技術、經驗、知識、體力等因素,他人的行為預防措施以及客觀條件或自然方面的有利因素等。
在傳統刑法理念中,罪過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具體而言,故意又可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過失又可分為過于自信過失和疏忽大意過失。從而形成了:直接故意、間接故意、過于自信過失和疏忽大意過失這四種罪過類型。在這其中可以看到:間接故意和過于自信存在接壤的領域,在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之間也存在著一定的重合之處,因此如何正確區分它們,需要結合刑法條文和刑法原理具體考量之。 依據我國刑法第14條第1款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由此可以看到:間接故意的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的構成標準分別為“明知”和“放任”。基于這個標準并結合刑法的基本原理,可以得出間接故意的基本概念。所謂間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我國刑法第15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據此,過于自信過失對于認識和意志的構成標準分別為“明知……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和“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依此,過于自信過失的概念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我國刑法對于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法定刑截然不同之規定,使得區分故意過失具有了很大的現實意義。同時,如何正確區分間接故意和過于自信過失,通過概念中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的比照,可以看到間接故意和過于自信過失的相似之處具體表現為:在認識方面,兩者都認識到了自己的行為發生危害社會結果的可能性;在意志因素方面,兩者都不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盡管有以上的相似之處,間接故意和過于自信過失也存在著本質的區別:即間接故意所反映的是對法益的積極蔑視態度,過于自信的過失所反映的是對法益消極不保護的態度。這種本質的差別,又是通過各自的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表現出來的。首先,認識因素上看:間接故意是“明知”結果發生的可能性;過于自信的過失是“預見”結果發生的可能性。由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說明間接故意的行為人認識到結果發生的可能性較大。其次,意識因素上看:間接故意是放任結果的發生,對于結果的發生,行為人在意志上持放任的態度;過于自信的過失是希望結果不發生,結果的發生違背行為人的意志。最后,間接故意的行為人是為了實現其他意圖而實施的行為,主觀上根本不考慮是否可以避免結果的發生,客觀上也沒有采取避免結果的措施;過于自信過失的行為人之所以實施其行為,是因為考慮到可能避免結果的發生、同時,根據整個罪過體系中的四種罪過類型,可以看到: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發生結果,與它對應的一極是“希望不發生結果”(過失犯即是如此),而非“不希望發生結果”。、而所謂的放任,應當講就是在“希望發生”和“希望不發生”之間的這樣一種罪過形態、而在間接故意的場合之中,行為人或者對于犯罪結果的發生漠不關心,或者內心決定結果發生與否由決意實施的客觀行為任意確定。[、由此可以看到,間接故意基于意志上的一種漠不關心的態度,更多的表現出了一種對于法益的積極蔑視的態度,其惡性較之希望不發生的過于自信過失而言要大。
罪過形式主要由認識因素+意志因素構成。
認識因素可能有:認識到行為危害結果必然發生、認識到危害結果可能發生、應該認識到而沒有認識到會發生危害結果。
意志因素可能有:希望結果發生、放任結果發生、輕信結果不會發生、疏忽大意。
不同的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組合可以得到:直接故意、間接故意、過于自信的過失、疏忽大意的過失四種罪過形式。
直接故意:認識到行為危害結果必然發生或者可能發生,而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間接故意:認識到行為危害結果可能發生,而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過于自信的過失:認識到行為危害結果可能發生,而輕信不會發生或者可以避免 疏忽大意的過失:因疏忽大意,而沒有認識到危害結果可能發生
1.定義不同: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3.意志因素不同:間接故意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是放任和漠不關心的態度,而疏忽大意的過失由于無認識,所以也沒有犯罪的意志。疏忽大意的過失首先要求行為人在行為時負有預見危害結果的責任和能力。其次要求行為人在行為時沒有預見危害結果可能發生。司法實踐中,在作為犯罪時行為人有意識地違法自己的職責,但對可能發生的危害結果卻未予認識;客觀上,行為人在對其行為引發的危害結果可能性已經能夠明確認識到;主觀上,行為人對自身的能力高估,對客觀條件認識不足,自信可以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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