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經濟補償金含離職當月嗎
計算經濟補償金含離職當月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補償是包括離職當月的。
如,你12月20日離職,工資發到12月20日,經濟補償金,從你入職第一天算到12月20日,滿一年一個月工資,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年算,超六個月的按一年算。工資與補償金是兩回事
經濟補償金的平均工資基數應當根據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確定。 公司應當將離職前十二個月的“應發工資”與年終十三薪加在一起,計算出其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作為其經濟補償金的工資基數。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這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年終獎十三薪”是獎金的性質,屬于工資總額的組成部分,因此用人單位在對經濟補償金的平均工資基數進行計算時,應當將勞動者年終獎十三薪計算在“前十二個月工資”之內。
勞動合同法第47條關于經濟補償金的規定中所寫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應當是指勞動者已經領取的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如果當月工資已發那么應當計入12個月中,如果當月工資還未發放則不應也無法在計算中計入。比如勞動者在某月的月初離職,那么顯然當月工資是無法計算進去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員工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計算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時,12個月的月工資計算基數包括獎金等貨幣性收入,所以鑒于年終獎金屬于獎金的一種,也應當包含在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之內。但在具體勞動爭議案件中,往往由于年終獎金證據上的缺失,導致計算離職經濟補償金時只能以員工每月的實發工資作為計算基數,沒有將年終獎金包含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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