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
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
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無代理權而以本人名義與第三人為民事行為,但有足使第三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事實和理由,善意相對人與行為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該民事法律行為的后果由本人承擔。
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實施的代理。
無權代理,是指無代理權的人代理他人從事民事行為。簡言之,是指欠缺代理權的代理。無權代理主要有四種情況: .根本無權代理;.授權行為無效的代理;.超越代理權限進行的代理;.代理權消失以后的代理。 這些無權代理行為雖然表面上具有代理方面的表面特征,但由于行為人缺乏代理權,因而并不符合有權代理的要件。 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與他人訂立合同,是一種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絕對無效的合同。此類合同盡管因代理人缺乏代理權而存在瑕疵,但此種瑕疵是可以修補的。也就是說,因為本人的追認可以使無權代理行為有效。《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法律只所以規定無權代理行為可因本人承認有效。 《合同法》第48條規定無權代理的責任承擔。
在法律上,無權代理和無權處分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代理權是指行為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從事民事法律活動的資格,是一種權限或者說法律地位,而不是一項民事權利。處分權是指財產所有人對其財產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最終處理的權利,處分權決定財產在事實上和法律上的命運,是所有權四項權能中的核心。這是無權代理和無權處分最本質的區別。代理行為是有權代理還是無權代理,取決于行為人是否取得委托人的授權。處分行為是有權處分還是無權處分,取決于行為人對所處分的財產是否享有處分權。無權代理是以委托人的名義實施的,而無權處分是以行為人自己的名義實施的。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如果是善意第三人,那么將構成表見代理,無權處分的相對人如果是善意第三人,那么將構成善意取得。
無權代理包括狹義的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狹義的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實施的代理行為。表見代理,是指代理人雖不具備代理權,但因某種表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權而進行的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依法直接歸被代理人承擔的代理。 兩者的相同點:行為人都沒有被代理人的授權,不具有代理權。兩者的不同點:首先,構成要件不同。無權代理,客觀上沒有足以使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事由。表見代理,客觀上具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事由。其次,狹義的無權代理立足于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表見代理立足于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最后,法律后果不同。無權代理屬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被代理人追認而確定有效,被代理人的拒絕而絕對無效。表見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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