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配權與請求權的區別
支配權與請求權的區別
答:這是根據民事權利的不同作用來劃分的。 (一)支配權是權利人排他地直接支配財產或其他標的的權利。 這種權利具有兩方面的作用: 一是積極方面,即支配特定的財產或利益,不需要他人行為的介入; 二是消極方面,即權利人有權禁止他人妨礙其對標的物的支配, 具有排他性質。 民事權利中,物權是最典型的支配權,他物權、知識產權、人身權也屬于支配權。 (二)請求權是權利人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的權利。 與支配權不同,請求權人只能對義務人提出請求,但不得對義務人的財產或其他利益進行直接的支配。債權所產生的請求權是最典型的請求權。而其他請求權則多基于某種權利遭受侵犯而產生,如因物權受侵犯而產生的請求權(物上請求權)、因知識產權受侵犯而產生的請求權(知識產權上請求權)等。 請求權是權利人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的權利。 (三)形成權是僅憑權利人的意思表示即能使一定的權利義務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形成權的行使可以使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發生(如法定代理人對限制行為能力人所實施的行為行使承認權,可使該行為有效;本人對無權代理行為行使追認權可使該無權代理行為成為有權代理而有效等),也可以使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更(如選擇之債中,享有選擇權的當事人行使選擇權,可使選擇之債變為特定之債),還可以使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歸于消滅(如抵銷權的行使,可使對待債務歸于消滅;合同解除權的行使可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等)。 (四)抗辯權是對相對人的給付請求予以拒絕的權利,即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例如,合同關系中,應當后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在相對方到期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下,可以拒絕相對方要求其履行義務的請求。抗辯權主要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以及先訴抗辯權等。
物權與債權的聯系與區別。物權、債權都是一種民事權利,基本的財產形式,反映經濟生活中的財產關系。當中物權是支配權,債權是請求權,物權和債權的保護方法不同。
物權與債權的區別
物權是和債權相對應的一種民事權利,它們共同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財產形式。財產權的靜止狀態體現為物權,在運動狀態中又表現為債權,物權和債權反映著社會經濟生活中最基本的財產關系。
物權和債權盡管都屬于財產權的范疇,但和債權相比較,物權是支配權,而債權是請求權,債權人一般不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請求債務人依照債的規定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
除此外,物權具有自身的特點,表現在:
第一,物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而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債權人的請求權只對特定的債務人發生效力,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債權又被稱為對人權。債權要成為物權必須要完成一定的公示方法。
第二,物權具有優先性,債權具有平等性。物權的優先性,首先表現在當物權與債權并存時,物權優先于一般的債權。物權的優先性還表現在,同一物上有數個物權并存時,先設立的物權優先于后設立的物權,這就是物權相互間的優先效力。
第三,物權能夠對第三人產生效力,物權都具有追及性,所謂追及的效力,是指物權的標的物不管輾轉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請求其返還其物。任何人都負有不得妨礙權利人行使權利的義務,無論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財產,都有義務返還。
第四,在權利設定上的區別。物權設定時必須公示,動產所有權以動產的占有為權利象征。動產質權、留置權亦以占有為權利象征,而不動產則以登記為權利象征,地上權、地役權、抵押權等亦以登記為權利象征。公示常常伴隨著物權的存在。而債權只是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它并不具有公示性,設立債權亦不需要公示。因此當事人之間訂立合同設立某項物權,如未公示,可能僅產生債權而不產生物權。物權的設立采取法定主義,物權的種類和基本內容由法律規定,而不允許當事人自由創設物權種類。然而債權,尤其是合同債權,主要由當事人自由確定。當事人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公共道德,則可以根據其意思設定債權,同時又可以依法自己決定債的內容和具體形式。
第五,物權和債權的保護方法不同。
1、請求權,是指權利人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作為、不作為)的權利。請求權的權利人不能對權利客體直接支配,必須通過義務人的作為或不作為,才能實現其權利。
2、支配權,是指權利人直接支配其標的,而具有排他性的權利。
3、形成權,是權利人依自己的行為,使自己與他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發生變動的權利。
4、抗辯權,指權利人用以對抗他人請求權的權利。
民事權利依照不同的標準有多種分類一,絕對權與相對權二,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形成權所以絕對權與支配權是不同種類的,沒法區分,你應當把問題改成絕對權與相對權的區別,才符合邏輯!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支配權與請求權的區別“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