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不足檢察院批捕了
證據不足檢察院批捕了
檢察院批捕后如果證據不足會放人。證據不足的話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具體規定如下:1、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2、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3、第一百七十三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4、第一百七十四條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布,并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擴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關于不逮捕的釋放規定如下:1、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2、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3、第九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檢察院已經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后還有兩個月偵查時間,之后才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如果這個時候認為證據不足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退回補充偵查,可以有兩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機會。這樣的話時間全部用完差不多五個月就過去了,
基本上很少出現證據不足不予起訴的情況,因為證據不足不起訴的話,就說明這幾個月關押存在錯誤,是要國家司法賠償的。
該怎么辦?
依我之見:檢察院會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后對該案作出:A,提起公訴,B,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
一,根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經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后,并經公安機關偵查終結須全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終由檢察機關決定是否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移送的刑事案件是否提起公訴必須全案全面審查。只有經審查認為案犯罪事實清楚丶證據確鑿充分丶合理懷疑已全部排除,犯罪嫌疑人的行為確已構成犯罪,且情節嚴重依法必須追究其刑事責任,才能作為提起公訴的決定。
如果真如本案例提問者所述‘’逮捕了犯罪嫌疑人,而在審查起訴階段證據不足‘’怎么辦?
A,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院審查認為案件事實不清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法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一次補充偵查時限為一個月;
B,經檢察機關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一一()如果該案經補充偵查后,犯罪事實清楚丶證據確鑿充分,符合提符提起公訴的證據標準的,檢察院必須起訴;(2)如果經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仍然事實不清丶證據不足丶合理懷疑仍不能排除,不符合起訴證據標準,檢察院對該案只能依法作出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存疑‘’不起訴決定‘’。
三,請問提問者:本案檢察院是否己退回補充偵查?退回了幾次?結果如何?只有將上述問題搞清楚了,才能知道本案例最終會如何處理。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謝邀請。這個問題是個專業問題,又是個法律問題,來不得半點虛假。再加上自己又不是學法律出身,更不敢隨意解釋。就摘一段法律文件,作為回答。
《刑事訴訟法》第17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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