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不構成犯罪不批捕后
檢察院不構成犯罪不批捕后
根據相關法律程序與時間規定,檢察院作出不予批捕決定書后,應當立即放人,所謂立即就是當日,最遲不能超過次日。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7號) 第二百八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公安機關應當立即辦理釋放手續,并根據人民檢察院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財物的書面通知,及時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θ嗣駲z察院提出對被不起訴人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沒收其違法所得的檢察意見,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诙侔耸龡l 認為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制作要求復議意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復議?! ∫髲妥h的意見不被接受的,可以在收到人民檢察院的復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制作提請復核意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連同人民檢察院的復議決定書,一并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復核。
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繼續偵查,然后取保候審會有案底嗎?
檢察院不批準逮捕,公安機關取保候審是不是有案底,也就是犯罪前科,取決于最終是否被法院判處刑罰。
有三種情形檢察院可以不批準逮捕,
- 第一種公安機關提請逮捕,檢察院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檢察院做出不批捕決定,公安機關可以繼續偵查取證。
- 第二種檢察院認為不構成犯罪不批捕,公安機關應當釋放犯罪嫌疑人,撤銷刑事立案。
- 第三種檢察院認為構成犯罪,但犯罪情節輕微,無逮捕必要。
題主問的是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繼續偵查,取保候審,應該屬于第一種證據不足存疑不批捕。是否有犯罪前科,由后續偵查過程決定。如果繼續偵查調取充足的證據,可以再次提請逮捕,或者直接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至檢察院,檢察院經審查起訴后,法院做出有罪判決。屬于有前科人員。如果繼續偵查無法達到證據充分,不能起訴至法院,則不屬于有前科人員。
取保候審并不代表不判刑,這兩者之間不存在必然關糸。
不批捕類的取保候審有以下情形:
第一種情形,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無法認定構成犯罪而被取保候審;
第二種情形,犯罪成立,但情節輕微,沒有社會危險性而被取保候審;
第三種情形,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者另有其人而被取保候審,這種情況本應撤銷案件的,但司法實務中,很多時候是先取保候審,然后在某時再撒銷案件。
如果是第三種情形,就不用判刑了。
如果是第二種事形,絕大多數情況下,公安機關都會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如果檢察院認為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對犯罪嫌疑人做出不起訴決定的,也是不用判刑的。如果檢察院決定起訴(提起公訴)的,就可能判刑了。
如果是第一種情形,就比較復雜了:
1.公安機關經過補充偵查,收集了新的證據材料,完善了證據鏈條的,可能會重新呈捕,檢察院認為罪名成立的,并且不屬于”犯罪情節輕微,沒有社會危險性”這種情形的,就可能批準逮捕,然后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然后判刑。
2.公安機關經過補充偵查,收集了新的證據材料,完善了證據鏈條的,可能也會不呈捕直接移送審查起訴,檢察院認為罪名成立,并且不屬于”犯罪情節輕微,可以不起訴”這種情形的,就可能提起公訴,然后判刑。
3.公安機關經過補充偵查,還是沒有實質性收獲,還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就繼續取保候審,直到某天撤銷案件。
嚴格來說,提起公訴了,也未必判刑的。
譬如,法院判決無罪的,不用判刑;
檢察院撤回起訴的,不用判刑;
法院判決罪名成立,但免于刑事處罰的,即定罪免罰的,也算是不用判刑吧,但有案底;
法院判決罪名成立,但僅是適用附加刑,沒有適用主刑的,也是不用坐牢的,后果與不判刑一樣的,但是有案底;
法院判決罪名成立,但是適用緩刑的,也是不用坐牢的,后果與不判刑一樣的,但是有案底。
根據你的描述,案件做不起訴的處理可能性較大。
第一,公安機關向檢察機關報捕,但檢察機關沒有批捕,這種情況可能是罪行較輕,能判緩刑,采取取保候審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所以不批捕,還有可能就是證據不夠扎實甚至不構成犯罪,檢察機關不能批捕,否則以后可能會出現錯案。根據你說的情況,就是證據不足樂了。那就要看公安局偵查情況了。
第二,案件移交檢察機關后,又被退回補充偵查,退回補充偵查有時候是因為案情復雜,所以為了時間充足,檢察機關會二次退回補充偵查,以便延長辦案時間。但你說的是因為證據不足,所以如果案件回來還是沒有充分的證據,根據法律規定,檢察機關要做不起訴處理。
第三,也有實踐情況是,檢察機關把案子退回公安局要其做撤案處理,羈押的人就取保了,取保的可能就掛起來了,也沒撤案,但好幾年都是沒撤案。所以如果出現這種情況,需要去檢察機關申請撤案監督,把案子撤了,否則一直是犯罪嫌疑人狀態就不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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