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節工辭職有經濟補償金嗎
季節工辭職有經濟補償金嗎
一般來說,主動辭職,公司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的。
如果是在職期間,公司沒有依法為你繳納社會保險,或者公司沒有按時發放工資和勞動報酬等其他行為(公司違反勞動法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行為),可以要求額外支付經濟賠償,按照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就要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如果你真的選擇離職,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做好各方面的工作交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能在一個公司工作十年,算得上老員工了,你能堅持在公司工作這么多年,真的很厲害!希望以后你發展的越來越好!
本人離職,只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六種情形,解除勞動合同才能得到經濟補償。除此之外,因為勞動者的原因而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一般用人單位不會給予經濟補償。
第一,勞動者主動離職后,用人單位需要給予經濟補償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對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六種情形進行了規定。按照這六種情形,其中最常見的主要是兩條,一是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低于當地政府部門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的;二是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尤其是因為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而離職的人員比較多。所以勞動者在選擇離職時,需要按照勞動法三十八條的規定仔細比對,如果辭職的理由的和三十八條規定的六種情形,只要其中有一條是相吻合的,辭職時,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二,如何計算經濟補償標準?
對于經濟補償的標準,其實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四十八條已經說得非常清楚,在用人單位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的標準工資,半年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半年的按半年計算,最高不超過十二個月。本人月工資超過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三倍的,按照三倍進行補償,本人標準工資為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三,除了經濟補償之外還可領取失業保險
如果在用人單位工作時繳納了失業保險的,并且失業保險繳納滿一年以上,是因為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本人辭職或是離職的,離職后可憑用人單位開具的離職證明到當地社部門辦理失業登記,本人有重新就業意愿的,可領取失業金。
總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過錯,不屬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原因,而是本人主動申請辭職的,沒有經濟補償;如果因為三十八條規定的六種原因之一而辭職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如果因為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因辭職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但是由于用人單位沒有繳納失業保險,所以不能辦理失業金領取手續。
沒合同啊,那懸了,就要看老板有沒良心了。
謝謝邀請。我想應該沒有吧,辭了職了原單位肯定不會再管你的了。
[互粉]辭職最后一個月只要遵照正常公司的流程都是有工資
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是勞動者主動申請離職,提前一個月提出的書名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就可以直接離職。第二種是試用期提前3天申請離職。以上兩種,公司都是有義務給你結清工資辦理離職的。
如果未按上述兩種情況,直接提交辭職信就甩頭走人,這種行為必然對公司的經濟和各個方面造成影響和損失,甚至也是違反勞動法的。所以這種情況離職,是沒有工資的。
如果是被公司辭退的,按照《勞動法》有關規定被公司解雇用人單位需要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以上回答希望對你有幫助,也希望請專業人士進行糾正和補充。
感謝邀請,感謝樓主的提問。
樓主您好,如果你在原工作單位工作了19年,那么辭職就意味著你是本人辭職的話,這種情況不但沒有任何補償,反而你連失業金的待遇都享受不到。
所以說畢竟在工作單位工作了19年有余,那么在這樣的一個條件下,盡量不要選擇自己去辭職,如果不想干的話,也可以尋求一個單位單方面來解除你的勞動合同,那么這樣的話,你就可以享受到一定的補償待遇了,你工作了19年是可以享受一年的一個工資補償的,也就是你的正常的一個工資標準的一年的一個工資待遇。
并且還可以享受兩年失業金的待遇,如果你正常參保了失業保險的話,那么單位單方面解除你的勞動合同,是可以領取到失業金的失業金,大約每個月是1000多塊錢,在領取失業金的過程中,實際上自己的醫療保險都是可以通過這個失業金來給繳納的,所以說自己也無需為繳納醫療保險而發愁,為自己減輕一定的經濟負擔,還是有一定的保障的。
那么如果你選擇自己主動辭職的話,實際上就是得不償失的。因為無論是失業金的待遇也好,還是單位的補償待遇也好,你都是無法正常享受得到的。所以說對自己來說,不要輕易的去辭職,因為一旦辭職的話,這種情況對于你個人來說損失是非常大的。盡量讓單位來單方面解除你的勞動合同,那么這樣一來的話,你就可以享受到比較高的一個福利待遇,實際上無論是你一年的工資待遇也好,還是兩年的失業金待遇也好,這些錢加在一起可能也有幾萬塊錢,所以說對你來說還是有一定的幫助的。
那么自己如果想要獲得補償的話。必須通過這種辦法來解決,也就是要求單位來單方面解除你的勞動合同,或者是單位愿意單方面的來解除你的合同,這樣一來的話,這些費用都是可以正常享受的。但是主動辭職是無法正常享受的。你無論走到哪里,這個主動辭職都是享受不到任何賠償的。而且你畢竟在這家原工作單位工作了19年有余。所以說提出自己的一個意見??纯磫挝荒懿荒懿杉{,或者是單位確確實實有意義,不再需要你的話,那么我估計就會達成一個協議。這樣一來的話,你就能享受到一年的一個工資補償待遇。
感謝閱讀,請加我的關注。
謝謝邀請, 年前是月薪,今年實行計件工資,如果你辭職時計件工資等于或高于月薪工資,則無補償;反之,則有補償。
小美為一家制造公司的財務人員,已擔任出納近8年。該公司新總經理上任后把小美調離財務崗位,調任車間任裝配工,工資也從固定工資轉變為計件工資。因小美從未在車間工作過,其工作效率明顯低于同事,當月小美僅領到基本工資,遠遠低于其擔任出納時的工資。小美咨詢朱律師后,通過郵政快遞的方式向公司郵寄了一份《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公司不足額支付其勞動報酬為由,單方解除了與公司的勞動關系。在確認公司收到該通知書后,向公司所在地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等待遇。
仲裁庭審時,公司答辯:公司有權調動小美的工作崗位;小美自己技術不佳導致工資明顯低于其同事,公司沒有過錯。朱律師則引用了我國《勞動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以確定公司存在非法降低員工工資的行為。最后勞動部門依法支持了小美的仲裁請求,小美獲得了相關補償。
朱律師認為,公司答辯理由不能成立。公司確實有權調動小美的工作崗位,但不能降低其工資待遇。小美原為公司出納,工資為月薪制,后被調至裝配車間其勞動強度明顯增強,其工資收入應與其勞動強度相當。在增強員工勞動強度時其工資也應得到相應增長而不應降低。同時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綜上,用工單位把工資發放形式從月薪制改變為計件制,如工資待遇不變或高于月薪工資則合法,反之用人單位則涉嫌違法。
勞動法律師為您解答。
勞動者因個人原因辭職,即依據的是,勞動合同法第37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的所有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是不包括勞動者因個人原因辭職的(即上述第37條),所以個人原因辭職,是無法獲得經濟補償金的。
我經常講到,勞動者因個人原因辭職,是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下下策。建議大家仔細研讀勞動合法第46條,從中找到用人單位違法的情形(尤其是勞動合同法第38條),以公司存在這些理由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而不是說個人原因辭職。
希望解答能給您帶來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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