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方法
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對經濟 補償的計算標準和方法進行了規定,即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 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 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 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 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 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 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這里的月工資是指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 條對經濟補償的計算進行了更明確的說明,即勞動合同法第 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 幣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 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 算。勞動者工作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月數計算平 均工資。
除支付工資外,可以要求支付25%的額外經濟補償金; 如果是違法解除,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本人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哆`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所謂分段,在本單位08年前的工作時間部分哥08起的工作時間部分分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和《勞動合同法》分別計算經濟補償金,二者之和為應得經濟補償金。至于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如合同解除前12個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3倍的,按該平均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如高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3倍的,則各地規定不同,即有的地方為單基數(社會平均工資3倍),有的地方為雙基數(08年前工作時間部分,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按實際平均工資確定,08年起的經濟補償僅計算基數按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予以確定)。此外,因解除原因不同08年前的工作時間部分之補償還涉及到有無12年補償總額的限定。
公司裁員經濟補償金是怎樣計算的? 具體計算方法為:經濟補償金= 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X工作年限。 根 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依照 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而裁員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而裁員的;企業轉 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其 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 行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 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 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 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 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經濟補償金以勞動者最后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進行計算?! 秳趧雍贤ā贰 〉谒氖邨l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一、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是12個月的平均應得工資,應得工資包括:
1、單位代扣代繳的社保、住房公積金。
2、津貼、補貼、獎金、加班工資、特殊津貼等。
3、稅前工資。
4、如果合同中關于年終十三薪是附條件的,比如工作滿一年或考核合格可拿十三薪的,那么第十三薪并不是必然的應得工資,如果勞動合同中約定年終統一發放十三薪(不附帶兌現條件),那么十三薪屬于年終工資收入,應計算在“前12個月工資”之中。
二、《勞動合同法》第47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12個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p>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
擴展資料: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我國法律一般稱作“經濟補償”,法國《勞動法典》稱為“辭退補償金”,俄羅斯《勞動法典》則稱為“解職金”。
我國勞動法、1994年勞動部發布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等規定了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該按照一定標準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額的經濟補償金。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對不同的補償標準進行了更為明確的規定,它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規定了四種標準補償:
(1)違反《勞動法》和合同約定,克扣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支付低于當地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工資報酬和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對因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對患重病和絕癥者,用人單位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3)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換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若勞動者工資高于社平三倍的,則最多付給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4)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
參考資料來源:
不是所有的員工離職都能主張經濟補償金。離職分為勞動者自動離職和被迫離職兩種,前者根據法律規定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后者能否得到經濟補償金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利益的;和勞動合同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簽訂或變更及用人單位免除自己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及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導致合同無效等情形,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主張經濟補償金應該如何操作呢?
勞動者被迫離職想要得到經濟補償金就需要搜集用人單位存在以上法律規定的情形的證據,然后以用人單位存在上述違法違法情況作為理由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通知,為了固定證據,實踐中都是通過EMS快遞解除通知到用人單位處,只要快遞顯示到達單位,勞動者就可以離開單位,然后申請勞動仲裁。切記,解除通知一到單位就要離開,否則會被認為是雖郵寄了解除通知但實際上訴仍在單位工作,勞動者以自己的行為撤銷了解除通知,從而沒有達到郵寄的目的。
郵寄了解除通知就掌握了主動權,這個時候有的單位會直接和你協商解決,金額差不多的話基本上都已經協商了。實踐中也有單位不見棺材不落淚,死活不協商,那就只有依法仲裁維護你的合法權益。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前期搜集了單位違法證據并郵寄了解除通知,拿到經濟補償金就沒有任何風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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