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是全額工資還是基本工資
產假問題一直是眾多職場女同胞們深切關心的問題,同時也是員工和公司發生矛盾和糾紛的高發地區,為了能夠讓大家更準確的知曉員工產假相關規定和應得利益以及細節,我們為大家總結了一些關于產假的基本細則、典型問題以及各地區產假天數規定。
產假的保護規定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產假。
現在我國正式實施的產假標準依據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并通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并規范了相關待遇。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難產,增加產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6、晚育產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并且《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產假工資/生育津貼如何發放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也就是說如果員工在休產假的前提下,所得到的生育津貼/產假工資就是你上年度的平均工資,一般來說不少于98天(部分地區有鼓勵延長)。
生育津貼是員工和以及所在企業為其繳納辦理的生育保險所對應福利,而產假工資則是公司在針對員工產假(陪產假)期間的應支付工資,前者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后者由所在公司支付。
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在一般情況下不能同時享有哦!但是,如果總的產假超過了98天或生育津貼所對應的時間,則剩余產假時間的工資由所在公司負責支付,直至產假結束。
生育津貼發放有兩種情況:
①社保機構直接給員工;
②打到公司賬戶,由公司再發放給員工。
一般來說,女職工生育完后,向用人單位提交相關生育證明資料后,由社保基金一次性支付的。款項會打到公司賬戶中,由單位一次性支付給女職工。公司既可以在員工生育之后將應付工資一起給到員工,也可以先按月發放,屆時生育津貼報銷至公司賬戶,則采用多退少補的原則,也就是生育津貼實際大于公司發放的,公司把多的部分給到員工,生育津貼不夠,則由公司補足。而發放到公司的生育津貼數額是可以到當地社保中心查詢的。
總的來說記住一個原則,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哪個高,就按照那個標準發放。
下面給大家舉個例子:
某公司小李和小張兩位女同志前后懷孕(偶然,有緣分,別想歪),在進行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計算的時候,小李是98天,小張因為難產是113天。
小李去年的平均工資的8000元/月,但是因為小李進公司時報的生育保險基數對應的發放標準為7000元/月,而小張因為公司報的生育保險基數較高(老板親戚等各種人為合法因素),其平均工資雖然只有4500元/月,但生育津貼報銷下來是5500元/月。
最后,小李的產假期間的工資就按照過去的平均工資也就是8000元支付,除卻生育津貼報銷的7000元,剩余1000/月由公司補足;而小張則按照生育津貼報銷的5500元/月進行領取,同時生育津貼超過的天數15天由公司按照同等標準進行補足。
在實際操作中各地區的產假天數規定有所差別,實際發放數額也以當地實際情況為準。
有關產假期間的勞動爭議問題
沒給員工買社保?產假權益不能少!
有的公司可能沒有給員工購買生育保險甚至是購買社保,這種情況下員工懷孕公司首先不能解除與其的勞動關系,同時要按照實際上年度平均工資想員工支付產假工資,來保障其權益。
如果公司拒絕支付并要求解除勞動關系,或者不給予員工合法應得的產假休息時間,那么員工可直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提起仲裁。不僅100%會得到自己的權益,也就是產假工資和產假休息時間,甚至公司之前未能補繳的社保也會相應給到補償,所以在遇到這種問題時一定要堅持守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要被公司所誘導放棄!
休產假還要在家工作? “加班費”另外算!
另外,有的公司的員工因為崗位特殊性,在休息產假期間在家還要參與工作,這種情況也是比較多見的,例如很多企業的女性管理人員就是這樣。那么當發生這樣的情況時候,首先是不建議員工在懷孕的時候參與工作,這樣對個人健康不好,而且大多數企業也不會冒險或者鼓勵員工出現這樣的情況。
但是如果員工確實合理參加了工作,則公司應該按照正常工資標準同時支付給員工工資,此時支付的員工工資和生育津貼并不沖突。也就是說,如果公司確實要求你產假期間工作了,則需要根據勞動時間,額外支付發對應的工資。
哺乳期要求上夜班?你可以按規定拒絕!
關于哺乳期的情況,《勞動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對這一塊做了明確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619號)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女職工在工作時間需要進行產前檢查的,按出勤對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曠工處理。
關于各地產假細則時間的明確規定
各地產假、婚假天數整理如下,男方也有陪產假!
如果是二胎的話,最少也是享有98天的產假待遇,而且大部分地區的二胎產假只要在符合準生和合規的基礎上,所休假期是不會低于第一胎的。
但是按照不同省市甚至居民身份以及當地的即時政策不同,給到的實際生產假、陪產假以及匹配到晚婚晚育的獎勵性產假也是不太一樣的,具體詳細還請依據當地實際政策法規為準。
總的來說,對于生育的女同志本就應該給與最大化的人情關懷與幫助,同時作為員工個人也應該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爭取屬于自己的合法權益。
產假工資發多少?績效工資要不要發?
案例:員工工資結構為:崗位工資2000元,加班工資1000元,考核(績效)工資為2000元,員工休產假、婚假、年休假、護理假工資發多少?績效工資要不要發?
法律:《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三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獎勵與優待:(一)屬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工作人員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月,給予男方護理假十五日。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享受全勤待遇。
2、《勞動法》第51條的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3、《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解讀:這里有兩種情形。
情形1:用人單位只在工資條上劃分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績效工資,但公司實際上不存在績效考核標準,或從來不進行績效考核的。
產假期間,員工算正常出勤,工資全額發放。這種情形用人單位需要在產假期間支付全額工資。全部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和按規定發放的各種津貼、補貼和獎金。
情形2:用人單位在工資條上有績效工資的體現,在規章制度上也有相應的績效考核標準,且能嚴格執行,績效考核與員工表現掛鉤。
這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不發放績效工資。像上面的案例,周末加班工資須為員工周末加班才可獲得,考核(績效)工資是員工出滿勤后人事部門根據員工的出勤情況給予一個考核分數并據此發放的工資。勞動者產假期間無周末加班及考核工資,因此按照崗位工資2000元發放,并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者的工資結構與實際工作情況是有關聯性,勞動者不能要求以其休產假前的工資來計算產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