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病假多久可以開除
俗話說的好,人吃谷物雜糧,沒有不生病的。那么,勞動者患病向用人單位申請病休的,用人單位是否有權拒絕呢?從我國針對病假的相關規定的沿革來看,用人單位對于勞動者的病休申請是有審批的權力的,不過,這種權力是有限的權力,即,用人單位無合理的理由,不能拒絕勞動者的病假申請。病假的相關問題是人力資源管理上的重點和難點。那么今天我們就和大家講一講有關病假的問題。
病假,顧名思義,就是生病需要休假的期間。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我國的公民有權在疾病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幫助。在勞動法律上,醫療期的設置就體現了上述宗旨。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所以,病假和醫療期并非同一概念,勞動者生病,有請病假的權利,但為了平衡勞動者的權利和用人單位的利益,法律上設置了醫療期的概念,以保障勞動者在患病的一段時間內,不會因此被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請病假能請多久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等有關規定,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病假假期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在計算員工可以請病假的期限時,也要考慮到員工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一般工作時間比較長的,自然此時可以獲得的醫療期也就是病假就會相對長一些,但這也有最高的期限限制,即病假最長不能超過24個月。而要是在醫療期限屆滿之后,員工無法繼續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勝任新調整的工作,這個時候單位也是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的。
職工醫療期滿被開除合法嗎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首先,用人單位必須給醫療期滿的勞動者提供原崗位,如果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則需要給勞動者另行安排工作,勞動者仍然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則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醫療期滿之后,如果繼續提交病假單,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超過規定醫療期仍不能上班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按超過停工醫療期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單位按照醫療期滿解除勞動者的,首先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標準,未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