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打官司復雜啊
經濟糾紛打官司復雜啊
欠款憑證(包括體現經濟來往的協議、借條之類的原件),原告方的身份證明文件(原件),被告方的身份證明文件及聯系方式等,如果經濟糾紛復雜就請律師代理,由律師寫訴狀,如果情況簡單明了就自訴,到法院報案大廳填幾份表格交點訴訟費之類的,等通知!
作為法律工作者,雖然都希望打官司的人越多越好。但是對于幾百元的經濟糾紛,要到外地法院起訴維權。我們還是不建議當事人這么做。
第一,經濟糾紛屬于民事行為,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以及其他的方式調解解決,并不一定非到法院起訴訴訟解決。有時候調解解決是最快捷、最省事的方法,當事人應當首當使用。
第二,對于幾百元的經濟糾紛,還需要到外地法院去起訴。真的是得不償失,有時候連夠打官司的費用都不夠。從時間上,從金錢上以及以所花費的力氣上,為了幾百塊錢的經濟官司,真是不值得。
因為打官司都是有一定的程序的,不論大小官司,法律程序都是一樣的。即使官司能夠打贏,但是為了幾百塊錢的標的,有可能付出是幾千的金錢。所以說,通過打官司解決,是有一定成本的,如果數目較小的話,有時候還不夠打官司的費用的。
從經濟利益上來說為了幾百塊錢而打官司,是不劃算的。
第三,如果你是為了斗氣,或者是為了公益事業,那么花一些錢討要一個說法,這也未嘗不可。
只是你在打官司之前,一定要有一個心理準備,有一個心理預期。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因為以合同糾紛經濟糾紛作掩護的詐騙犯越來越多,所謂的失信人老賴其實就是以前的詐騙犯,根本不用刑偵手段去調查偵查財產轉移情況,讓這類詐騙犯找到了發財致富的捷徑,導致今天這個社會到處都是坑蒙拐騙,老賴詐騙犯橫行無忌 ,目前fy只能用終本案件來掩飾這類犯罪數量,繼續這樣發展下去只會讓越來越多的詐騙犯效仿。
老百姓所說的“打官司難”,是指告狀難和難打贏,現在又增加了一項“贏了官司輸了錢”的說法。把告狀程序、實體審判和執行到位三者混為一體來理解的,有一項得不到滿足,就歸為“打官司難” 。
我們不能以專家的思維來要求老百姓,而要以老百姓的思維來理解他們的訴求,就不難找出老百姓訴求的焦點。
現在老百姓的訴求是什么?不是告狀難,也不是打官司難,假如發生了上述行為,法官只能是“吃不完兜著走”了,相信法官不會干這樣的傻事。
老百姓的訴求其實就是贏了官司執行到位的問題。由于訴訟標的執行不到位,讓許多企業面臨破產,讓許多家庭生活艱難、甚至家破人亡,有的不惜“實施綁架”行為索要債務而走向了犯罪的道路,這些才是老百姓所稱“打官司難”的重點,也是法律機關如何落實判決內容,盡快執行到位而要研究的重點。
普通老百姓不愛打官司,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原因:
- 第一,打官司需要經濟成本。打官司尤其是民事案件,在起訴時必須繳納一定的訴訟費,這需要一定受到經濟支出,于此同時,案件起訴、開庭、審理、判決、執行多個環節,需要多次往前往法院,交通住宿等各項費用總結也不是個小的數額。如果案件稍微復雜或者當事人完全沒有法律知識,需要聘請律師,也是一筆不小的支出。當然隨著司法改革,訴訟費用有了減免政策,律師也有法律援助,但只是一小部分人能夠適用,絕大部分人不會得到這樣的政策。我國經濟發展水平達不到全部免費。
- 第二,打官司需要時間成本。民事案件從案件起訴到法院判決及執行,有些需要多半年,長的可能需要數年,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辦案案件查清案件事實,做出判決本身是一個比較復雜的活動,需要一定時間,其次現在法院辦案人數有限,案件數量龐大,案件需要一件一件去辦,無形中就加長了辦案時間,有人說為什么不增加辦案法官,增加辦案人員不是法院說了算,增加辦案人員也就增加財政支出,所以國家公務人員數量是有嚴格限制的。最后,辦理案件期限長,執行過程更是漫長,一些當事人沒有錢,一些當事人故意轉移財產規避執行,總之這些都需要加長了辦案期限,打官司需要的成本是巨大的。
- 第三,由于法律知識的欠缺,一些人認為司法不公。司法不公存在嗎 ,答案是肯定的,是存在,但司法不公只是極個別情況,一些人聽說打官司需要送禮,就認為所有的案件辦理過程中都需要送禮。每個行業都有害群之馬,自己想想看,自己所處的行業就那么純粹嗎,但害群之馬畢竟是少數,絕大部分法院是盡職盡責的,依法辦理案件。一些人不懂法的人,打官司或許是根據法律規定就不能支持其訴訟請求,或許是證據不充分,還有些是法官對一些案件的認識和法律規定的理解問題,即便沒有支持訴訟請求,認為有錯誤的也可以上訴,認為自己輸官司就是沒送禮,就是司法不公,顯然是錯誤的,尤其是民事案件,比如有一方勝訴一方敗訴。所以這個原因也導致一些人提到打官司就認為司法不公,不愿意打官司。
總之,打官司的確程序很復雜,一些人不愿意打官司是因為需要支出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出現問題矛盾不通過打官司,通過其他途徑能夠解決那是最好的,比較通過司法途徑是最后的合法方式。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經濟糾紛打官司復雜啊“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