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份離婚協議哪份生效
在協議離婚的時候,如果夫妻雙方感情已經破裂、在雙方自愿的情況下是可以簽訂關于解除婚姻關系相關事宜的書面協議,并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法院認可,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下面小編為你整理了兩份離婚協議哪份生效的相關知識,歡迎閱讀。
一、兩份離婚協議哪份生效
夫妻復婚又離婚,再簽訂離婚協議的話是以最新的那一份為主,并不是之前那份,之前那份產生效力之后,后來因夫妻復婚而沒有用了。
離婚協議在雙方離婚辦理離婚登記后就生效了。雙方是否復婚不影響離婚協議的效力。
換句話說,如果一套共同財產的房子離婚時協議歸一方,那么再復婚也算那方個人財產了。
當然,雙方如果有特殊約定,以約定為準。
兩份離婚協議哪份生效
二、復婚后哪些屬于個人財產
離婚又復婚,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屬于婚前財產。因為離婚使婚姻關系終止,復婚所組成的婚姻關系并不具有法律的延續性,是兩個行為,它們是各自獨立的兩個婚姻關系。
根據新的司法解釋,離婚時所分割的財產,在生效后即屬于個人所有,除非當事人自愿,否則在下一個結婚的婚姻關系中依然為個人所有。而復婚實際上就是第二次結婚,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屬于婚前財產。復婚后取得的財產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法律依據:
《婚姻法》
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紹多多少少也應該知道,夫妻復婚后又離婚兩份離婚協議,是以最新的那一份離婚協議為主的,之前的那份已經沒有用了,除非是有特殊約定。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有關兩份離婚協議哪份生效的相關內容,希望能為您提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