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簽勞動合同嗎
試用期簽勞動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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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你好,在試用期間公司應不應該給我交納社保?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明確規定,當一個公司和自己的員工建立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也就是無論是在當月建立合同還是在次月鑒定合同,都應該正常的為自己的員工繳納社保,所以這個勞動合同書當中是包括試用期的時間的,所以說在試用期內應該為自己的員工來繳納相應的社保。
再加上絕大多數企業單位的試用期,遠遠不止一個月的時間,比較通常的,那么是三個月的使用期,有些地區的單位甚至一些對于國有企業的單位,它的試用期甚至高達6個月,所以說這樣的話,如果說試用期內不繳納社保的話,很明顯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的,對于一個企業單位來說是具備一定的法律風險。 所以在試用期內應該會自己的員工來繳納社保。
但是在現實中,往往企業單位為了規避自己的風險和降低自己的成本壓力,那么它的適用期內往往是不跟自己的員工簽訂合同,只有當你在試用期正式通過以后,那么才跟你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這樣一來才會給你繳納社保,所以說企業單位這樣的做法確確實實有些違反勞動合同法,但是作為員工來講,因為畢竟他是弱勢群體,所以說他也沒有過多的維權手段來解決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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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法、勞動部的規章以及即將實施的勞動合同法,試用期均是包含在勞動期限之內的,一般勞動合同里面可以不寫入試用期的條款,但是如果要約定試用期的,那么試用期的約定是作為正式勞動合同的一部分,是不能試用期勞動合同和所謂的正式勞動合同分開來簽的,如果這樣簽的話是違法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說約定了試用期的,試用期不存在,試用期就是合同期限。實際上相當于這種情況下試用期的約定是無效的。所以這樣的簽法是違法的。
這樣簽勞動合同的單位屬于十分不正規的單位,可能部分單位希望通過這樣的一個正式合同之前的試用期合同來逃避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這樣對勞動者的保障也是十分不利的。
浙江東辰律師事務所胡律師
鑒合同是確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己經確定了勞動關系。如果不鑒訂合同對勞動者的相關待遇將難以取證維權?!秳趧臃ê贤ā返谑畻l,建立勞動關糸,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工者與用人單位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用工關糸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鑒字或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用人單位,勞動者各執一份。
試用期的員工要簽訂勞動合同?!秳趧雍贤ā返谑艞l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秳趧雍贤ā返谑畻l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萌藛挝慌c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由此可以得出勞動者即使是在試用期內也需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長短的法律規定與合同期限掛《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的長度是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相應確定的。試用期有上限,沒下限,甚至可以約定不需要試用期。根據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有關問題的通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半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到一年的,試用期最長不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首先我們需要確定幾個定義:
1、試用期屬于勞動合同期限內,也就是說不存在單獨的試用期勞動合同。
2、只有屬于建立勞動關系性質,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如果不屬于,會以其他形式的協議或合同出現,比如實習學生簽訂的三方就業協議,或者返聘退休人員的勞務合同,這些是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的。
基于以上兩點,可以這樣回答您。
1、試用期不能覆蓋整個勞動合同期限,故從試用期開始就要簽訂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是有要求的。
合同期三個月以內的,不得約定試用期;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最長1個月;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最長2個月;三年以上的,試用期最長6個月。所以說,勞動合同的期限不可能與試用期相同。
2、把試用期和勞動合同期分開來看,是非常錯誤的行為,可能會給企業帶來更大的損害。因為入職超過一個月以上未簽訂勞動合同,那么公司需要在第二月開始支付員工兩倍的工資。
綜上所述,在建立勞動關系時,試用期必須要簽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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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一份勞動合同是不合規的,試用期合同算勞動合同,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無勞動合同則無試用期!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是要簽試用期合同,還是簽勞動合同?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企業可以對新進員工設定試用期,但是許多企業為了使自己占據主動,往往不同試用期內的員工簽訂不同形式的勞動合同或只簽訂試用期合同,實際上這種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由此可以得出,勞動者即使是在試用期內,也需要簽訂勞動合同。此外,許多企業認為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系尚未最終確定,所以企業不需為試用期的員工繳納社保費,其實不然。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系雖未最終確定,但確已形成,因此法律明確規定企業應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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