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工資結算勞動法
離職工資結算勞動法
這個問題雖然普通,但確實是很多員工關心的話題。現在說說很多企業通常的做法,一般來說,不管什么時候發,怎樣發,只要符合《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精神,怎么發都可以。
第一,在工資日發。離職員工經單位批準,按照單位的離職流程辦理完相關的程序,當月的工資會按照員工考勤進行核算,到發工資日一并打入離職員工的工資卡中、
第二,離職前結算發。個別公司在員工離職前,只要辦理完相應的交接和工作手續,滿月的,人力資源部會根據考勤,立即進行核算,通知財務在離職時一并將工資打入個人賬戶或是現金結算。
第三,人性化管理。還有的公司管理比較人性化,在員工離職時,只要辦理完了相關的手續、面談后,根據離職者對公司的貢獻,除了贈送禮品外,還要多給離職者發一個月工資。
第四,暫時不發的情形。如果離職者之前在單位有借款,或因個人負責的業務有未收賬款等情形的,如果在離職前未還清借款,未收賬款未進行交接或是交接不清就自行離開的,單位有權暫扣本應領取的工資,直到回單位辦清交接手續為止。嚴重的單位還可追究離職者的法律責任。
第五,勞動糾紛。離職者按照單位要求,合法辦理了離職手續,單位借故有意拖延甚至不發離職者工資的,可向當地勞動部門提請勞動仲裁。
總之,只要離職者按照單位的離職程序辦完相關的離職手續,單位就應依法、按期發放離職者的工資和獎金。
依法提出辭職,辦理離職手續,離職時工資、押金和經濟補償是必須一次性結清的。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減。否則當事人可以去勞動局舉報。
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勞動者試用期辭職流程
試用期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相互適應、考核,并選擇的階段,很多人對此階段辭職并不是很了解,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我國《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辭職做出的相應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 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由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看出,試用期辭職提前三天提出申請即可。由于每個公司的規章制度有所差異,所以辭職流程也有一定的差異。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最基本的試用期辭職流程:
正規企業辦理員工離職,一般先要由員工本人寫好離職申請,提交到員工本人所在部門,再由所在部門提交到人力資源部門(有的企業也可能是直接把離職申請交到人力資源部門),人力資源部門進行情況核實后,再提交公司辦公會議審定。離職前,員工需要在原單位完成好工作的交接、有關費用的結清等手續,這部分依照公司的具體制度而定。如若個人檔案轉到了企業,離職時需領取個人檔案(一定要由公司貼封口條,蓋章方可),自己暫時完好保管即可。
三、勞動法離職工資結算
勞動者因違法或者違約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還是要承擔責任的。但要注意的是:(1)勞動者必須具有主觀過錯;(2)賠償只算直接損失,不算間接損失。
具體的賠償項目主要包括: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但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造成的直接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
上述兩點的主要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
通過法律快車小編帶來的這篇文章,我們知道了,勞動法規定離職工資發放時間是怎樣的?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依法提出辭職,辦理離職手續,離職時工資、押金和經濟補償是必須一次性結清的。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感謝你的閱讀。
提出離職,工資不可能立馬發,要等到辦理完畢離職手續后才會結算的。有的企業規定離職員工的工資下個月跟在職人員一起發,所以也就延遲了。
一般來說,離職后最遲下個月會把工資發了的,如果企業超時不發工資,那么離職員工可以先問企業要工資,不給的話就去勞動局告。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離職辦理完畢手續后,企業就應該立刻給離職員工結清工資的。企業光讓員工離職,卻不結算工資,那是說不過去的。
還有,離職的時候必須留存好證據資料,因為一旦企業不給工資的時候,就只能通過勞動維權的方式要工資了,這一點要注意。
職場中,員工入職、離職和簽訂勞動合同等,都是有勞動法以及與勞動法相關的法律規定。同時,也有企業在不違背勞動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且適用于本公司實際情況的約定俗成的規矩和制度。我們這種規矩和制度也是企業對于職場規律的創新和發展,我們隊有企業文化的這種性質。
員工離職是否應當立即結清工資,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和職場約定俗成的規矩,有以下兩種適用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按照勞動法有關規定,企業主動辭退員工時必須足額支付員工未支付工資和辭退補償金等有關辭退工資。
法律條文是這樣規定的: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一般辭退的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的年限的不同來計算補償的資金。即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比如你在該單位工作了2年那么你應該能得到兩個月的工資,在該單位工作3年那么你能得到3個月的工資,以此類推。如果再改單位工作滿了六個月以上但是不滿一年的,還是按照一年計算四舍五入。如果該單位工作不滿六個月的,則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所以說,如果是企業單方面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者沒有違反雙方勞動合同所規定的內容。也就是說企業違背了勞動法原則,而雇傭員工屬于無過錯方。那么就得嚴格按照勞動法標準,足額支付勞動者在職工資和被辭退經濟補償。
員工主動提出辭職,終止勞動合同。那么,在職工資應在辭職月或者企業發工資時間支付勞動者在職工資。
員工主動提出辭職,終止勞動合同必須滿足要求才可以在工資發放時間領到在職工作。
-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達成共識;
- 2、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請求辭職;
- 3、在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前三天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請求辭職。
如果符合這三個條件,且員工和企業都沒有違反勞動法的有關規定。那么,在企業發工資的時候,就應該將該員工在職公司打到該員工銀行賬戶。
如果企業拒絕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應該做到以下三點。
1、必須盡最大可能收集企業違反勞動法、不履行勞動合同和不支付工資的證據。
一般很多員工都缺乏法律意識和自我維權意識,即使在企業受到不公平待遇也是忍氣吞聲,不會訴諸于法律,就缺乏流程企業違法證據得習慣。
2、勞動者可以到該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請求勞動監察部門調查和維護自己的權益。種方式比較靈活,但是由于各地執法力度不一,存在偏差。
3、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請求仲裁,訴諸法律途徑解決。其本質來說就是打勞動官司。
如果企業拖欠工資,就可以請求經濟補償。如果企業勞動法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請求支付雙倍工資。
如果企業未繳納五險一金,可以請求企業足額繳納員工在公司時間需要繳納的五險一金或者賠償金。
僅供參考,希望有所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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