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合同糾紛和法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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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合同應當包括下內容: (一)勞動報酬; (二)工作時間; (三)休息休假; (四)保險福利; (五)勞動安全與衛生; (六)合同期限: (七)變更、解除、終止集體合同協商程序; (八)雙方履行集體合同權利和義務; (九)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協商處理約定; (十)違反集體合同責任; (十)雙方認應當協商約定其內容 附: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特別規定 第五十條 集體合同訂立和內容 企業職工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第五十二條 專項集體合同 企業職工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 第五十三條 行業性集體合同、區域性集體合同 縣級下區域內建筑業、采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由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 第五十四條 集體合同報送和生效。
集體合同訂立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勞動行政部自收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之內未提出異議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訂立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地行業、本區域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第五十五條 集體合同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標準 集體合同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標準 第五十六條 集體合同糾紛和法律救濟。 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工會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執經協商解決成工會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根據《勞動法》第84條的規定:“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可以組織有關各方協調處理。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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