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構成要件
挪用公款罪構成要件
挪用公款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國有企業人員私自挪用公款為自己個人使用后歸還或給其他人使用造成損失,被挪用的公款必須是國有企業或者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的資金。如果發生在私人企業或者有限責任公司,屬于挪用資金。
(一)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二)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三)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客體: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國家財經管理制度以及公款使用收益權.客觀方面:利用織物之便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教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樹額教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主體:國家工作人員主觀方面:故意,并以歸個人使用為目的
一、挪用資金罪的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資金的使用收益權,對象則是本單位的資金。所謂本單位的資金,是指由單位所有或實際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貨幣形式表現出來的財產。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1)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
(2)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
(3)進行非法活動。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具體包括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
(2)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員,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之外的經理、部門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工。上述的董事、監事和職工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
(3)上述企業以外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職工,包括集體性質的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另外在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所有其他職工以及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
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只能成為挪用公款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貸本單位資金,并且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而仍故意為之。
二、《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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