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規定違約金過分高于
最高法院規定違約金過分高于
蘋果耗子來回答此問題。
理論層面上來講,違約金沒有最高上限的規定。
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的規定,違約金不是以實際損失為依據的,而是以合同約定為依據的。
也就是說,只要違約,就算沒有造成損失,依然要支付合同約定的違約金,
而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額是雙方協商的結果,可以為任意大小的數字。
但是,若完全以約定為據,那么,可能出現合同總金額1塊錢,違約金1億元的極端情況….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所以,法律對違約金做出了限制: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第29條的規定,違約金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視為合理。
舉個例子:合同的實際損失為1萬元,違約金為2萬元,超過了實際損失的30%(1.3萬元),超過部份為0.7萬元。這種情況下,法院會認定違約金過高,而判決不予支持過高的部份。
相關法律依據如下: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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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講解:
根據我國合同法可以知道,當事人可以在訂立合同的時候約定一個具體的數額作為違約金,或者根據違約方造成的實際損失來確定違約金的具體數額。但是,如果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過分高于實際損失的話,違約方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提出請求,適當減少違約金。根據我國相關的司法解釋規定,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了實際損失的百分之三十,就可以認定為合同法中規定的“過分高于實際損失”,所以違約金的上限一般是實際損失的百分之三十。在實際案件審理過程中,當違約方提出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法院適當減少時,人民法院會根據實際損失,并結合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等綜合因素,遵循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且依法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法律依據貼下面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二、依法合理調整違約金數額,公平解決違約責任問題
5、現階段由于國內宏觀經濟環境的變化和影響,民商事合同履行過程中違約現象比較突出。對于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所約定的過分高于違約造成損失的違約金或者極具懲罰性的違約金條款,人民法院應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等關于調整過高違約金的規定內容和精神,合理調整違約金數額,公平解決違約責任問題。
6、在當前企業經營狀況普遍較為困難的情況下,對于違約金數額過分高于違約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合同法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原則,堅持以補償性為主、以懲罰性為輔的違約金性質,合理調整裁量幅度,切實防止以意思自治為由而完全放任當事人約定過高的違約金。
7、人民法院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調整過高違約金時,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為基準,綜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當事人的過錯、預期利益、當事人締約地位強弱、是否適用格式合同或條款等多項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綜合權衡,避免簡單地采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防止機械司法而可能造成的實質不公平。
8、為減輕當事人訴累,妥當解決違約金糾紛,違約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無效或者不構成違約進行免責抗辯而未提出違約金調整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就當事人是否需要主張違約金過高問題進行釋明。人民法院要正確確定舉證責任,違約方對于違約金約定過高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非違約方主張違約金約定合理的,亦應提供相應的證據。合同解除后,當事人主張違約金條款繼續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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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沒有合同違約金最高限額的規定,但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30,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如:雙方約定違約金為2萬元,但因違約實際給對方造成損失1萬元,則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在1.3萬元和2萬元之間適當調整違約金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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