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規定違約金上限
合同法規定違約金上限
關于二手房合同中的違約金問題,我國法律中并沒有明確規定違約金上限數額,但不超過實際損失的百分之三十。具體賠償標準有:1、合同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計算方法,一般以合同約定為準;2、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專業講解:
根據我國合同法可以知道,當事人可以在訂立合同的時候約定一個具體的數額作為違約金,或者根據違約方造成的實際損失來確定違約金的具體數額。但是,如果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過分高于實際損失的話,違約方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提出請求,適當減少違約金。根據我國相關的司法解釋規定,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了實際損失的百分之三十,就可以認定為合同法中規定的“過分高于實際損失”,所以違約金的上限一般是實際損失的百分之三十。在實際案件審理過程中,當違約方提出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法院適當減少時,人民法院會根據實際損失,并結合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等綜合因素,遵循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且依法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一般根據雙方預測的因一方違約可能帶來的損失大小來確定的。《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合同的賠償,一般是指合同違約金,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4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的,當事人可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也就是說合同賠償沒有上限,但是應當以實際損失作為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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