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違約金的規定上限
這是一個凡是都需要簽訂合同來保障的時代,合同中必有的一項內容就是:違約金。很多人都不太了解,當合同簽訂雙方中的一方出現違約情況時,違約金一般要支付多少?違約金是否有上限呢?合同違約金該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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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的法律定義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當事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債務時,必須按約定給付對方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是合同經濟方式的一種,也是對違約的一種經濟制裁。違約金的設立,是為了保證債的履行,即使對方沒有遭受任何財產損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規定給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標準依法定或雙方在合同中書面約定。違約金有兩種:
①懲罰性違約金,其作用全在懲罰,如果對方因違約而遭受財產損失,則違約一方除支付違約金外,還應另行賠償對方的損失。
②補償性違約金,是對合同一方當事人因他方違約可能遭受的財產損失的一種預先估計,給付了違約金,即免除了違約一方賠償對方所遭受的財產損失的責任;即使損失大于違約金,亦不再補償?!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4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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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違約金和賠償金
賠償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約定,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給予一定數量貨幣進行賠償。
區別:不管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約定是否給另一方造成損失,只要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條款,違約方就必須給付另一方違約金;給付賠償金的前提必須是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給另一方造成了實際損失。同時,如果違約方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則還應給付賠償金,補償違約金之不足。
就如1997年版《內銷商品房預售合同》第十一條所稱的”乙方的實際經濟損失超過中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等額部分,由甲方據實賠償”。一般來說,違約金的數額應當在房地產轉讓合同中約定。如未作約定,則依照《房地產轉讓辦法》:
(1)因房地產預(出)售人的過錯,未在約定的時間內交付房地產的,預(出)售人向購房人支付的違約金為已經收取的轉讓價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計算所得利息的兩倍;
(2)因購房人的過錯,未在約定的時間內支付轉讓價款的,購房人向房地產預(出)售人支付的違約金為逾期支付的轉讓價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計算所得利息的兩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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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金一般是多少?
由于違約金是當事人通過約定而預先確定,并且違約金在彌補守約方損失的同時,還具有對違約方的懲罰作用,因此,筆者同意違約金具有擔保屬性的觀點。違約金既是一種責任形式,又是一種獨特的擔保合同履行的方式。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那么擬違約的一方就會衡量其違約的后果,如果約定了明顯具有懲罰性的違約金,尤其是違約金超過了因違約而帶來的利益時,任何一個理智的人都會在權衡利弊后選擇繼續履行合同。因此,違約金具有擔保屬性,且懲罰性越強,擔保效力越強。
(1)違約金由雙方協商確定,沒有數額的限制,一般是根據雙方預測的因一方違約可能帶來的損失大小來確定的。
(2)發生一方違約后、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時,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于”實際發生的損失,守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增加違約金;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違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減少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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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金的上限是多少?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違約金過高的比較標準為守約方的實際損失,如上所述,實際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履行利益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以調整到實際損失的130%為原則,以體現違約金的懲罰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綜上,出賣人可以主張的違約金是有限度的。在買賣合同中,約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為違約金,是當事人之間達成的一種合同權利,這種合同權利受法律保護,但是這種保護是有限制的保護,即當一方當事人提出抗辯時,過低或過高的違約金都是不可以的,只有當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適當或者適當高于違約造成的損失時,才會受法律保護,當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違約造成的損失時,過分高于的部分并不會被法律保護。
關于“過分高于”,《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9條第二款規定,是不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因此,按照前述法律規定,出賣人受法律保護的違約金最高限額是違約造成的損失數額再上浮30%,即損失的1.3倍。以上規定體現了我國《合同法》關于違約金的定位是以“補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
所以,我們在簽訂買賣合同時,應充分重視違約金條款,盡量將違約金數額調整在合理的范圍。因為,過高的違約金不但不能使訴請得到支持,甚至可能需要投入更大的精力去計算具體損失,這樣不僅增加了解決糾紛的成本,也增加了訴訟的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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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金如何支付?
合同違約金如何支付(1)違約金的支付應體現合理性。當事人可以依法請求仲裁機構或者法院予以適當增、減,從而保證支付違約金額同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相符合,以體現違約補救的合理性。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2)違約金的計算辦法及支付期限應明確約定。為了避免在違約金交付問題上發生爭議,合同當事人還應在合同的違約條款中,明確約定違約金的計算辦法、支付期限及遲交時利息的計算辦法等。
違約金沒有規定的比例,雙方都接受就行。違約金的比例規定要看具體的內容,如開發商延期交房,其違約賠償為萬分之二;買方違約,定金不能收回,賣方違約加倍返還定金等。一般涉及到開發商違約的內容,賠償的比例就較低。司法解釋中的“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應該是對合同法違約金過高的一個注解,而不是對違約金比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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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劉某將房屋租賃給張某進行家具展銷買賣經營活動,書面約定租賃期限為十年,租金為每年20萬元,每年一付,同時約定任何一方違約將承擔違約金150萬元。張某經營三年,后劉某覺得張某的生意很賺錢,覺得自己當初約定的租金吃虧,要求修改合同把租金上漲,張某不同意修改合同。劉某就一怒之下把張某經營的店面封了,張某無法經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劉某承擔法律責任及違約金損失150萬元。
庭審中,劉某要求解除合同,同時不同意張某的違約金損失的訴訟請求。
本案的違約金如何判決是否過高及過高后如何處理?
本案中,被告劉某只是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的合同,對原告張某要求的違約金沒有提出異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調整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但是本案中被告劉某自始至終都沒有向法院提出違約金過高的問題,法院該如何處理?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違約方劉某對原告張某的違約金是否過高必須主張,并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但劉某在法庭上只要求解除合同,并不要求人民法院對本案的違約金是否過高問題進行調整。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該調整是基于當事人的請求,即當事人需要向人民法院主張違約金過高或過低,并請求人民法院對違約金進行相應的調整。
本案中劉某僅表示合同簽訂時未表達清楚,因此不要求對違約金問題進行調整。庭審中,法官已就此問題向劉某釋明,但劉某堅持不變更自己的抗辯理由。因此,本案最后法官只能按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判決劉某承擔責任。
強制執行措施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規定限制老賴的措施,總結如下:
1、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股票等財產;
4、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車輛等動產;
5、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應收賬款等財產;
6、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土地、房產等不動產;
7、強制被申請執行人返還特定的財物;
8、加倍支付退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退延履行金;
9、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11、執行被執行人養老金;
12、任職資格限制;
13、限制如下高消費: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14、限制支付寶,芝麻信用等網絡支付工具和授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