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處理案件后的贓款怎么處理?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于扣押、凍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處理。
生效的裁決主要包括兩種情況:
- 一是行政執(zhí)法機關依照有關的行政法律、法規(guī)在其權限范圍內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 二是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刑事案件作出的裁決。
贓款贓物的性質在程序上只能夠通過有權國家機關的生效裁決才能認定,是因為贓款贓物是以違法犯罪行為的成立為前提的,而在某一行為被認定為違法犯罪之前,由于該行為的性質不能夠確定,因而通過該行為所獲取的財產就難以定性為贓款贓物。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違法犯罪所獲取的財產,是否能夠定性為贓款贓物,最終只能由人民法院的生效裁決予以確定。在刑事訴訟中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權利對贓款贓物進行認定,公安機關無權認定。因為,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明確規(guī)定了無罪推定原則,“未經(jīng)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只有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有罪后,被告人的非法所得才上升為罪犯的贓款贓物,即是說,在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在其法律上的地位被確定為罪犯之前,其違法所得便不能夠成為具有法律意義上的贓款贓物。因此,我國刑事訴訟法在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只使用過“物品、文件”、“存款、匯款”、“財物及其孳息”、“合法財產”等字眼,在人民法院審判判決后才有贓款贓物的說法。因此,從以上分析可以得出,。
第四十三條,“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罪重的證據(jù)材料”,等等。
我國《刑法》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規(guī)定應當僅適用于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無權以此規(guī)定追繳財物。
- (1)對作為證據(jù)使用的實物,應當依法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
- (2)偵查機關凍結在金融機構的贓款,應當向人民法院隨案移送該金融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
- (3)查封、扣押的贓款贓物,對依法不移送的,應當隨案移送證據(jù)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規(guī)定》明確指出,不得以未移送贓款贓物為由,拒絕受理案件。因此,贓款贓物并不是一律都要移送法院,法院不能以檢察院未隨案移送贓款贓物為由拒絕受理案件。
發(fā)還給受害人。
無法發(fā)還的,上繳國庫,就是打到財政相關賬戶上。
現(xiàn)在,案款管理很嚴密,公安機關不差錢,沒多少人會打贓款的主意。
案件偵查終結后,如果是盜竊、詐騙、侵占等有受害人的應當發(fā)還受害人;如果貪污、受賄等贓款垂直上繳國庫。
對于公安機關偵辦的刑事案件中涉及的被害人財物,根據(j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二百二十九條: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及其孳息權屬明確無爭議,并且涉嫌犯罪事實已經(jīng)查證屬實的,應當在登記,拍照或者錄像,估價后及時返還,并在案卷中注明返還的理由,將原物照片,清單和被害人的領取手續(xù)存卷備查,查不到被害人,或者通知被害人后,無人領取的,應當將有關財產及其孳息隨案移送。對于犯罪嫌疑人的違法犯罪所得(走私,販毒,賭資……等)應當依法全數(shù)隨案移送由人民法院在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后同時裁定所有違法犯罪所得沒收上交國庫。
這個問題涉及贓款贓物,經(jīng)公安機關查證屬實,涉嫌犯罪所得的贓款贓物應追繳退換被害人,一時無法查找到被害人的,隨案移交由法院判決拍賣上交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