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企業發放年終獎的爭議
關于企業發放年終獎的爭議
老板是一個危險的職業。
短命的公司
根據調查的結果,每100家新開的公司只有20-30家可以熬過一年,而熬過三年的只占其中的30%。而對于那些互聯網的企業,存活率率只有不到1/60000,即使在美國創業公司一年以內40%會關閉,五年后死亡率高達80%,而能夠超過十年的公司僅占其中的4%。
悲催的老板
別看老板都比較風光,實際上他們過的是非常有壓力的,有很多人一旦失敗了就這輩子沒機會再站起來。
- 在公司經營不好的時候,到處去求人裝孫子。
- 即使經營好了,但是還沒有盈利。那么他們可能還要賣房子或者去貸款,砸鍋賣鐵發工資。
- 公司賺到的錢為了能更好的發展,他們那經常得去應酬。
因此不僅打工者不容易,其實老板也不容易。而且通過上面公司存活率可以看出來老板是一個高危的職業。
耍流氓的不是老板,而是錢。
現在經濟不好,所以那些在困難期的老板們,沒有發年終獎其實也是被迫不得已的事情。
而那些發展比較好的公司賺了不少錢的老板。依然不發年終獎,這些人的話是不大會管理人員。是錢讓他們迷失了自己。
所以說成也蕭何敗也蕭何,沒發年終獎說到底是錢的問題。
不合理,但是合法!
不合理的原因:
1、年終獎,顧名思義,就是根據一年的情況對員工的一種獎勵機制,如果這個人工作業績不錯,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則,應該享受年終獎;
2、由于年終獎是對之前工作的肯定,無論以后的工作狀態如何,都應該發放。
合法的原因:
1、年終獎是企業基于內部管理和效益情況的獎勵措施,不屬于勞動法節制的范疇;
2、年終獎必須支付的前提條件為:勞動合同和公司規章制度有明確的關于年終獎的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如果約定人員離職取消年終獎發放,那么,不發放就是符合合同約定的,也就是合法的;
3、有沒有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沒有明確年終獎的相關問題,則年終獎屬于企業經營自主權的一部分,不受企業外部制約和影響。
當然,如果年終獎發放涉嫌違法,會被依法追究責任的,比如之前非常火的P2P企業,非常吸收公眾存款,給員工發放年終獎的情況,就屬于違法。
題外話:
1、從企業發展、企業誠信、管理機制上來說,年終獎作為一種激勵措施,應該體現公開、透明的原則,方能更好的起到激勵作用;
2、在勞動合同、企業規章中明確年終獎的發放辦法、額度、時間等更有利于穩定員工隊伍;
3、因為離職而取消員工年終獎的辦法看似節省了資金,但是卻輸了口碑、輸了誠信,某種程度上,也是在為競爭對手輸送力量。
當然,還有一點,就是題主的表述中說的扣除,兩種理解:一種是原來說好的年終獎因為離職不發了,這是不合理但是不合法的;另一種是已經發了年終獎,但是由于離職了,在辦理離職手續的時候,又扣除了這部分金額,這種情況屬于違法行為,建議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投訴,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不受損害。
公司不按勞酬方案發月工資或年終獎。勞酬方案為雙方合約,公司無權單方面擅改,月工資少發部份屬于公司違約欠薪,訴勞動部門解決。關于獎金,如果方案和績效都有具體的數額量化,清晰明確,少發同樣按違約去處理。如果方案籠統模糊,考核依據同樣模糊,只能員工與公司自行協商處理。工資或獎金發放在公司違約情況下,宜員工與公司自行協調和平處理為優先,在協調無果的情況下再訴求勞動部門,同時不放松與公司之間的據理爭執。如果公司少發部分數額不大他也有他的理由,不要過于爭執。如果少發屬于老板毫無理由的惡意剝削,在堅定維護自身權益的同時,宜考慮選擇其它就業企業,這家企業今后在你做出較大實績牽涉較大數額報酬時還會有事,無個人發展前途。謝謝邀答。
這個看公司效益吧!賠錢或者效益不好肯定不發了!效益好不發也沒什么啊!你掙的是工資當初應聘也沒說過節有福利就上班沒有就不干啊!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關于企業發放年終獎的爭議“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