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寫假遺囑怎么處理
在我們的社會生活當中,對于遺囑的成立問題是非常重視的,因為遺囑的偽造可能給一個家庭帶來巨大的糾紛,接下來就和小編一起去學習一下下面這一篇文章。律師寫假遺囑怎么處理?希望對你當前所面臨的疑問能夠有所幫助。
一、律師寫假遺囑怎么處理
繼承人可以收集相關的證據,到法院進行起訴,也可以對遺囑的真實性進行司法的鑒定。
二、遺囑生效的條件是什么
(一)主體合法:
1、主體必須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根據法律規定,立遺囑時必須要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所立的遺囑,應屬無效遺囑。而確定遺囑人是否具有遺囑能力,應以立遺囑人設立遺囑時為準。
2、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遺囑人在神志不清的狀態下所立的遺囑也應認定無效,根據《民法通則若干意見》第67條的規定“行為人在神志不清的狀態下所實施的民事行為,應當認定為無效”,因為這時的立遺囑人已經無法表示真實意思。而判斷立遺囑人立遺囑時狀態是否清醒,也要以立遺囑人設立遺囑的時間為準。
本案原告提供的被繼承人張老伯的遺囑,沒有設立遺囑的時間,無法判斷遺囑訂立的時間,也就無法判斷立遺囑人立遺囑時是否神志清醒、是否有民事行為能力。
(二)客體合法:
1、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立遺囑人的個人合法財產。遺產的范圍只限于被繼承人生前個人所有的財產,根據《繼承法》第3條的規定,公民立遺囑時只能對自己的合法財產享有處分權,如果對不屬于個人的財產進行處分,就屬于無效處分。《繼承法》第26條規定“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2、本案被繼承人張老伯和李月是夫妻,1940年登記結婚,妻子李月于1992年8月3日去世。對屬于李月所有的那一份遺產,李月去世后,各繼承人都沒有表示過放棄繼承,根據《繼承法》第25條的規定,應視為均已經接受繼承。根據《民法通則若干意見》第177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遺產未分割的,即為共同共有”。所以被告母親李月遺留的財產應屬于合法繼承人共同共有,而本案被繼承人在遺囑中顯然處分了與妻子共有的財產,立遺囑人處分了不屬于自己的個人財產,該部分內容無效。
(三)內容合法:
遺囑指遺囑人生前依法定形式對其個人所有的財產進行處分的法律行為,遺囑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繼承法》第27條規定“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以及遺囑未處分的遺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四)形式合法:
遺囑可以采用自書、代書、錄音、口頭、公證等形式,但不論哪種形式,都必須符合法律的要求方有效。《繼承法》第17條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自書遺囑在形式上只要是立遺囑人親筆書寫,有簽名,有日期,具備了這三條在形式上即可有效。本案立遺囑人張老伯雖然親筆書寫遺囑,且有簽名,卻沒有注明立遺囑的時間。前面已經提過,訂立遺囑的時間對自書遺囑是非常重要的要素,沒有設立遺囑的時間,就無法判斷遺囑訂立的時間,也就無法判斷立遺囑人立遺囑時是否有民事行為能力。關于立遺囑的時間的重要性在《繼承法若干意見》第40條也有明確的規定,“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后財產處分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字并注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可見,如果沒有注明年、月、日,就不能按照自書遺囑對待。
三、偽造遺囑要承擔什么責任
繼承法第七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可見,繼承人偽造遺囑且情節嚴重的,才喪失繼承權。何謂“情節嚴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繼承人偽造、篡改或 者銷毀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情節嚴重。”
通過學習了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這篇文章,我們了解清楚了。律師寫假遺囑怎么處理?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律師如果進行了夾的遺囑處理,那么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的總結,非常感謝您的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