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一方偷偷賣房
婚內一方偷偷賣房
首先,得明確一下,配偶未經你同意賣房,賣成功沒有,若賣沒有賣成功(未完成過戶)你可以追回房屋,依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一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依據此規定,若沒有完成過戶登記或買家不具備善意取得,那么你就可以追回。
其次,若主張合同無效,目前實踐中,雖然未經配偶另一方同意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對外第三人(所謂的買家)來說是不能對抗合同效力的,也就是此合同會被認定有效處理也是有法律依據的。根據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三條 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后,請你自己結合案件本身情況來做具體方案,關鍵要看他們的買賣合同是否履行完畢(看過戶沒有)。
大家好,我是晶晶導演,這個問題我來回答。
妻子和丈夫兩人都在國企上班,兩人的房子也是岳父岳母一次性付清,所以婚后生活也沒有很大的壓力。妻子每次買衣服或者逛街回來,丈夫都要嫌棄妻子亂花錢,就連讓妻子做飯,也不讓做菜,說是費錢。可是丈夫的同事分期買房時,丈夫卻向同事炫耀自己的房子是自己全款買下來的。
這天妻子上班回家之后讓丈夫去買點肉做飯吃,可是丈夫卻說豬肉貴,兩人爭執了一會后,丈夫說給妻子買雞肉吃。丈夫走后沒一會兒,小叔子就來了,妻子問弟弟什么事情,弟弟說是自己打牌輸了錢,想和哥哥搜子借點錢,可是當妻子知道弟弟輸錢的具體金額后就驚呆了,原來弟弟在外輸錢輸了幾十萬。
丈夫買東西回家看見弟弟在家,問清原由后就說自己也沒錢,妻子不想看到兄弟二人就自己回臥室了,丈夫看見妻子走后,就答應弟弟自己之后會將房子賣出去,買房子的錢給弟弟一半用來還錢和零花,并囑咐弟弟不要將事情告訴嫂子。妻子從臥室出來后給了弟弟一張十萬的卡,告訴弟弟那是全部積蓄,讓弟弟再想想辦法。
弟弟走了沒幾天,妻子回家之后從丈夫嘴里得知他們的房子已經被丈夫賣了,妻子問丈夫為什么不提前和自己商量,沒想到丈夫卻理直氣壯的說自己當時也出了十萬塊錢,這個房子他有權決定。妻子看著婚后丈夫越來越讓自己失望,就提出了離婚,并讓丈夫把自己婚房的錢還給自己。
您好,我是北京安博律師事務所婚姻家事部律師,關于您提出的問題,根據您提供的案件信息,提出以下建議,僅供參考。
第一,你丈夫有沒有權利偷偷賣房。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進行重大財產處分,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處分。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處分決定的,另一方有權否認該處分的法律效力。因此你丈夫無權偷偷賣房。
第二,賣的房你能不能追回。這需要分情況。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1條規定,對于無權處分的后果,買房人需要有充分的理由證明自己是善意取得,倘若能夠舉證自己是善意第三人,則房屋轉賣后的所有權則歸其所有。也就是你追不回房子。
倘若買房人不能證明自己是善意第三人,無法舉證,則該房屋最終的所有權歸屬你夫妻二人共有,對買房人造成的損失應由你丈夫承擔。也就是你能把房子追回來。
以上是我對您的提問的建議,僅供參考,祝您一切順利。
感謝邀請。
就你所提的問題,首先要區分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若該房產為個人財產 ,其有對該房產的處分權。配偶無權追回該財產。
若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享有平等的處分權。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屬于無權代理,該買賣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若配偶不承認該合同的效力,則該合同無效。但是,這里涉及一個善意取得的問題,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就無權追回該房屋了。此時擅自處分夫妻共有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損失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買方非善意購買,交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這種情況下,即使房子已經過戶,仍可追回該房屋的所有權。
當然若配偶承認該買賣合同的效力,該買賣合同生效,就不得追回了。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婚內一方偷偷賣房“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