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個人債務如何償還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是現實生活中又有多少人為欠款所困擾。家住雙楠的劉女士最近就遇到了一個不小的難題。
2005年的時候,劉曉麗(化名)和應鑫(化名)相識與一次交流論壇,兩人在論壇上相談甚歡并留下了聯系方式。在沉寂了一段時間后,應鑫便對劉曉麗展開了瘋狂的追求,那段時間應鑫特別勤,幾乎是天天接送劉女士上下班風雨無阻,應鑫不僅很有才華,而且為人幽默,談吐大方得體。在應鑫的執著攻勢下,劉女士還是被打動了。因為也到了談婚論嫁的年紀了,所以第二年她便嫁給了應鑫。
結婚后的第二年劉女士生下了一個女兒小雨,原本以為小雨的到來會讓這個家庭變得更加甜蜜和諧,哪知道夫妻之間的感情卻從這時開始起了變故。由于兩人都比較忙,都在忙著經營自己的生意,所以對于孩子的看護成為了兩人之間矛盾的導火索。應鑫覺得自己掙錢已經完全夠用了,所以妻子應該花更多的時間在家庭上,而不是工作上。而劉女士認為自己也有對事業的追求和人生價值的實現。由于雙方意見達不成一致,所以為此經常爭吵。
不知從何時起,兩人不再爭吵,但是雙方的談話也越來越少,應鑫也經常夜不歸宿,到后來兩人直接分房睡。這時劉女士回憶起生活中的種種,最后想到了離婚。
于是在一個周末,應鑫回到家的時候,劉女士提出了離婚。出乎劉女士意料的是應鑫竟爽快的一口答應了,沒有絲毫挽留的跡象,并且拿出早就已經擬好的離婚協議讓劉女士簽字。在離婚協議上應鑫表示自己房子、車子和女兒全都不要。
劉女士雖早知道夫妻雙方的感情已經沒了,但心中還是有些不舍。沒想到應先生這么絕情,似乎是想將她在他生活中的所有痕跡都抹除,這讓劉女士無比地心寒。
在雙方辦完離婚手續后,沒過多久劉女士就接到了一通陌生人電話,要求劉女士和應先生償還欠款600萬元。這讓劉女士瞬間懵了,自己從來沒有借過錢,哪里來的這么大一筆債務?所以劉女士就當作是電信詐騙也就沒有再理。
但是不久劉女士就收到了法院的傳票,原來對方將劉女士告上了法院。劉女士就這樣稀里糊涂的來成為了被告,在法庭上劉女士才了解到,原來是應鑫在婚姻期間借的一筆外債600萬,而劉女士一點都不知情。而對方堅持認為:“應鑫已經跑路,人不知所蹤,而他們夫妻倆是想通過離婚來逃避債務,要求劉女士用房屋抵債。”劉女士不滿被起訴,表示自己根本對這筆債務毫不知情,況且這筆資金也沒有用于夫妻之間共同生活,自己不應當償還這筆債務。
由于是在婚姻存續期間所欠的債務,那么劉女士是否需要償還這筆債務呢?
后來經過律師的核算與調查,這筆資金是直接用于應鑫自身公司運營所用,不屬于家庭所需范疇。而且由于雙方互不干涉事業,所以這筆欠款完全是應鑫個人債務。根據最新法律規定不屬于家庭日常生活所負債務,且當事債主也承認當時是應鑫公司資金鏈周轉出現了問題才向他借的款。
經過律師的舉證和辯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后法院認定這筆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依法判決劉曉麗無需承擔還款責任。劉女士也松了一口氣,表示幸好自己離婚及時,不然自己就要承擔這筆債務了。
法律天天講: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事后另一方追認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劉懷玉律師撰稿。
法律天天講: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資金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債權人按照夫妻共同債務主張的,法院支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理解為柴米油鹽、教育、醫療等基礎生活開支。劉懷玉律師撰稿。
法律天天講: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超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負債,債權人按照夫妻共同債務主張的,人民法院不支持。超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理解為比如:旅游、租車、購車、古玩收藏等開支。劉懷玉律師撰稿。
(1)若為男女各自婚前所負的債務,即結婚之前一方或雙方對外所欠的債務,一般視為個人債務,由個人負責償還。
(2)若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需要區分以下情形A、先看看負債一方的借款憑證(例如“借據”、“借款合同”等)是否有雙方簽字,若雙方都簽字的,則是夫妻共同債務;B、若一方沒有簽字的,要看所負債務是否為日常生活所需(例如:為孩子讀書所擔負的債務等),如果是用于日常生活所需的,則是夫妻共同債務;C、如果是超出日常所需的,要看債權人是否能舉證證明其所出借的錢是不是夫妻雙方用于共同生活或經營,能證明的就是夫妻共同債務,不能證明的就是個人債務;
(3)若為夫妻離婚后的各自所負的債務的,應視為個人債務。
如果以列舉的方式來闡明這個問題,作業量可就太大了。
如果以概括的方式來闡明這個問題,那么,夫妻一方所借款項沒有用于家庭生活和家庭對外投資的,就可以擬定為夫妻個人所欠債務。
這里面需要注意的是,夫妻一方所借款項用于個人正常生活開支和履行個人法定義務的,就應當認定為是用于了家庭生活,因為夫妻一方個人正常生活開支和履行個人法定義務圴為夫妻家庭生活的組成部分。
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劃分:主要看債務的用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離婚時應當共同償還,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離婚時屬于一方的債務。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關鍵看借的錢干什么去了。如果用于家日常生活支出,如子女求學、看病,或者購買大宗物件雙方知情且使用,雙方都有還款的責任。如一方借錢去胡來,如包小三,賭錢,購買豪華奢侈品等,另一方則無需擔責。
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如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由此可看出,“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一般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因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夫妻雙方或一方因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
一、個人債務是指夫妻一方為滿足個人需要所借的債務,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個人債務包括:
1、男女各自婚前所負的債務,即結婚之前一方或雙方對外所欠的債務。離婚時一般仍視為個人債務,由個人負責償還。
2、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債為目的的除外。所謂“約定”,就是夫妻雙方經商量后,就哪些債務由誰個人負責承擔而達成的一種協議,對此協議,雙方互為認可。但雙方如果以逃債為目的的約定是無效的。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扶養義務的親屬、朋友所負的債務。這種債務應由個人承擔。
4、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此種債務應由個人承擔。
5、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如一方瞞著對方借錢參加高消費的文化、娛樂活動,或為個人購置貴重生活用品等。
6、一方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所負的債務。
認定個人債務的幾種情形:第一,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外舉債的,如果夫妻雙方對此無異議的,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二,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外舉債的,另一方對此有異議的并能證明此債務為一方與債權人的個人債務的,則為個人債務而非夫妻共同債務;第三,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外舉債的,另一方有異議但無證據證明為一方的個人債務時,一方應當證明舉債的原因,如果能證明是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義務、贍養義務所負債務的,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不能證明的,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
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認定標準。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究竟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應根據債務的性質、形式、范圍及負債的原因、去向等因素進行判斷。因是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圍,應認定為個人債務,但出借人能夠證明負債所得的財產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經營所需或夫妻另一方事后對債務予以追認的除外。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債務的內在本質,是夫妻共同債務與夫妻個人債務的根本區別,也是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唯一法定標準。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夫妻共同債務的性質決定了夫妻一方舉債借款必須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因此,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以符合夫妻共同債務性質為前提條件。
所謂夫妻共同債務,通常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為維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為“夫妻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扶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這其實就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所負債務范圍內。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夫妻之間因日常生活需要具有家事代理權,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所做出的有關財產方面的重要決定,應當經另一方同意。將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或者“為夫妻共同生活”范圍內。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對外借款,該債務性質如何界定,不能機械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而應根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確定,對“借款用途”的事實一般應由舉債人承擔舉證責任,舉債人不能舉證的,由債權人承擔替補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這是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即“誰主張誰舉證”。該案中被上訴人周雪陽主張被上訴人應利惠向其借款69萬元,提供了借條、匯款憑證為據,已完成了舉證,但被上訴人周雪陽主張本案債務屬兩被告夫妻共同債務,卻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而被告邵紅又予以否認,因此周雪陽就該事實主張相對于邵紅而言尚未完成舉證,即對該借款的“借款用途”的事實未能舉證證明,對此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該案借款性質應確認為應利惠個人借款,不屬被告應利惠與邵紅夫妻共同債務。
很高興昊律師邀請,認定夫妻個人債務,首先把雙方婚后共同債務搞清楚,例如,婚后購買房屋,車輛,及家庭生活所需用品,所欠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個人所欠債務,是在夫妻一方不知曉的情況下,所欠債務,是夫妻個人債務,例如,賭債,偷養小三,抽大煙,及婚前債務,屬個人債務。讓吳律師見笑了,不知我的回答是否正確?請吳律師參考指教!
凌律師針對此問題回答如下:
1、在法律層面上,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如何認定夫妻一方的個人借款是屬于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有明確規定,在以下這種情況下,都屬于個人債務:如果夫妻一方借款時另外一方未簽字或事后也不追認這筆借款;借款實際上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出借人也沒有證據證明這筆借款用于夫妻雙方的共同生活、生產經營和借款是經過夫妻共同同意的話,其在法律就不屬于共夫妻同債務,是個人債務;
2、在第1點所說的情況下,該筆借款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個人債務,借款人即便起訴到法院作為共同債務要去另一方償還,在沒有證據證明這筆借款用于夫妻雙方的共同生活、生產經營且借款是經過夫妻共同同意的話,法院必然會駁回其訴求,按照個人債務處理;
3、但需要注意的是,夫妻之間往往有共同財產,那么共同財產中屬于個人的那一份額,需要用來償還債務。常見的做法是出借人通過訴訟保全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如房產等,并在法院判決后強制執行掉屬于借款人的那一份額。所以,即便這筆借款即便為個人債務,但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屬于個人的那一份也應當需要用來償還這筆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