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證人作證
刑事案件證人作證
1.在刑事訴訟中,任何知道案件事實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如果經法院通知拒不出庭作證,法院可能強制到庭,并且受到拘留或者罰款的處罰。
2.當然司法機關還是有義務保證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的,證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保護的申請。在具體作證時,可以采用以下幾種方式進行,以保護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
3.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4.部分人群,有拒絕作證的權利。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第六十二條 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采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四)對人身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認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采取保護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這個問題的答案是肯定,刑事訴訟法第61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具體為“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其實,不光是證人證言,其他形式證據也都必須經過法庭質證之后才能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使用。
但是,我想展開闡述的是刑事案件中證人證言的質證方式可能和我們想象的不太一樣。也就是說可能大部分人想象的質證方式是證人必須親自出庭接受法庭以及控辯雙方的質詢,但是,實踐中卻是另外一種情況,即大部分刑事案件的證人都不會出庭接受質詢。刑事案件中律師質證的對象大部分其實是證人在公安階段所做的筆錄。
由于證人只有在法庭通知的情況下才需要出庭作證,針對筆錄進行質證其實是我國刑事案件的一大特色。這種質證模式我個人認為唯一的好處就是提高了庭審效率,節省了時間,但是并不利于真正的查清案件事實。證人出庭作證時,面對的是合議庭、公訴人、被告人以及辯護人四方主體,這種多方參與、多方監督下的獲得的原始口供,相較于僅在公安一方參與下獲得的傳來證據(記載證言的筆錄),一般上來講更能夠確保證據的真實性。因此,在未來,不苛求所有證人都能夠出庭,但是最少應當通過修改法律,確保當事人申請出庭的證人必須出庭親自作證,否則其庭前的證言就屬于無效證據。
作證是公民的義務,不愿意作證法律沒有辦法不能強制,但可以受到道德遣責。
刑事案件中證人的義務:依法如實陳述事實的義務;依法配合司法機關、監察機關辦案的義務。
刑事案件中證人的權利:依據刑事訴訟法63條的規定和《人民檢察院訴訟規則》77條的規定,有權獲得因在訴訟階段佐證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及誤工、獎金等補助;特殊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中的證人依法作證時,有權向司法機關提出請求保護其本人及其近親屬的申請,司法機關應盡力采取措施保護;對于打擊報復證人的,有權要求司法機關查處。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刑事案件證人作證“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