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補償和賠償的區別
國家賠償法補償和賠償的區別
依我之見:依《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賠償后,不能再申請冤假錯案的辦案人員承擔個人賠償責任。
為什么不能再申請辦案人員個人承擔賠償責任呢?
因為無論是公安偵查取證丶檢察審查批捕提起公訴,還法院判決被告人有罪,還是無罪,這些機關行使的是國家偵查丶檢察丶審判權。被告人無論做什么,均是國家法律予以評價的行為,如果是構成犯罪從理論上講侵犯的是一一‘’國家的丶社會的公共利益‘’,也就是說公、檢、法機關是為了‘’國家的丶社會的公共利益‘’一一這些機關的警察丶檢察官丶法官根據機關法定職責,在機關安排下或人大任命下行使上述職權,從這個意義上講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的辦案人員是根據法律規定職責或單位指派仍然是為了‘’國家丶社會公共利益‘’而履行職責,而非辦案人員個人私利而執法,如果依法履行職責,受益方是誰呢?一一受益方當然是‘’國家‘’。所以,《國家賠償法》明規定:因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責過錯造成公民人身丶財產損害的,依法由國家賠償而不是由具體的辦案人員賠償。
當然,并不是國家公職人員因履職過錯造成的公民人身財產等損害國家賠償了就算完事了,根據黨的十九大報告確立的進一步完善我國司法責任制的相關規定精神,當前我國正在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也在進一步完善員額辦案人員對案件終身負責的辦案責任制,今后辦案中出現冤假錯案將會對相關辦案人員依法依紀追究黨紀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會追究刑事責任。相應在我國現行的《公務員法》中對于公職人員依法履行職責造成國家和公民合法權益損害的,分別規定了對違法公職人員給予行政記過丶降級丶撤職丶開除處分,對涉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瀆職罪犯罪《刑法》第九章以“瀆職罪‘’專章以三十五個罪名規定了包括辦理冤假錯案公職人員的刑事責任的規定。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在我國,國家賠償也是獨立于民事賠償的自成體系的法律制度,它和民事賠償有很大區別,具體表現在: 1.兩者的賠償主體不同。 國家賠償的主體是國家,即國家是賠償責任的承擔者,但具體的賠償義務由法定賠償義務機關履行,民事賠償的主體是民事主體,賠償主體與賠償義務人是一致的。 2.兩種賠償發生的基礎不同。 國家賠償發生在國家權力的動作過程中,由國家侵權行為引起;而民事賠償則由發事侵權行為引起,發生在民事活動中,與公共權力的動作無關。 3.兩種賠償的歸責原則不同。 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主要是違法原則,我國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即國家賠償以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的行為違法為前提。而民事賠償的歸責原則主要是過錯原則,即以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基本前提。此外,在民事賠償中還確立了無過錯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作為過錯原則的補充。 4.兩種賠償的程序不同。 國家賠償的程序較為復雜,分為行政賠償程序和刑事賠償和程序,它和民事賠償程序相比,有二點顯著區別: 首先,在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之前,除在行政訴訟中附帶提起賠償外,請求人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即實行賠償義務的機關決定前置原則,不經該決定程序,法院不予受理。而民事賠償中,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賠償請求,無需經過任何前置程序。 其次,證據規則不同,國家賠償一般實行“初步證明”規則,即賠償請求人首先要證明損害已經發生,并且該損害系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所引起,繼而,證明責任轉移到被告,被告即國家機關要證明引起損害的行為合法或從未實施該行為等有得于自己的證據;而民事賠償訴訟中則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 5.兩者的賠償范圍不同。 國家賠償主要限于物質損害的賠償,精神損害原則上不予賠償;對物質損害的賠償以直接損失為限,不包括間接損失。而民事賠償既包括對物損害的賠償,也包括對精神損害的賠償,對物質損害的賠償不以直接損失為限,也包括間接損失。 6.兩者的賠償方式不同。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賠償方式;而民事賠償既可以采取金錢賠償方式,也可以采取恢復原狀等方式。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依法負擔經濟補償。 民事賠償是指損害賠償義務人由于違法或違約,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國家賠償與民事賠償雖然存在著密切聯系,但是二者之間存在著許多重要的區別: 1.賠償主體不同。在民事賠償中,賠償的主體不一定是國家,侵權賠償責任由侵權人本人承擔;在國家賠償中,賠償主體是國家,雖然國家也可能成為民事賠償的主體,但是國家作為民事主體時不是以公務身份出現的,不是因為職務行為成為賠償主體的。國家作為國家賠償主體時,具體的賠償義務由某一具體的國家機關代表國家履行,違法行使職權實施侵權行為的國家機關或者實施侵權行為的工作人員所在的國家機關,是國家賠償法律關系中具體履行賠償義務的主體(立法機關和國家軍事機關除外),國家賠償主體與實際賠償義務機關不像民事賠償那樣是一致的,而是分立的。 2.賠償范圍和種類不同。國家賠償的范圍有限,一般比民事賠償窄,在《國家賠償法》中,不僅規定了受害人有權取得賠償的16種情形,在第五條和第十七條里,還列舉了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9種情形,而且民事錯判、輕罪重判、公有公共設施損害,國家也不予賠償。《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賠償的種類有行政賠償、刑事賠償和部分非刑事司法賠償3種,國家損害賠償內容僅限于直接損失與財產損失,未將間接損失與精神損失作為國家賠償的損害內容,而在民法通則中對后兩種損失規定了適度的賠償。 3.賠償原則不同。民事賠償主要采用歸責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歸責原則又分為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兩種,另外還有所謂的過錯推定原則,它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的表現形式。《國家賠償法》則采用的是違法原則,在我國只要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構成《國家賠償法》規定的違法行為,即使行為人沒有過錯,國家也要負賠償責任;反之,如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合法,即使主觀上有過錯,國家也不負賠償責任。 4.賠償程序不同。《國家賠償法》規定了行政賠償程序和刑事賠償程序兩種。由于引起司法賠償的損害事實本身發生在訴訟中,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有關機關申請賠償,毋庸提起訴訟,國家賠償中只有行政賠償可以由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受害人在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之前往往要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在得不到解決時方可提起訴訟。而民事賠償則沒有這一前置程序,它適用民事第一審普通程序、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和執行程序。刑事賠償程序有自己的特別賠償程序。先由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其確定違法行為,然后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對賠償不服或有爭議的,可以申請復議。若對復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中級以上)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可以不必經過復議程序,直接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的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5.賠償方式和標準不同。國家賠償的主要形式是金錢賠償,而民事賠償除采用金錢賠償方式外,還可采用返還原物、賠禮道歉等10余種形式。由于我國是發展中國家,在賠償標準上,我國《國家賠償法》堅持賠償標準應與人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和國家財力相適應原則,國家賠償不可能充分填補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只是在盡可能的范圍內賠償受害人的損失,賠償請求人得到的賠償往往少于其實際受到的損失。民事賠償采用的是賠償應與損失相當原則。
謝邀。
張玉環案簡要回顧。
1993年10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凰嶺鄉張家村男童張磊和張翔被人殺害,三天后,張玉環被警方定為嫌犯帶走,被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2020年8月4日下午4點,江西省高院最終以“原審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宣告張玉環無罪。張玉環被羈押9778天,是截止目前公開報道中被羈押時間最長的申冤者。
張玉環為何不能申請國家賠償!
最高院下發通知,公布了自2020年5月18日起,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標準為每日346.75元。
張玉環被羈押9778天,9778天x346.75元=3,390,521.5元,其中包括精神賠償。給被羈押人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1、補償帶有補充性,賠償帶有懲罰性。所以如獲得補償,其價值一定是比相應的標的的賠償金額要少。懲罰性是要對行為人的行為做出一定的懲處,補償只是對行為人給對方造成的損失進行彌補,是不帶有懲罰性的。
2、補償是無過錯形態下由于公平原則而來的.比如說張三撞死一個闖紅燈的人,他無責任。但是因為對方死了。按照公平原則,還是要適當補償的。賠償就涉及到過錯了,侵權,違約等就是賠償了。
3、發生的基礎不同:國家賠償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引起。國家補償則由國家的合法行為引起。
4、性質不同:國家賠償是國家對其違法行為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意在恢復到合法行為所應有的狀態。國家補償是一種例外責任,意在為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別損失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補救,以體現公平負擔的精神。
5、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國家賠償責任以金錢賠償福原則,以恢復原狀、返還財產等方式為輔。國家補償責任多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
6、承擔責任的時間不同:國家賠償以損害的實際發生為條件。國家補償既可以在損害發生前,也可以在損害發生后。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違法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例如某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王某進行刑訊逼供致王傷殘,王某可依法請求國家賠償。根據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賠償一般包括行政賠償、刑事賠償和司法賠償。1.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由國家承擔的賠償責任。其賠償范圍包括:(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3)毆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5)違法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的;(6)違法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7)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侵犯財產權造成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2.刑事賠償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當事人人身權、財產權造成損害而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法》對刑事賠償作出具體規定,對于進一步促進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獄管理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具有重要意義。刑事賠償的范圍包括:(1)在刑事訴訟中,錯誤拘留、錯誤逮捕、無罪錯判的;刑訊逼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毆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2)違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造成財產損害的。3.司法賠償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要給予有限制的賠償。
題:
國家賠償與國家補償有何區別
答:
國家補償與國家賠償的實質性區別在于:
國家補償是指國家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合法行使職權行為對公民造成的損失給予的補償。相當于過失傷害后的補償。
國家賠償是國家對國家公職人員錯誤行使職權造成損害的行為承擔的賠償責任。就是替犯錯誤的公務員擦屁股。相當于故意傷害后的賠償。
注意兩者的用詞不同:國家補償——合法行使職權,國家賠償——錯誤行使職權。
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
根據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賠償一般包括行政賠償、刑事賠償。
,是指國家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合法行使職權行為對公民造成的損失給予的補償。
國家補償存在行政領域,即只有行政補償。在我國,國家補償一般以直接現實的損失為限,而且在許多情況下,法律規定的補償額往往小于直接損失額。另外,國家補償通常發生在損害產生之前,由法律直接規定。
經濟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在勞動糾紛當中,出現的頻率是比較高的。雖然兩者在勞動糾紛當中都是要賠償一定的金額給員工的,但是在責任認定方面卻是有很大的區別,因為經濟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區別還是有不少的,這也是員工維護自身權益的一種手段。
經濟賠償金則是指用人單位或者員工因違反法律規定或者違反合同約定,造成對方經濟損失而向對方支付的賠償。與經濟補償金不同,經濟賠償金具有懲罰性,是一種懲罰性賠償。用人單位“違法”是勞動者請求賠償金的前提,勞動者如果發現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有權請求其支付經濟賠償金。
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是對勞動者由于勞動關系終止帶來的利益損失的補償,以便使勞動者在重新就業的合理時間內有一個良好的經濟過渡。
一、兩者支付條件不同
1、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大致有以下幾種情形:
(1)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辭退勞動者;
(4)用人單位依法裁員;
(5)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備注: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除外);
(6)特殊情形下用人單位停止經營而導致勞動合同終止;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什么情況下適用賠償金?
在《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之外,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法律依據的(即“違法終止或解除”),勞動者可以選擇:(1)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2)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直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當用人單位違法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如果選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無權再要求用人單位向其支付賠償金。但是在勞動合同客觀上不能繼續履行的情況下,則仲裁員或法官可以裁決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二、兩者計算標準上區別大
1、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實際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按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備注:月工資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另外,當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支付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計算公式:經濟補償金=基數×補償年限
2、賠償金的計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計算公式:賠償金=經濟補償金×2
三、兩者不能重復適用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同時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支付經濟賠償金后,還要不要再支付經濟補償金呢?對此,《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5條進行了明確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通過上面對于經濟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詳細介紹之后,相信大家對于經濟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這兩個概念也有了重新的認識。經濟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區別最大就是在責任方認定方面,這也是關系到金額賠償多少的重要因素,所以大家有必要了解一下這方面的勞動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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