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可以拒絕派出所筆錄
證人可以拒絕派出所筆錄
不可以,公民有義務配合公安機關調查案件事實。而且依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同時又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公民收集、調取證據。 在審判實踐中,證人出庭率低已成了一個不爭的事實,由于證人不出庭導致某些案件的關鍵事實無法得到認定,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司法審判對于實體公正和正義的價值追求。
如果不存在刑訊逼供等非法收集筆錄的情況,一般情況下筆錄是不能推翻的,但可以協助派出所收集其他證據用來否定筆錄中的不符合事實的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四條 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論法》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筆錄已經簽字按手印,還需要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的。
謝邀。目擊證人的問話不叫審訊,叫做詢問。一般是口頭告知,然后證人到派出所做詢問筆錄和辨認筆錄,完了就可以回家了。如果證人確實不方便去派出所等等,民警也可以在指定地方或證人工作單位,甚至證人家里完成詢問筆錄。就醬。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有閱讀核對筆錄的權利,有簽名納印的義務。筆錄應確保真實性,筆錄內容應當與犯罪嫌疑人所述相符。筆錄內容一方面作為案件的證據,另外一方面也體現犯罪嫌疑人認罪伏法的態度。
正常情況下,訊問過程都是全程錄音錄像的,如果做完筆錄后,嫌疑人核對完筆錄,對內容無異議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簽名納印。犯罪嫌疑人拒絕納印,直接在筆錄中注明拒絕簽名納印,直接提供筆錄和訊問錄像就行了。
如果筆錄內容與嫌疑人所述有所出入,嫌疑人提出修改筆錄的,應當修改筆錄,修改完后讓嫌疑人簽名納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就算嫌疑人胡編亂造,有悖于事實,也應該如實記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是能否認定坦白的主要依據,坦白是可以從寬處理的。沒有完整的證據鏈,光憑嫌疑人供述也定不了罪。嫌疑人現編亂造,零口供,只要證據扎實,形成證據鏈,也會對嫌疑人定罪。
所以,嫌疑人在核實筆錄無誤后,應當簽名納印。提出異議后,修改后,應當簽名納印。
如果你是違法嫌疑人,那么警察是傳喚你去,你必須去。
如果你是證人或者當事人,那么警察是請你去配合調查,國家法律規定公民有配合公安機關執法的義務,所以你也要去。
被派出所傳喚去做筆錄,如果是證人身份,“派出所傳喚去做筆錄”可以說明情況不去! 如果是當事人身份,“派出所傳喚去做筆錄”必須去,否則,公安局可以采取強制措施。 筆錄,是法律行業中的專業術語,就是將證人、犯罪嫌疑人、或目擊證人的詳細身份和話語記錄的文字. 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內暫時限制或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法定強制方法。 強制措施的種類: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 拘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其到案的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方法。 取保候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 監視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拘留: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采取的強制措施。 逮捕: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公安機關執行的一種,在一定時間內剝奪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并解送到一定場所予以羈押的強制措施。
派出所做筆錄可以拒絕簽字,但是不一定能夠取得效果,因為有時候不簽字,反而失去自己有利的證據和法定情節。
在當事人拒絕簽名或不能簽名的情況下,執法人員一般會在現場筆錄上載明時間、地點和事件等內容,簽上執法人員的姓名,并注明當事人拒絕簽名或不能簽名的原因,同時邀請其他在場的符合法規要求的人對此給予簽名證明。 這樣一來,由于有原因說明,也有證人,所以要想推翻這份筆錄,基本很難。 而拒絕簽字,就等于不配合調查,屬于加重處理的情節。
保密是不太可能的.是警察取證時為打消你的顧慮這樣說的.
刑事案件一般警方調取筆錄后,可以由檢察院直接在法院開庭時宣讀證人證言,大多是不用你去出庭做證的。但是,在法庭上宣讀證人證言是要明確姓名的,那時不可能做到保密。民事案件的話,是要你出庭作證的.
其實,如果你說的是實際情況的話.也是沒有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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