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交定金之后不買了
房子交定金之后不買了
這個問題要看你訂合同的時候,所交的兩萬現金是怎么寫的,如果用這個定,估計要不回,如果用這個訂,可能要得回。
只是簽訂了購房合同,同時只支付了1萬定金,而沒有支付總房款24%的首付款的話,。。
要有思想準備:最多損失1萬元。不承擔所謂的24%違約金。因為僅僅只繳納了定金而不是購房款。
要是法律武器運用得當的話,可以退回1萬定金,只支付賣方的材料損失費。
1.不能支付24%違約金,因為根據房屋買賣行規,沒有支付總房價的24%款-30%款給賣方時,從另一個層面表示,買方買房還在猶豫期。(所以不應該承擔支付賣方的所謂的24%的違約金)。但同時為了表示買方買房的誠意,所以買房愿意在買賣條約公平/公證/權益與義務相等的情況之下,交納定金1萬元。
2.這里要指出的是,條約是誰定立的,假如條約僅僅是賣方定立而買房僅僅是簽字表示認同的話,則條約可能存在對買方不公平的可能,假如條約是開放商定立的話,則條約有可能存在霸王條款,假如條約是房屋買賣中介機構定立的話,則中介機構有礙于中介機構的收益狀況,有可能存在偏袒賣方的可能。
假如條約的定立有以上(1.2.)情況的話,買方不但可以向所在地區的人民法院提請民事訴訟,要求買方不承擔所謂賣方提出的支付24%違約款同時因為條約的定立時存在有明顯霸王條款嫌疑和條約的定立沒有體現買方的權利,為由,要求退回1萬定金。但是買方愿意支付賣方在整個過程相應的材料損失費。
最多損失1萬元。不承擔所謂的24%違約金。因為僅僅只繳納了定金而不是購房款。
理由充分的話,可以退回1萬定金,只支付賣方的材料損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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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回顧:購買期房,交了定金,現在不想買了,可以要求退還定金嗎?有何依據?
我是{袁哥房產觀},從問題購買的期房,說明是新房,是開發商出售而不是個人。現在房產監管部門監管比較嚴格,另外定金認購協議一般都是開發商的法律顧問審核過,不可能出現漏洞,而且都是有利于開發商的,因此購房者在交納定金后,如果不依據認購協議履約,購買者要求退還定金的要求是不予采納的。但是可以根據定金一些關于法規依據和實際的有效辦法,達到退定金的目的。
我從事房產23年,在負責房產項目中,其中爭議和糾紛最多的,就是購房者交納定金,又因為多種原因不買,要求退還定金的,都是先要求退還定金,如果開發商不采納,就采取一些大鬧售樓處的不理智舉動,或者就干脆放棄。這些行為都不可取,有些行為嚴重的,還會觸犯法律,得到嚴懲。下面我就給大家普及關于定金的法規依據,及如何退取定金的有效辦法。
有關購房定金的法規依據有那些?
交納定金廣泛的運用在日常的商業活動,交納了定金,注意不是“訂”。通常情況,在對方開具了定金收據,即使不簽訂協議或合同,已經是一種契約合同。如果交納定金方無故悔約,定金不退還,如果收取定金方,不能履行,需雙倍返還。在購房過程同樣適用。
1:涉及定金主要依據以下4條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境;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六部分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做為訂立主合同,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若當事人一方的原因未訂立合同,則適用定金雙倍罰則(合同法115條)若是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例如情勢變更、不可抗力等原因未能訂立合同,不適用定金雙倍罰則,應當返還定金。
(4)建設部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中規定:符合商品房預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訂立商品房合同時,可抵作房款,未訂立買賣合同的,應退還。
從以上可以看出,《合同法》和《擔保法》適用于所有商品關于是否退還定金的基本法,是依據。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是對商品房買賣的過程中實際操作的具體補充。
2:依據法規,結合問題,找出退定金的依據
從上面的法律依據找出定金不退還的法規有四條,只要購房人不履行購房合同的簽訂,定金要求退還的的要求,開發商有權拒絕退還定金是合理合法的。
但是依據最高法院的商品房糾紛的司法解釋及商品房管理辦法中其中的兩點可以依法退定金。
(1)必須是符合商品房預售條件的,反之沒有取得合法預售條件的是可以退還定金的,
(2)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因為條款爭議和補充條款,雙方沒有訂立買賣合同的,雙方可以免責,退還定金就可。
因此購房者可以根據以上,如果開發商有違規,不符合預售條件,定金可以直接退還。如果符合,可以按認購協議約定時間去簽訂合同,可以以補充內容為由,如果開發商不同意,就可解除認購協議,退回定金。
3:實際中其它退取定金的辦法
雖然購房者很多都是因為自身原因,盲目沖動購買,并且支付了定金。是一種違約行為。理應根據約定和法規,受到處罰,為自己的行為買單。但是由于定金數額一般都較大,都是數萬或者更多,每個人的錢也不是天上掉的,也不是大風刮的,確實不予退還,明知自己無理的情況下,即不甘心,又很心痛。因此常做出失去理智的事,我記憶中甚至有老人,因為退定金暈倒售樓處。最后我做為開發商領導還處理過數起。因此有幾種退取定金的協商方法:
(1);找售樓處經理審請退房,并且最好有合理理由,(如購房首付款沒有籌集到)協商可以簽訂退房協議,等這套房售出后,再退還定金,一般都能得到開發商的同意。
(2)定金之所以不好退還,主要是影響了銷售部業績及置業顧問的傭金。可以拿出一小部分定金補償。這也是處理退還定金的方法。
(3)如果有親友需要購房,親友也看好本房,可以和售樓處協商,先退房,然后親友再購買,當然這需要機緣巧合,在從業這么多年也多次遇到這種事情。
(4)有職能部門的親友,一般找開發商,開發商也可以退款,畢竟中國是個人情社會。
綜上:正常由于個人原因,交了房屋定金是不予退還的,適用的法律和法規依據主要有四條。但是如果開發商不具有預售條件的可以退還,簽訂合同時沒有達成簽訂購房合同時,也可以退還,同時考慮購房者實際情況也有幾種協商辦法退還,但是我不鼓勵,只是相對于開發商來說,購房者畢竟是弱者,只要雙方協商同意,也算符合中國的商道“合為貴”。
即使有上述辦法可以退還定金,也是費時,費神的得不償失的事,因此有幾點建議給所有的購房者:
(1)購房前一定考慮清楚后,再交定金。交定金后,認真履行合同,做有信用的人
(2)已經購買,又想退定金,理智協商,而不是無理大鬧或者輕易法庭起訴。
(3)對于沒有合法預售條件的開發商,先協商,無果后再去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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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特殊約定,定金是一定要不回來了。
不論是買新房還是二手房,購房者一旦鎖定房源,以下定金的方式確認,而賣方也如數收取了定金。并給買方開予了收據,就表示買賣雙方要遵守各自的行為準則了。
事后,任意一方違約不買或者不賣,都要以收取定金數額的雙倍賠償給對方。
問題中的“定金”,是一定要不回來了。就字面而論,通俗的講,就是板上釘釘,不能反悔,不想買了,就是違約了,定金理所當然被賣方“沒收”,當成違約金作為賠償金額。
在買賣房產交易的過程之中,買方在支付定金時,只要做到以下幾點,都有可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煩。
第一:買家鎖定自己喜歡的房源,對樓層、朝向、成交金額三思而后行。反悔琢磨,是否符合自己的條件。切記將就。
第二:面簽買賣合同時,認真閱讀合同中的條款。必要時,增加補充協議。
第三:關于“定金”或者“訂金”之間的區別。寫在前面的“定金”二字,是一定退還不了。后者的“訂金”是可以在買賣雙方面簽合同時,有不同分歧,達不成買賣協議,房產交易無法完成,可以如數退還。不存在誰賠償誰。
因此,購房者在支付第一筆買房款時,一定要三思而后行。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房子交定金之后不買了“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