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債權轉讓合法性
p2p債權轉讓合法性
你都說了網貸公司已經把債權轉讓給催收公司了,表示你已經知道了這個事情,也就意味著題主現在的債主是催收公司了,你還覺得他不能起訴你嗎?
催收公司確實不是好東西,但人家也是根據公司法成立的正規主體。就像騰訊公司搞了那么多游戲賺青少年的錢,被很多人認為不是好東西,但沒人會認為騰訊的行為是不合法的。
看這個問題時,我們還是要以法律的角度來對待。根據我國民事法律相關規定,債權債務是能夠轉移的,只是要經過一定的程序。
就轉移債務來說,必須經過債權人的同意才會有效。比如,你欠了張三10萬元,李四和你關系很好愿意接受你的債務,你們之間達成了協議,決定由李四替你還債。但你的債務仍然沒有轉移,因為沒有經過張三的同意,你和李四得先去征求張三的意見。如果張三覺得李四比你靠譜多了、同意轉移,那從張三點頭開始你就不再欠他錢了,今后就變成李四欠張三10萬元。但如果張三覺得李四比你還窮,不同意的話,哪怕你和李四兩人商量的再好也沒用,張三仍然可以要求你來還錢,你不還就上法院告你。
看清楚,上面講的是債務的轉移,下面來說債權的轉移。債權的轉移比債務轉移簡單多了,債權人只要通知一下債務人就可以了。重點是通知一下就行,不是取得債務人的同意。比如,這次是你借給張三10萬元,你是債權人、張三是債務人。你的好朋友李四送了一輛奧迪車給你,你很開心,作為回禮,你把收回張三欠款的權利送給了李四。這樣一來,張三就不再欠你的錢而是欠李四的錢了。而這一債權轉讓行為發生效力的關鍵是只要你通知、告知一下張三,和他說以后你不欠我錢了,等到期后把10萬元還給李四。那不論張三同意與否,只要你和他說過了立馬就生效。
回到題主的問題上來。網貸公司借錢給題主,題主是債務人、網貸公司是債權人。現在債權人網貸公司把債權轉移給了第三方,也就是催債公司。這不需要經過作為債務人的題主同意,只要通知題主后網貸公司立馬退出債權債務關系,由催收公司成為新的債權人,題主還是債務人。如果題主不還錢給新的債權人,也就是催收公司的話,那他當然可以去法院起訴你咯。
當然,題主可以和法院說網貸公司轉移債權時沒有通知自己,所以債權轉移不生效。沒錯,如果網貸公司沒有給你發短信或者微信或者打電話告訴你債權轉移了的話,題主的抗辯有效。但問題是這樣做其實也沒有多大意義,解決不了任何問題。網貸公司可以很容易地補一個通知手續就行了,甚至就當著法官的面口頭告知你債權從現在開始轉移給了催收公司,這樣還剩了他的短信或電話費。催收公司只要重新去法院立案就行了,這下題主也就沒有任何抗辯理由了。更可況從題主的表述來看,網貸公司大概率之前已經通知過題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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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債轉形式,簡單來說就是把你還沒有到期的標的,以債權轉讓模式轉給另一位出借人,達到你的資金退出的目的。之所以這樣設定,是因為平臺資產周期較長,而有些投資人可能臨時有資金需求,急于拿回現金,那么你就可以把自己的債權轉讓給新的投資者。
在行情好的時候,債轉模式風險相對可控,收益也還可以,標的到期基本上1-2個工作日就能把你的債權匹配給下一個人。
當前,行業大環境不好,很多平臺資產的真實性遭到質疑,因此債權轉讓的人多,買入的人少,現在就造成了標的積壓,一些平臺債轉時間延長。
我個人建議,這個時候,盡量不要去接收債轉的標的。第一,如果平臺底層資產沒有問題,其實平臺不用大規模債轉,就等資產到期兌付好了;第二,平臺的債權轉讓折價越高,說明資產質量越差,那么你去接手質量差的資產標的,不等于自己火中取栗么?第三,一個平臺,債權轉讓的數量越大,說明投資者信心喪失,資金流大幅度流出,平臺本身已經聚集了很大風險,應該遠離這樣的平臺。
的確,看著有些平臺三五折的債權很誘人,但是在目前行業整頓時期,貪圖便宜不是好事,這個時候盡量觀望為好。
禁止一切形式的債權轉讓?
有報道稱廣東監管部門要求廣東(非深圳)地區的網貸平臺禁止一切形式的債權轉讓活動與服務,因此出借人之間的債權轉讓也將被禁的消息就引起了較大的關注。
個人債權轉讓被禁止,影響最大的是計劃類標的和活期產品。以上兩種標的類型,都是通過債權轉讓實現期限匹配和實時退出。
債權轉讓是網貸發展的一種創新,是平臺增加流動性的一種重要方式。投資人之間的債權轉讓并未見任何不合理的地方,不過在不斷暴雷、監管政策不明朗的時候,還是以短期標為主吧。
債權轉讓有以下三種模式:
一、超級債權人模式
超級債權人相當于一個中間人,網貸平臺的借款、投資都是通過這個中間人。借款人通過中間人獲得所需資金,中間人將債權在平臺發起,分散給各個投資人。
1.超級債權人是誰?一般是平臺的實際控制人、資產端負責人、平臺高管。
2.有什么風險?有拆標嫌疑,期限、金額的錯配。
3.合規嗎?不合規,在監管整改的范疇。
二、金融產品相關的債權轉讓
金融資產,如信托資產等等,將資產及收益權轉讓給投資人的模式。
三、個人之間債權轉讓
出借人之間的債權轉讓。平臺的投資人投資某一標的,持有期間繼續資金,于是該投資人發起債權轉讓,由下一個投資人來承接債權。
第三種模式是以上模式中最正規的一種,也是網貸的創新產品,能提高網貸平臺的流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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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義上而言,超級放貸人模式屬于P2P平臺債權轉讓模式的一種。
P2P平臺的債權轉讓模式包括三種形式,一種是超級放貸人的模式,一種是平臺間債權轉讓模式,還有一種是平臺內債權人相互轉讓債權模式。
后兩種模式其實就是普通的民間債權轉讓。在借貸行為發生后,債權人將手中的債權轉讓給其他人,從而實現提前退出、套現,這是符合合同法規定的形式,兩種模式都有利于P2P平臺投資人、債權人的及時套現和資金流動。
比如說你在某個平臺放了款,獲得債權,半年收回本息,結果才過了一個月,你就急需用錢,那你就把你的債權打包轉讓出去,新買家提前支付你的本息(可以有折讓),半年后債權到期,新買家從借款人那里收回本息,獲得收益。
這種典型的債權轉讓都不會涉嫌違法問題,是P2P市場發展的必然,即便之后的監管從嚴,此種模式也會一直發展下去。
主要問題可能會發生在前面所說的第一種:超級放貸人模式。
超級放貸人模式也稱為超級債權人模式,在該模式中,會有一個專業放貸人(通常為P2P平臺的實際控制人、財務負責人或平臺的其他相關人),他以個人名義向諸多借款人放款,取得相應債權,再把債權按金額、期限打包錯配、分散給投資人購買,這個時候,投資人就不是直接借款給借款人,而是通過購買債權(理財產品)的方式,獲得債權。
借款人先是向超級放貸人借款,然后他的債務就被轉移到了投資人的手里。這種形式,P2P平臺往往打造成類似理財產品形式的類資產證券化產品,投資人就像選購理財產品一樣選購債權。
如果說,前文所述的兩種債權轉讓模式僅僅只是P2P中的一個內部功能設計,超級債權人模式則是突破了傳統P2P的模式,完全開創了一種新的借貸模式。傳統的P2P模式來自國外,就是純粹的點對點模式,平臺只做信息中介,借款人和出借人能夠一一對應,這也是《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所鼓勵的模式,而超級放貸人模式,則屬于監管層所警惕的業務模式,這種模式是P2P發展初期留下的產物,在現在的監管條件下,超級放貸人屬于爭議頗大,有很大瑕疵,嚴重來說是違規的模式。但是否涉嫌非法集資問題,筆者認為應該慎重。
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為例,因為非法吸存主要打擊的就是集資人融資的過程。
所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就是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如果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如無其他規定,就應當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四個特點分別為:(一)非法性: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公開性: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利誘性: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社會性: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傳統的P2P如果要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犯罪模式一般是平臺先自己集資,比如自己是以借款人的名義向投資人借款,然后再將資金歸集、打包、分配,出借給借款人,這里面平臺以自己的名義向多數投資人集資、借款就會歸類為非法集資行為。之后其將資金用于自身項目的運營,還是用于放貸反倒不會受到決定性的評價。
而在超級放貸人模式里,其實先產生債權,然后由投資人購買債權,超級放貸人,也就是p2p平臺,或者是其實際控制人扮演的角色,就是一個債權轉讓人,這種形式,筆者認為也是符合合同法和相關民法的規定的規定,這里并沒有一個明顯的集資過程。所謂的資金期限錯配問題是其對自己債權的二次分配,其自己承擔相關風險,如果其將相關的產品出售給投資人,在釋明風險的前提下,投資人也應該承擔相當的風險。這里面即便是出現了資金杠桿,發新標還舊標,超級放貸人與投資者之間也只是普通的投資關系。對于投資者而言,理論上其應該自己對自己購買的債權,評估風險,享受利潤或承擔損失,因為投資關系和借貸關系很明顯是兩種不同的關系。
但是,如果作為超級放貸人的平臺,對投資人承諾債權回購、與借款同性質的保本承諾等。這種就可以被視為一種還本付息的承諾。而根據相關法規,以銷售產品的名義承諾,回購,還本,返本銷售的,可以視之為一種非法集資行為。
同時,超級放貸人模式也極易發生虛構債權、違規超募等行為,而相關的監管基本無法對此種行為進行事前預防,甚至很難做到事后監管,只能做到資金鏈斷裂、投資人報警經偵介入才能知曉債權的真實性。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四)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五)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即如果發生虛構債權的行為,被認定為非吸的可能性極大,但如果并未發生虛構債權的問題,僅僅是資金、期限錯配的問題,筆者認為還要看集資人是否對投資人有保本付息承諾,才能作出謹慎判斷其是否涉嫌非法集資犯罪問題。
所以超級放貸不認模式可能并不合規,但如果不存在虛假債權、不承諾回購、保本等,其就是一種簡單的投資,甚至是購買關系。它可能會產生一種資金錯配,或者是資金池還有杠桿問題,但是否涉嫌非法集資問題,筆者認為應該回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犯罪構成本身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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