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的房產離婚能分嗎
按揭的房產離婚能分嗎
你好,關于按揭貸款,離婚時房貸未還清怎么辦這個問題,有以下幾種方式處理。
一,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于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對應產權的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二,雙方結婚后共同貸款購買的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不予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需要具體分析這個房子登記在誰的名下?首付是如何支付的。誰支付的等等,具體分析,你提供的信息太少
你好,首先,如果沒有簽署特別的協議或者聲明,婚后收入即使各歸各的,但仍視作夫妻共同財產。
其次,如果房子是夫妻雙方共同還貸的話,離婚時放自己分割也應當做共同財產執行。
如果一方是過錯方,一般無過錯方在財產的劃分方面會得到更多一些,視具體情況和律師操作而定吧。
希望對您有幫助!
婚前買的按揭房分割個鬼!都想啥呢?
婚后按揭買的,還要分清楚首付款的錢誰出的,共同還貸部分倒是可以分割。
根據《婚姻法》第17條之規定,結婚之后所購買的房屋不管登記在夫妻一方還是雙方名下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規定的一方父母出資購房產權登記在其子女名下的房產除外)。
婚內按揭購房當然也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按揭購房還有一筆共同的債務,也就是未償還的銀行貸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那么當夫妻雙方離婚時該未償還完貸款的房產該如何分割呢?經過筆者對同類案例的研究,司法實踐中主要存在以下三種分割方式(以下均按夫妻雙方各占50%的原則性分割來計算):
第一種分割方式
由分得房產一方負責償還剩余銀行貸款及利息,并給付另一方的補償房款,計算公式為:(房屋增值+已支付房款)×50%,這里的房屋增值有兩種算法,第一種可申請評估機構評估,第二種可由(房屋現值-購房時價款)得來;已支付房款包括已支付的首付和已還貸的本息。
類似案例:歐陽某訴于某離婚案出自《中國法院2013年度案例•婚姻家庭與繼承糾紛》
判決原文:由于雙方主張該房屋的所有權,鑒于購買該房屋的首付款51408元和自2008年12月至2011年2月所歸還的銀行貸款本息21114.16元,主要是原告用其婚后打工的積蓄和原告姐姐的部分借款支付的,故原告要求房屋歸其所有,應當予以支持。但原告應支付相應的房屋價款77057.08元{計算方法:房屋增值81592元(房屋現有價值250000元-購房時價款168408元)+已支付房款72522.16元=154114.16元,各人分占77057.08元}給被告,剩余銀行貸款由原告負責償還。
第二種分割方式
由分得房產一方負責償還剩余銀行貸款及利息,并給付另一方的補償房款,計算公式為:(房屋現值-尚欠銀行按揭貸款)×50%,房屋現值可由評估機構評估,也可由夫妻雙方同意確認。
類似案例一:葉某某與黃某某離婚糾紛案出自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惠中法民一終字第188號
判決原文:惠州市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認為:1、房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3條規定,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原、被告雙方在婚后購置,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原、被告均同意確定房屋總價值為815000元,房屋及現有家具家電均歸原告葉某某所有,扣除該房的銀行按揭貸款及夫妻共同債務之外,房屋剩余價值由原、被告雙方平分(由房屋所有人葉某某向黃某某支付對價),拖欠的銀行債務、物業管理費及其他費用由葉某某承擔,對此本院予以準許。截至2014年11月10日止,涉案房屋尚欠銀行按揭貸款411740.95元(其中公積金貸款342169.38元,商業貸款69571.57元)。故扣除該房的銀行按揭貸款411740.95元之外,房屋的剩余價值為403259.05元(815000元-411740.95元)。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8條“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的規定,對于涉案房屋的剩余價值原告葉某某與被告黃某某分別享有50%的權益,即201629.5元(403259.05元÷2)。故由房屋所有人(即原告葉某某)支付被告黃某某產權對價201629.5元。
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類似案例二:嚴某甲與李某甲離婚糾紛案出自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民終字第895號
判決原文: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認為:原、被告共同支付該房產的首付,婚后共同居住該房產,共同支付該房產的按揭貸款,法院認定該房產系夫妻共同財產,對于原告要求按首付出資比例分割該房產、被告要求該房產視為其個人財產的觀點,法院不予采納,該房產應當在原、被告之間平均分割。考慮到婚生子李某乙長期居住在該房產,為避免過多改變孩子的生活環境,法院確定該房屋產權歸被告所有,剩余的按揭貸款本金242104.92元(截至2014年11月2日)及利息由被告償還,被告應支付原告分割款278947.54元[計算公式:(房屋現值80萬元-按揭貸款本金242104.92元)÷2]。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上述判項維持原判。
第三種分割方式
由分得房產一方負責償還剩余銀行貸款及利息,并給付另一方的補償房款,計算公式為:(首付款+婚后共同還貸款)÷ 房屋總價款(房價款+利息)×房屋現值÷2,其實這種計算方式源于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對共同還貸和相應增值部分的計算,而且此算法較復雜,且在計算房屋總價款時把所有利息(即包括未還清貸款利息)計算進來可能有失公平,司法實務中對于婚后按揭共有房屋分割按此類方法分割較少。
對于以上三種分割方式和計算方法,司法實踐中都有使用,前兩種比較簡單易懂,而對于每個地方的法院算法并不完全相同,但就深圳而言,深圳中院好幾個案例都是按第二種方式計算,在這里筆者比較認同第二種計算方法。
房產只登記在了一方名下,在這種情況下,除非未登記一方有證據證明購房時有出資行為,則法院一般會判決房屋歸屬登記方名下。因此,在感情好的時候一定也要明算賬,不要以為感情好就會一直好,等到感情煙消云散,勞燕分飛后悔就來不及。婚前雙方或一方支付首付,婚后雙方還貸,尚未取得產權證的。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時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的且雙方有爭議解決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處房屋所有權歸誰,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哪方居住使用。待到取得產權證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
可以的!
如果就撫養權和財產等問題協商不成,或者對方不愿理離婚,您可以到法院去起訴離婚。
如果房子是婚后購買,您可以要求平分。
如果房子是對方婚前付的首付,并且房產證上只有對方的名字,您可以在離婚的時候主張分割結婚后你們夫妻共同還貸的部分以及其增值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
在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時,涉及夫妻共同還貸款項及其相對應增值部分的數額等于以夫妻共同還貸部分乘以不動產升值率。所稱不動產升值率,是用不動產現價格除以不動產成本,不動產成本包括購買時不動產價格+共同還貸的利息部分+其他費用(比如契稅、印花稅、營業稅、評估費等)。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按揭的房產離婚能分嗎“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