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假期有哪些
勞動法規定假期有哪些
法定節假日沒加薪幾天的說法,法定節假日加班的享受三倍工資待遇?! 秳趧臃ā返谒氖臈l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ㄒ唬┌才艅趧诱哐娱L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ǘ┬菹⑷瞻才艅趧诱吖ぷ饔植荒馨才叛a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1、法定節假日并非在勞動合同法(即你所說的新勞動法)中規定,是由《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的。2、現在全民的法定節假日是:元旦(1月1日)、清明(農歷當日)、五一(5月1日)、端午(農歷當日)、中秋(農歷當日)各一天,春節(除夕、初一、初二)、國慶(10月1、2、3日)三天。
參見國家法定節禮日,每年的假日表。
勞動法不規定具體假期,法定假期是由《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的。
法定假期為以下這些:
1、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節,放假1天(陽歷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2、部分的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
(一)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兒童節(6月1日),不滿14周歲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
(四)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3、少數民族習慣的節假日,是由各少數民族所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該民族習慣,來規定放假日期。
4、二七紀念日、五卅紀念日、七七抗戰紀念日、九三抗戰勝利紀念日、九一八紀念日、教師節、護士節、記者節、植樹節等其他節日或者紀念日,均不做放假?!?/p>
5、公民放假的假日,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一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歷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除了國家法定假期以外,港澳部分優秀企業也會有內部的福利假期:例如公司的成立日、周年慶、甚至是工齡達到一定程度的無條件”帶薪假期”。也就是享受假日的同時,還享有正常薪水待遇。公司福利假期一般沒有固定日期,只有固定天數,由員工根據自己的需要安排放假日?!苯陙恚灿猩贁蹈郯钠髽I將福利假期引入其在中國的分公司,如部分公司,除了工齡帶薪假期外,還有男性產假、旅游假等?!庇捎诟@麕郊倨诓煌趪曳ǘ偃?,如果員工放棄福利假期,將不會得到加倍工資的補償。
我國針對勞動者有專門的法律,那么我們對于假期一共有哪些種類呢,有哪些假期是勞動者可以休的?
1、婚假:符合婚姻法規定的員工結婚時,享受3天婚假。若是晚婚,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加起來共10天假期。
根據《婚姻法》以及《計劃生育條列》的規定: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那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婚假期間工資待遇:在婚假和路程期間,工資照發。
2、產假:《女職工勞動特別保護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期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雙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3、喪假:若是員工因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可享受1~3天的喪假。若是外地的員工涉及路程的,路程假另給,但路費自理。休喪假可以參考原國家勞動局、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假喪假和路程問題的通知》的具體規定:
1)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
2)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定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3)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目前國家還沒有對非國營企業職工修婚喪假作出具體規定。
4、探親假:關于探親假,針對的對象是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固定員工。凡是在以上單位工作滿一年以上,夫妻兩地分居,或與父母親都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親假;若能與父母親中的一方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親假。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4條規定,探親假期分為以下幾種:
1)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乙方探親假一次,30天。
2)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20天,也可根據實際情況,2年給假一次,45天。
3)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4年給假一次,20天。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4)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探望父母,若是未婚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愿2年探親一次的,可以2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若是已婚,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探親假與國家規定的其他假期分別計算。
5、病假:按勞動者在本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設置,第1年為3個月,后每增加1年為1個月,但不超過24個月,合同約定長于上述期限的從約定。經鑒定勞動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應當延長醫療期,總計不得低于24月(即不受工作年限限制)。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等有關規定,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病假假期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注意:職工病假期間遇有國家法定節日(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和公休假星期六、日)時,應算作病假期間病假的待遇:病假在六月內,按連續工齡的長短發給工資,不滿2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60%,2—4年的,本人工資的70%,4—6年的,發給本人工資80%,6—8年,支付本人工資的90%。8年以上者,發給其100%。停止工作醫療期超過6個月的,發給疾病救濟費。連續工齡不滿一年的,發給本人工資40%,1—3年者,發給本人工資50%,3年以上者,發給本人工資60% 。
6、工傷假:《企業職工工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單位工作年限5年一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的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的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30年以上的為30個月。
7、年休假:《職工帶薪年休假條列》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假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8、事假:事假員工因個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請假的可以請事假,事假為無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時為計算單位。 關于事假的待遇,國家沒有明確規定,是企業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在合同中約定,同時在公司的規章制度應有明確規定的。 新勞動法規定員工請事假每天的扣薪標準是:月基本工資/20.92天;員工請事假每小時的扣薪標準是:月基本工資/20.92天/8小時。
中國的有薪假期有:
1、法定假期:元旦1天;春節3天(除夕、初一、初二);清明節1天;端午節1天;中秋節1天;國際勞動節1天;國慶節3天;其他地方性假期。
2、年休假: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員工,可享受帶薪年休假。按工齡計算:
a,工作滿一年未滿五年者5天;
b,滿五年未滿十年者7天;
c,滿十年未滿二十年者10天;
d,滿二十年以上者14天。
3、探親假: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員工,與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內回家居住一個白天和一個晚上的,在年休假期間安排探親。其中,年休假天數不足于原規定的探親假天數部分可給予補齊。
4、婚假:本人結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增加10天。結婚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費由職工自理。
5、喪假: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給予3天以內喪假。員工配偶的父母死亡,可給予3天以內喪假。需要到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費由職工自理。
6、生育假及看護假:女員工生育,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實行晚育者(24周歲后生育第一胎)增加產假15天,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者增加產假35天,產假期間給予男方看護假10天。
7,工傷假:因工受傷而不能出勤,停工休養日期,視為工傷假。
一、從我國現行法律對女職工孕期保護的相關規定來看,并沒有關于“保胎假”的規定: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任何用人單位的女職工均享有產假,假期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42天產假。但是,對于本案中該職工提出的“保胎假”這一概念,我國目前的法律上并無相關規定。
二、根據《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司關于女職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過六個月后生育時的待遇問題給上海市勞動局的復函》“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懷孕,經過醫師開據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本單位實行的疾病待遇的規定辦理?!币幎芍?,我國目前對因年齡或特殊體質確需保胎的女職工,采取的是由單位自行比照病假的方式處理,也就是說,女職工請“保胎假”的,必須按照單位的規定提交醫院證明,而請假時間的長短、工資的計算,應遵從單位的相關管理規定。
三、關于單位準假期間的工資發放問題:
1、關于保胎假的醫療期間:
保胎假的醫療期間應比照疾病的醫療期間進行處理,按照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單位應根據醫院證明,結合該規定進行準假期間的確定。
2、關于病假期間工資:
按照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九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可知,
“保胎假”作為一種病假,期間的工資應按照單位的規章制度進行確定,但最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工資計算方式為:病假日工資=最低工資標準×80%÷21.75天(月計薪天數)
四、按照我國法律法規規定,懷孕女職工必須享有的假期有:
產假:98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
產前檢查: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用人單位不得將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時間計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產前假:懷孕七個月以上,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
授乳時間:嬰兒一周歲內每天兩次授乳時間,每次30分鐘,也可合并使用。
綜上,作為勞動者一方的女職工,在懷孕期間享有法律規定的假期和特殊保護,但現行法律中沒有“保胎假”這一說法,孕期女職工若確因特殊體質或年齡等其他原因有先兆性流產跡象需要保胎時,應以本單位的規章制度為前提,向單位提交醫院證明進行請假;作為用人單位,企業也應根據《勞動法》、《婦女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按照醫院出具的病假條給符合事實情況的孕期女職工準許“保胎假”。
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司關于女職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過六個月后生育時的待遇問題給上海市勞動局的復函
頒布單位: 國家勞動總局(已變更) 文號:(82)勞險字2號
關于國營企業單位的女職工需要保胎休息,以及保胎休息和病假連續停止工作超過六個月后生育時的待遇問題,經與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研究,答復如下:
一、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懷孕,經過醫師開據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本單位實行的疾病待遇的規定辦理。
二、保胎休息和病假超過六個月后領取疾病救濟費的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時可以從生育之日起停發疾病救濟費,改發產假工資,并享受其它生育待遇。產假期滿后仍需病休的,從產假期滿之日起,繼續發給疾病救濟費。
三、保胎休息的女職工,產假期滿后仍需病休的,其病假時間應與生育前的病假和保胎休息的時間合并計算。
四、不按計劃生育懷孕的女職工,其保胎、病假休息和生育時的待遇,仍按省、市現行的有關規定辦理。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勞動法規定假期有哪些“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