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取保候審可以開除嗎
員工取保候審可以開除嗎
如果一個人被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說明其已涉嫌刑事犯罪,能不能上班取決了二個方面,一是其所在單位的態度,二是涉嫌的罪名或犯罪情節,但最主要的決定因素是前者。
眾所周知,能夠被取保候審大多數情況可能是輕罪,或者犯罪嫌疑人不羈押不會給社會產生危險性。在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偵查環節、審查起訴環節和法院審理環節都有可能被采取或變更為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如果在立案后的偵查環節,一開始就被取保候審,而沒有被刑事拘留,說明人身沒有被限制自由,只是要按照取保候審的規定,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要向執行機關報告。因此,只要工作單位在居住地,還是可以去上班的,否則是沒有條件去上班的。就是有條件上班,但單位認為當事人涉嫌犯罪,隨時有可能被變更被羈押的強制措施,會影響工作而不再安排工作,或者以涉嫌犯罪不讓上班,這樣就不能上班了。
如果在案件偵查階段,一開始就被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然后變更為取保候審的,這個能上班的概率就很低了。因為,在刑事拘留期間被羈押,不可能去上班,當事人的崗位肯定要換其他人,這樣就失去了崗位。同理,逮捕之后變更為取保候審,更不可能上班了。
能不能上班和解除勞動合同,以及開除公職是二個概念。在法院判決有罪以前,不能認定被取保候審的人就是罪犯,因此,開除公職的決定只能在法院判決有罪后作出。
總之,如果只是在取保候審期間重新或臨時找個事做,去上班,只要不離開居住地還是可以的。否則,在長達1年的取保候審期間,沒有經濟來源,無所事事,對家庭、對社會來說也是個不穩定的因素。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需要遵守的規定可以分為兩類:
1、法定義務
A,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B,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24小時之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C,在傳訊時及時到案;
D,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E,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干擾證人作證;
2、酌定義務
A,不得進去特定場所;
B,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通信;
C,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D,將護照等出入境的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上述法定義務,是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必須遵守的。酌定義務視案件事實而定,由決定取保候審的機關決定。
綜上,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可以繼續工作。
本人曾在人員懲戒崗位工作過,我來回答這個問題。
一、什么是取保候審?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所謂的“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因此,它通常僅適用于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出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通常由公安機關予以執行。這個解釋中,有幾個要點:1、被取保候審的人,己經涉嫌犯罪,或者就是被告人,至于最終如何終予刑事處罰,由人民法院通過審判來決定。如果一審判決后,本人不服的話,二審判決才有法律效力。2、取保候審是刑事強制措施,并非行政強制措施,有著本質的不同,要分清楚。3、在取保候審期間,刑事司法程序正在進行中,尚無最終的判決結果??傊痪湓挘喝”:驅徥切淌聫娭拼胧?,刑事司法程序正在進行之中。但一般來說,可以被取保候審的人,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并不大,判決結果并不會太重。
二、法律、法規對公務員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具體規定
毫無疑問的是:公務員必須遵紀守法,絕對不允許違法犯罪。如果公務員涉嫌犯罪,肯定必須經歷以下三個階段:
1、刑事司法程序。公務員一旦涉嫌犯罪,首先必須按刑事司法程序,由公安機關、監委機關進行偵查,終結之后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提起公訴的由人民法院審判,決定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最終如何給予刑事處罰。最終的決定權在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作出最終法律判決之前,公務員是否構成犯罪,完全可以說處于待定狀態。
2、政務處分程序。對于公務員來說,一旦被司法機關追究了刑事責任,下一步就必須由紀委、監察機關依法、依規給予黨紀處分和政務處分。這方面的法律、法規很多,主要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公務員因違紀違法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或者由監察機關依法給予政務處分?!边@只是原則性規定,沒有細節規定。當然,如果本人是黨員的話,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執行。
2)《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實際上是《公務員法》的配套法規,由國務院制定并發布執行,立法層次顯然低于法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不過,這里要明確的是:所謂的判處刑罰,具體是指人民法院己經生效的判決結果,即包括刑法規定的五種主刑,也包括三種附加刑。對于正處于司法訴訟期間的刑事強制措施,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很顯然:《條例》 的規定是十分嚴厲的,公務員一旦被判處刑罰,一律開除公職。
3)從2020年7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己經正式實施。公務員肯定是公職人員的主要組成部分,涉及公務員的處分事項,必須按《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規定執行。該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公職人員因犯罪被單處罰金,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予以撤職;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開除。”很清楚:該法第十四條與《條例》的規定是明顯不同的。毫無疑問:肯定必須按《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執行。原因非常簡單:《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法律效力明顯高于《條例》。換個角度說:任何行政法規都不得與法律規定相抵觸,這是立法原則。更通俗地說:隨著《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出臺,《條例》中涉及公務員刑事處罰后政務處分的具體規定,實際上己經部分失效了,國務院必須對此做出重大的修改。另外,第十四條的規定,對于涉嫌犯罪的公務員來說,終于有了一個避免被開除公職的逃生通道,意義重大。
3)對于公務員來說,政務處分與調整其工資待遇是直接掛鉤的。也就是說:按照監察機關給予的政務處分的檔次,依法調整公務員所享受的職務(或職級)工資檔次和級別工資檔次。
三、回答題主提出的問題:公務員取保候審停發工資,后法院判免刑,停發工資能要回來嗎?
綜上所述,公務員一旦涉及犯罪問題,肯定必須依此經過法院的司法判決、紀委監委黨紀、政務處分兩個關鍵環節之后,才能相應地按處分檔次,調整其原來享受的工資標準,這是毫無疑問的。當然,如果政務處分是開除公職,則徹底停發工資,完全解除公務員與單位之間的人事關系。
公務員最終被法院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當然就是沒有判處刑罰。這意味著:雖然本人已經構成了犯罪,但因為犯罪情節輕微,法院決定免除了刑事處罰,這當然是合法的。這當然也意味著:當初對其采取了取保候審這種刑事強制措施,是妥當的,當然也無須糾正。雖然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政紀責任必須追究。一般情況下,具體處分是撤職 。這肯定是一個很重的處分,必須同時降低職務(或職級)工資和級別工資的檔次,在此基礎上,重新確定相應的工資標準。毫無疑問:這肯定會造成本人工資標準的大幅下降。另外,如果造成了不良影響的,當然也可以給予開除處分。
至于取保候審期間停發工資,是按中組部、人社部、原監察部、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公務員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04號 )執行的。通知的第一部分公務員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的工資待遇處理中明確:“(一)公務員被取保候審期間,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不計算工作年限。經審查核實,人民法院免予刑事處罰,且未受處分的,恢復工資待遇,減發的工資予以補發,被采取強制措施期間計算工作年限。”很顯然,此人雖然免予了刑罰,但卻必須給予政務處分,還是很重的撤職處分。因此,取保候審期間己經發放了生活費,當然也是正確的;在給予了政務處分之后,必須重新確定工資標準,根本不存在可以要回工資的前提條件,按照政策規定,肯定不能要回工資。
最后順便說一句:題主在描述中說,法院判免刑后,單位又撤銷了原來的處分,給予了新的處分。坦率地說:這種做法是完全錯誤的。原因十分簡單:公務員一旦涉及到刑事犯罪問題時,給予其政務處分的法定依據,必須是己經生效的法院判決書中認定的事實,這是人民法院的專屬權利。在最終的判決結果未定或生效之前,就己經給予了公務員政務處分,第一、單位沒有給予其處分的法定依據;第二、單位在操作程序上己經違法。
醉駕入刑是法律規定,我們國家的法律規定只要是被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的、判處拘役的都是屬于刑事案件,必須要開除工作的,只有觸犯行政處罰和治安處罰的和被判無罪的才不會丟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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