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與被委托的規定
委托與被委托的規定
委托代理合同為單務合同,屬于委托人授權給他人的合同,委托人與被委托人均可以任意解除。
轉委托原則上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授權或事后追認)。
根據民法通則第68條和合同法第400條的規定,代理人轉委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代理人應當在事后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在轉委托中,法律一般是不允許代理人將代理權再委托他人行使的,因為轉委托是基于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相互信任而產生的,代理人應該親自實施代理行為。
但法律同時規定在符合特定條件的情況下,允許由復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
委托方相對應的是受托方也就是被委托方。有委托方必有受托方,受托方的權利來源于委托方的授權。
委托方是指委托他人代為辦理事務的人。受托方(被委托方)是接受他人委托代為辦理事務的。
1、只要受托人是在委托權限范圍內、以委托人的名義實施的行為,應由委托人承擔一切責任、享有一切權利。作為受托人,不承擔什么責任。2、如受托人有實施委托行為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委托人在承擔一切責任后,才可以向受托人追究責任。《中華人民共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第六十七條規定:“代理人知道被代理的事項違法仍進行代理活動的,或知道被代理的事項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六十四條 【代理種類】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權。
第六十五條 【委托形式】民事法律行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書面委托代理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第六十六條 【無權、越權代理的責任】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第六十七條 【違法代理的責任】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8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對已實施的民事行為負連帶責任的,在民事訴訟中,可以列為共同訴訟人。
不可以。 根據行政許可法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委托機關應當將受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托行政機關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許可。
1、從之間的關系區別:委托人和被委托人是接受和交出的區別。委托人:你委托代為辦理相關事務的人。被委托人:被委托替其他人辦事的人 。委托代理中一般說成委托人,被委托人;一般實務中說成委托人,受托人
2、從主從關系區別:被委托人是受委托人的委托,為其處理事務的人。比如A委托B去購買商品,A是委托人,B是被委托人。并且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為自己辦理事務的人。受委托人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委托人從事民事、商事活動或者訴訟、仲裁活動的人。
3、從所代表范圍區別:依據委托協議而定,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被委托人在委托人授權的權限內從事的民事、商事法律行為對委托人生效。
根據《民法通則》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為自己辦理事務的人。在證券經紀業務中,委托人是指依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證券買賣的自然人或法人。是指委托公司拍賣其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的拍賣物品或財產權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被委托人(在民法教課書上又可以稱受托人)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委托人從事民事、商事活動或者訴訟、仲裁活動的人。被委托人在委托人授權的權限內從事的民事、商事法律行為對委托人生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成為被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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