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概念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概念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指通過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最早是1995年提出的,國發﹝1995﹞7號 《國務院批轉農業部〈關于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系的意見〉的通知》中明確提出“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機制”。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指通過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承包方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與受讓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書面流轉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式四份,流轉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各備案一份。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
所謂土地流轉,簡單的說,你是農戶,你所承包的土地,你可以以轉讓、轉包、合作、租賃、入股等方式,把經營權也就是使用權流轉給其他農戶或者經營團體,因此取得的收入歸你,但接受轉入方不得改變原有土地用途。
土地流轉是家庭聯產承包經營制后鄉村財產制度的一次重大變革,是依據農村現實狀況提出的。
(1)聯產承包責任制,是以家庭為單位的小塊經營,不利于規模化、產業化、機械化,效率低,產出低。
(2)農民為多收入,進城打工,出現了土地閑置荒廢,無人耕種,威脅糧食安全。
(3)城鄉兩元發展,使現實中城鄉差別越來越大。
因此,中央從實際出發,放寬農民對所承包土地的出租、轉讓、抵押等權利。并出臺相應政策。
2004年,國務院頒布了《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決定》指出“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流轉”,“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村莊、集鎮建制鎮中的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流轉”。并于廣東、浙江、上海、天津等多地開始試點。
2005年1月29日,農業部公布第47號令,出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并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此辦法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制定,規范了土地承包權流轉行為,流轉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促進了農業和農村的發展。
2014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要求大力發展土地流轉和適度規模經營,五年內完成承包權確權。
2017年9月,農業部、國家發改委、財政部聯合印發了《關于加快發展農業產業性服務業的指導意見》,提出以服務農業為根本,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大力發展多元化多層次多類型的農業產業性服務,全面推進現代農業建設。指出把發展農業生產托管做為推進農業生產性服務業、帶動普通農戶發展適度規模經營的主推服務方式,加大推進力度。
在以上政策的推動下,土地流轉在我國農村全面鋪開,但必須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1)確保所有權,穩定承包權,搞活使用權的原則。
(2)維護農民權益,自愿、有償、依法的原則。
(3)土地資源優化配置和土地同其他生產要素優化組合的原則。
(4)保護耕地重點保護基本農田的原則。
因此,土地流轉的施行,具有著極大的現實意義,他把部分農民從土地中脫離出來,可以集中精力去參與其他行業獲得其他收入,卻不失去土地的收入與土地的承包權。經流轉獲得土地使用權人,通過規模化、集約化、機械化經營,從事農業生產,獲得利益。這使土地最大限度的發揮了其作用,進而促進農業的發展,農村的進步,農民的富裕。
土地流轉是指土地使用權流轉,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含義,是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權(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即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經營權的轉讓,土地承包權所有權不變,只是在流轉年限內,土地由承轉人使用。轉包和代耕的說法都不太準確。詳情可以咨詢當地土地管理單位。
謝謝邀請。
一、“土地流轉”一詞很生疏,能否通俗易懂一點?我把它理解為“三權分立”不知是否恰當?即: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1、所有權是國家的,國家托付鄉村代管;2、經營權是農民的,即國家的土地無償交給農民經營(自己耕種、請人耕種、有償租賃、流轉給別人耕種……都屬于經營權的范疇);3、使用權,農民自己耕種,使用權就是農民的。農民有償租賃、流轉給他人,使用權就是租賃(流轉)者的。
二、土地流轉有利方面:
一是能將耕地連成片,利于機械化耕種,利于農田基本建設,排灌管理等,提高生產力水平;
二是土地掌握在生產能手中,利于提高科學技術水平;
三是充分利用勞動力,避免了每個勞動力占著少量的土地,勞動對象不足,要耕,土地太少,欲罷又不能。流轉后,可騰出大量的剩余勞動力從事其它行業,以及加速城市化建設的進程。
三、土地流轉暗藏弊端:
一是失去土地的農民生活堪憂,農民拿著那點租賃流轉收入養不了家,特別是那些無一技之長、能力較差的農民,怎么過日子?如果是他們自己耕種土地,只要把地種出來,至少是吃飯沒有問題,生活是安全的;
二是會擴大貧富差距。失去土地的農民,或給土地租賃人打工,而僱工者必然會榨取剩余價值,……持續幾個回合之后,那些能力較差的農民必然越來越窮……
兩者為同一概念,農村土地流轉就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只是在習慣的說法上稱土地流轉。實際上土地是流轉不了的,流轉的只是土地承包經營權。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第47號) 第三章 流轉方式 第十五條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符合有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流轉。 第十六條 承包方依法采取轉包、出租、入股方式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者全部流轉的,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雙方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不變。 第十七條 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方之間自愿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雙方對互換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也相應互換,當事人可以要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 承包方采取轉讓方式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經發包方同意后,當事人可以要求及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注銷或重發手續。 第十九條 承包方之間可以自愿將承包土地入股發展農業合作生產,但股份合作解散時入股土地應當退回原承包農戶。 第二十條 通過轉讓、互換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經依法登記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后,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流轉。
流轉土地也是集體土地,
現在是農戶承包,3o年不變,第二輪承包確權,也是3o年,集體留有少量土地,遷移戶口后交出的,五保戶死亡交公的,修路,公益用地,從集體土地中劃轉給農戶。
這次出臺農村土地新政,農村建設用地可以跨省交易,地票?參看趙專家解釋。
農民進城,遷出戶口,不交地,給他們留退路,專家建議,很難落實。
流轉土地,就是大農戶承包農戶承包地,各地政策各異,農戶自愿交出土地,農戶承包權不變,大農戶取得使用權,每年給農戶租金,我建議租金以實物,糧食計租,以人民幣計租,錢貶值,農戶認為吃虧了,鬧糾紛。一畝地給多少糧,保值。
還有大農戶一次付清租金,如每畝10萬元。
大農戶結合村鎮規化,農民交出土地,住樓,農民住樓,好日子到頭,就是說的這種模式,土地沒有了,又無鄉鎮企業,無養老金,國家給的幾十元,不足百元,鄉鎮地方經濟困難,養老補貼,很少,水,電,菜都要買,老人養老問題突出。
最后這種比較好,政府農田改造資金,真正用在農田建設上,平整土地,地界沒有了,農戶承包權不變,大農戶和村鎮簽定承包合同,交承包費,再分給農戶,大農戶只有使用權,近年,退租的不少,大片土地,適合機械化生產,是友展方向,農戶保留承地,生活也有點保障。
土地流轉,以上幾種方式都有。優劣,不好說,進城安家,土地流轉給大農戶,一畝10萬,等于合法賣地,地交了,給套房,也能賣錢,小產權,不準賣給城里人,
流轉土地,是集體土地,是農用地。
土地確權是集體組織中的某個人所取得的集體土地承包權的權屬確定,用書面的形式把土地承包權在一定年限內固定下來。流轉是集體組織中的人或集體組織以外的人員從承包者手中租用土地,他只能從承包人手中租用(年限,租金)土地進行經營(項目在政府允許范圍內),他和承包人是出租和租用關系,舊社會就是地主和佃戶的關系。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概念“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